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度「獎勵調節冬夏期羊乳供應量執行要點」

一、 計畫依據:因應加入WTO先期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先期調整牛、羊產業結構計畫
二、 計畫目標:為鼓勵酪羊農配合羊乳市場消費導向,利用育種飼養及管理方法進行季節性的產銷調節
                   ,增加冬期生乳產量的比例,以減輕國內夏期剩餘乳壓力,進而提升產業競爭力,本
                    年度目標預計增加冬期乳量。
三、 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 主辦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五、 執行機關:各縣市政府(宜蘭縣、澎湖縣及基隆市除外)
六、 合作機關:各羊乳工廠
七、 計畫經費:中央補助總經費一百四十萬元。
八、 計畫實施期限:九十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九、 獎勵對象:須具有與各羊乳工廠簽訂生乳收購契約及確實繳收生羊乳之酪羊農戶始予以獎勵,
                    其他自產自銷酪農戶(或工廠)及學術研究、試驗單位之乳羊牧場不予獎勵。
十、 實施方法及步驟:
(一) 由各縣市政府依據八十九年十一月至九十年十月各酪羊農戶(或各羊乳產銷班彙報)所報生乳產量(須繳乳給羊乳工廠),再參酌各羊乳工廠所收購之生乳量統計,於十一月廿日前送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彙整。
(二) 夏、冬期生乳產量比例計算基準
l. 夏期生乳產量:九十年二、三、四、五、六、七、八月等七個月實際繳交乳品工廠生乳量為計算基準。
2. 冬期生乳產量:八十九年十一、十二月及九十年一、九、十等五個月實際繳交乳品工廠生乳量為計算基準。
3. 夏期與冬期生乳產量兩者相加後為本年度總生乳產量,各期比例計算公式為︰
4. 酪羊農應以夏期生乳產量為參考基準,調節冬期生乳產量的相對比例。

(三)

分級標準:

(四)

獎勵金額計算標準︰由各縣市政府依上項分級標準分級後於九十年十一月廿日前將轄內酪農分級資料送農委會中部辦公室彙整,中部辦公室再依據全省達到獎勵分級標準(第一至三級)之酪羊農的冬期生乳產量,邀集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研商確定各級標準獎勵額度,並據以計算獎勵金額,冬期生乳產量比例愈高者,獎勵額度愈高,反之則愈低,冬期生乳量比例低於四十%者(第四級)不予獎勵。

十一、

獎勵對象申請者需檢具切結書,如發現有虛報或不實之情事,除追回獎勵金外,並依法處理。

十二、

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得邀集相關縣市政府及羊乳工廠討論修訂之。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