斃死畜禽應妥善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5月24日召開「研商加強畜牧場斃死畜禽流向管制及紀錄」會議,由畜牧處長陳幸浩主持,會中就「加強檢查轄區內畜牧場設置斃死畜禽處理設施及委託代處理」決議如下:

一、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定期查核畜牧場與飼養戶是否具備與其申請畜牧場登記時填報處理斃死畜禽方式相符之設施或未過期之委託代處理合約書,對於不符合者,依違反「畜牧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並以第三十九條規定處理。

二、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本(93)年6月底起確實將稽查畜牧場情形及核發畜牧場登記證書時之相關登記資料逐項輸入畜牧場登記管理電腦系統(網址:http://aris.coa.gov.tw/),輸入資料時,對於斃死畜禽處理部分,如有委託化製場處理者,亦請輸入化製場之名稱及合約期限,以便於查考及追蹤管理。

三、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輔導相關產業團體協助畜牧場與化製場簽訂委託代處理合約書。

四、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產業團體加強本項工作之教育宣導。

五、請本會畜牧處彙整各縣(市)政府主辦人員名單及辦理業務,俾利後續各項工作之聯絡與協調。

六、為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及畜牧產業形象,請各畜牧有關之產業團體支持對於違法之畜牧場,逕依相關法規予以查處。

農委會函請各縣市政府轉知轄內畜牧場應設置死廢畜、禽處理設施及委託代處理,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畜牧法第三十九條(93年4月14日修正公布)規定處理,以杜絕病死畜、禽外流,以維國人健康。

 

嘉義縣中埔鄉公所獸醫師/周俊秀提供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