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九三一四七二二一三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全國各縣市九十三年度「畜牧場強制執行口蹄疫預防注射」計畫。
依據:
公告事項:
- 預防注射人員於進入畜牧場前必須換穿防護衣,並注意相關消毒防護措施,避免病原傳播。
- 預防注射人員應注意注射部位、注射針長度及清潔,以防止接種部位出現化膿之情事。
- 預防注射人員除須負責執行預防注射工作外,並應協助養畜戶填寫相關報表、開立免疫證明書(預防注射人員非獸醫師、獸醫佐者,由監督獸醫師開立免疫證明書)及其他規定之工作。
- 預防注射人員不得藉職務之便販售疫苗、藥物及其他物品,對於後續簽發免疫證明書工作亦須加以配合,不得刁難。如經檢舉或投訴經證屬實者,則不可再參加本項工作。
- 本計畫疫苗材料費係由預防注射人員代收代付方式解繳中央畜產會,如發現有解繳費用與實際不符時,除予以追繳外,亦不得再參加本項工作。
- 預防注射人員非親自執行預防注射者,不得請領注射酬勞費。
(七)事故處理:動物經預防注射後五天內,致死或流產,經剖檢或檢驗無罹患其他疾病者,視為事故動物,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補償,補償標準由縣市政府組成評價委員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八九農防字第八九一五五二一○三號令發布之「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規定辦理,補償費由中央編列經費全額支應。
(八)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必須對接受預防注射服務之養畜戶確實追蹤,瞭解是否所有動物均已接受預防注射(如:一貫場以訂定預防注射目標追蹤考核,購買仔豬者則按通報購入仔豬數及第一劑免疫證明書,以為施行補強注射之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將派員加強查核並配合血清學檢查加強監測,該項業務執行成果並將列入豬瘟及口蹄疫撲滅計畫重要措施績效評估。
六、倘畜牧場不配合本計畫者,應確定該畜牧場確依規定自行實施預防注射,並有相關預防注射紀錄或證明文件可供查核。如遇有不接受預防注射,亦未能提出已執行預防注射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紀錄者,由所在地主管機關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
副本: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畜牧處、動植物防疫檢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