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臭味濃度測定

將採較具科學性之官能測定法為之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4月23日發函指出,環境保護署已要求各縣市環境保護局處理養雞場或其他畜牧作業產生之臭味污染管制時,除依該署發布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處理外,另儘量以較具科學性之官能測定法進行臭味濃度測定。

根據環保署92年4月2日環署廢字第0920021604號函說明:

  1. 有關臭味污染之管制,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已分別訂有排放標準及行為罰相關規定予以規範,其中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據此訂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即訂有臭氣或厭惡性異味之排放標準。另依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三、置放、混合、攪拌、加熱、烘烤物質或從事其他操作,致產生惡臭或有毒氣體……」。基此,環保人員於稽查公私場所時,可依個案污染事實,依前述規定查驗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臭味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規定,或判定其是否屬空氣污染行為,倘違反規定者,即據以處分。
  2. 另為避免業者抱怨環保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認定臭味污染行為,缺乏客觀之判定依據,本署已於91年6月18日以環署空字第0910037926號函(諒達),請各環保機關依本署發布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規定,於執行臭味污染行為管制時,應紀錄判定臭味發生源之客觀條件:如判定位置、風速、風向、氣象因素、現場聞到之氣味…等,俾使其判定結果更具客觀性及可信度,另儘量以較具科學性之官能測定法進行臭味濃度測定,以妥善處理臭味污染問題,避免業者抱怨污染情事之判定過於主觀之情形發生。本案養雞場或其他畜牧作業產生之臭味污染管制,亦請依上述原則辦理。

高床式羊舍,配合拖網式羊糞清除機組,大幅降低畜牧場臭味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