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農村建設畜牧污染防治設備

專案貸款要點

一、目的:

  協助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畜牧場與從事禽畜糞再利用之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有效防治畜牧污染,避免造成公害,以維護生態環境。

二、貸款對象:

(一)畜牧場(戶):

  1. 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
  2. 為申辦畜牧場登記所需設置畜牧污染防治設施且已取得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同意文件者。

(二)禽畜糞堆肥場:

  1. 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禽畜糞堆肥場。
  2. 為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所需設置堆肥醱酵及相關設備且已取得土地核准作堆肥使用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之堆肥場經營主體。

三、貸款用途:

(一)畜牧場(戶):

  設置或改善廢水處理之設備與其所需土木工程,或無排放水畜舍之改建,以及污泥處理、堆肥製造、除臭設備、沼氣利用與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備所需資金。

(二)禽畜糞堆肥場:

  設置或改善堆肥醱酵設備及除臭設備等禽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所需資金。

四、貸款經辦機構:

  中國農民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設有信用部之農會及依法承受農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五、輔導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六、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

  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對貸款經辦機構所提供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七、貸款風險:

  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各自負擔。

八、貸款條件:

(一)貸款利率:

  比照加速農村建設基本公共設施貸款利率計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並調整之。

(二)貸款期限:

  最長八年。

(三)貸款額度:

  1. 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貸款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五○○萬元,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個別飼養戶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l)養豬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五○○元。
    (2)養牛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二、○○○元。
    (3)養禽戶:每千隻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三五、○○○元。
    (4)養羊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四、○○○元。
    (5)飼養馬、鹿、兔或其他家畜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五○○元。
  2. 禽畜糞堆肥場:依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之經費給予九成核貸,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元。

(四)資金撥付方式:

  按實際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借款畜牧場或堆肥場申請撥款時,購買或改善設備部分應檢具與貸款項目有關之支付憑證(統一發票、收據或進口稅證明)。

(五)償還辦法:

  1. 本金:於貸放滿三年半時攤還第一期,以後每半年一期分期平均攤還。
  2. 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

(六)擔保方式:

  借款人以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其他動產為擔保,或提供殷實可靠之保證人,或申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政府補助之設備不得提供為擔保品。

九、貸款審核及程序:

(一)畜牧場(戶):

  1. 借款人申請本貸款時,應填妥貸款申請書(如格式一)、畜牧場申請「加速農村建設畜牧污染防治設備專案貸款」設備計畫書(如格式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同意文件影本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各一份)及相關資料,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 貸款經辦機構受理貸款申請案後,應就申請資料執行書面初審,初審同意後,函送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於收到貸款申借協助審查案後,應執行協助審查,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再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4. 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5.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應隨時與輔導機關密切配合聯繫,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負責輔導畜牧場,確實運用貸款資金於畜牧場污染防治。

(二)禽畜糞堆肥場:

  1. 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如格式一)、堆肥場申請「加速農村建設畜牧污染防治設備專案貸款」設備計畫書(如格式三)影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土地核准作堆肥使用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一份)及相關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 貸款經辦機搆受理貸款申請案後,應就申請資料執行書面初審,初審同意後,函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協助審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再由該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 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4. 貸款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應隨時與輔導機關密切配合聯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負責輔導堆肥場,確實運用貸款資金於堆肥製造及污染防治。

十、貸款資金之控管:本貸款資金由中國農民銀行控管運用。

十一、申請期間

(一)購置全新設備部分,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在設備購買之前或於購買事實發生六十日內為之,其期間自其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日期起算。但直接進口部分,應自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貸款,逾期不予受理。

(二)改善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設備改善之前三十日前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其他條件:依貸款合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