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年乳羊結核病、布氏桿菌病防治

一、羊籍管理:

  畜牧場所有羊隻應於左耳刺青標示為主。標示之編碼最多為6碼,首碼為年度碼,其次為縣市代碼,最後為羊隻流水碼(最多為四碼),以3A1、3B23為例,3為93年,A、B為縣市之英文代碼,1及23為羊隻流水號碼。

二、結核病檢除工作:

  1. 檢驗方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羊結核病檢驗方法」規定實施檢驗。
  2. 檢驗次數:各轄區內所有乳羊3月齡以上之羊隻全部檢驗。

三、布氏桿菌病檢除工作

  1. 檢驗方法: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羊布氏桿菌病檢驗方法」規定實施檢驗。
  2. 檢驗次數:布氏桿菌病以12月齡以上羊隻採逢機檢測為原則,其方式如下:
    A.一般牧場:
      a.飼養一百頭以下之羊場,逢機檢驗羊隻30頭(未滿30頭則全部檢驗)。
     b.飼養一百頭但未滿二百頭之羊場逢機檢驗35頭。
     c.飼養二百頭以上之羊場,逢機檢驗羊隻45頭。
    B.污染場所有羊隻皆應檢驗。

四、執行結核病或布氏桿菌病檢驗前,應先清點動物數量,並核對、確認防疫編號後,方得執行檢驗工作。判定時,亦應清點動物數量及核對防疫編號,確認期間有無動物移動。

五、陽性反應羊隻處理:

  1. 經判定為陽性反應羊隻,應當場於後腿外側烙註TB或BR號。
  2. 通知所有人將陽性羊隻隔離飼養及禁止擠乳,並限制同場草食動物移出及自場外移入草食動物。
  3. 陽性羊隻應於2週內完成評價、撲殺或剖檢等工作。

六、核發檢驗證明:

  經檢驗之乳羊場,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於完成檢驗後,發予檢驗證明書。

七、進口乳羊疫情追蹤調查:

  對配合執行進口乳羊追蹤檢疫部分,應造冊管理羊籍,並於放行後2個月內實施結核病、布氏桿菌病檢驗各1次。

(資料來源: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