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函

 

受  文  者: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速  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一字第○九一一四七二○四○號
附  件: 「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消毒作業紀錄簿」
主  旨: 請儘速轉知及督導貴轄區內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依說明事項,落實消毒防疫工作,避免發生口蹄疫等重要偶蹄類傳染病,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落實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收取各項防疫證明及消毒防疫會議紀錄」辦理。

二、

在各動物防疫、檢疫機關及各界之努力下,自去(九十)年二月起,迄未再發生口蹄疫疫情。雖然疫情已獲穩定控制,且監測之結果亦顯示野外病毒量已漸減少,但鑒於本病尚未完全撲滅,因此各項防範措施仍須加強執行,以期早日撲滅本病。
三、 口蹄疫好發於冬、春之際,因此,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督導轄區內畜牧場落實疫苗注射及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至於肉品市場與屠宰場亦為動物防疫之一環,因此,基於落實群體防疫之需要,請輔導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依下列辦理消毒防疫措施:
(一) 進出車輛應逐次消毒。
(二) 場區內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結束後消毒。
(三) 肉品市場應排定於每月休市日(參考日為農曆每月二日、九日、十六日、二十四日),對場區定期進行擴大消毒。至於屠宰場(肉品市場以外)部分,應排定於休宰日或休宰前一日屠宰作業結束後,進行場區擴大消毒。
(四) 進場之偶蹄類動物應以拍賣當日或次日凌晨屠宰完畢為原則。
(五) 肉品市場、屠宰場因未做好日常及定期消毒防疫工作,致發生疫病者,本局將督請所在地政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停止該場所營業,並經徹底消毒至無疫病傳播之虞後,方再准其復業。
四、 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依上開原則辦理消毒防疫措施後,請輔導其登錄於「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消毒作業紀錄簿」,另請分別督導市場查核人員及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詳實填製肉品市場(屠宰場)衛生防疫工作紀錄表後,按日將紀錄表傳真回本局。(傳真號碼02-23922494)。
五、 檢附「肉品市場及屠宰場消毒作業紀錄簿」格式乙份供參。
正  本: 本局基隆分局、本局新竹分局、本局臺中分局、本局高雄分局、嘉義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連江縣農業改良場、臺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桃園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栗縣動物防疫所、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縣動物防疫所、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花蓮縣動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中市動物防疫所、臺南市動物防疫所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台灣省農畜發展基金會、本局肉品檢查組、動物防疫組(均含附件)

局長 李金龍

中國大陸再傳發生口蹄疫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指出,據報導中國大陸發生嚴重口蹄疫疫情,該局籲請國內畜牧業者加強防疫,近期內避免赴大陸畜牧場參觀訪問。

  防檢局同時呯籲,千萬不要走私大陸動物及其產製品,以免波及國內畜產業。

  台灣地區自九十年二月迄今,未再發生口蹄疫疫情。所有畜牧從業人員務請加強防範,做好防檢疫工作,並依規定施打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