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  文 者 :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 (九O)防檢六字第九O一五四二一七二號
附        件:

主  旨:

辦理豬隻屠宰場變更(設立)登記得同時申請屠宰羊隻,請查照。
說  明:

一、

辦理豬隻屠宰場變更(設立)登記時,如符合下列二項原則,得增列屠宰羊隻:

(一) 胸腔內臟、腹腔內臟可放置於同一內臟盛盤,供獸醫師檢查,惟於進入內臟處理室前,則應分開處理,以避兔交叉污染。
(二) 豬、羊屠宰作業之時段應分開進行,每一時段作業開始前尤應注意內臟盛盤之清洗與消毒。

二、

申請變更登記僅增列屠宰羊隻時,請填寫屠宰場變更登記申請書,並於營運計畫書中述明,可免附基地位置圖、建築物、設施及設備配置圖。至於辦理屠宰場設立登記者,仍須檢附基地位置圖、建築物、設施及設備配置圖。

正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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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本局基隆分局、本局新竹分局、本局台中分局、本局高雄分局、台北市市場管理處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市場管理處、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台北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台中縣政府、台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台南縣政府、台南市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台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肉品市場發展協進會、中華民國家畜肉類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電宰屠宰工業公會

局長  李金龍


【合格羊隻屠體應標明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