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三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

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93年4月15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貳、開會地點:金小園日本料理店 嘉義市博愛路2段882號

參、出  席:劉家燊、黃琮琪、曾再富、黃建榕、黃政齊、郭清坤、陳博裕、林志明、楊麗琴、
       張福隆、沈幸正、黃英富、傅瑜中(林志誠代)

肆、請  假:王佑桓、王明煌、謝騰三、魏永芳、楊進義

伍、主  席:黃主任委員琮琪                 記錄:林烱仁

陸、報告事項:

一、93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一次會議(93年2月19日召開)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1. 通過「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增修訂條文,已發函所有認證廠商參考。
  2. 92年度認證廠商生羊乳收購量前五名廠商,各推派一位代表,擔任93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委員。
  3. 通過「羊乳標章認證業者自有契約乳源戶生羊乳供應量,應佔認證業者生羊乳需求量百分之80以上」案,函請廠商配合。
  4. 不同意調漲羊乳標章貼紙捐助金計算基準,另函農委會爭取貼紙印製費補助。(本協會於93年2月26日函請農委會「酌予補助羊乳標章貼紙印製費用」,農委會93年3月11日農牧字第0930110964號函覆:「盱衡本會(農委會)整體施政重點之優先順序及預算額度,有關羊協建議酌予補助羊乳標章貼紙印製費用乙節,歉難同意辦理。」)    
  5. 93年4月2日如期召開「一億瓶羊乳標章認證國產鮮羊乳見證」記者會,邀請農委會畜牧處陳幸浩處長、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主任委員黃琮琪教授主持,計有十家媒體記者採訪報導。  

二、前農委會中部辦公室93年元月初提供92年羊乳生產成本每公斤29.68元,每公斤收益11.84元。但上述資料,尚未核定公布。  

三、立法院93年3月30日三讀通過增訂畜牧法「乳業管理專章」。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4月7日農牧字第093004314號函,原推薦江文全技正擔任93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一職,因業務調整,改推薦劉家燊專員擔任。  

五、豐新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3月12日九三豐字第005號函,推薦該公司董事長林志明出任93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委員。  

六、本協會93年2月24日(93)中華羊協第071號函,請衛生署推薦壹名人選出任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委員,協助指導國產羊乳推廣事宜,未獲回應。  

七、92年度過期和報廢的羊乳標章貼紙,總數一百三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一張,將比照前例,近期內全數載抵鹿草焚化爐銷燬。  

八、本協會93年3月8日函請GGM羊乳標章認證廠商提供「契約乳源戶統計表」,以利對照核發貼紙。 截至4月12日,16家廠都已提供。

九、自90年10月迄93年4月5日,羊乳標章貼紙訂購、核發、庫存、報廢數量(張)如下:

十、羊乳標章捐助金93年元月迄4月12日止,收入新台幣三十七萬七千三百二十五元整。

十一、93年度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議預定召開六次、羊乳標章評核小組會議預定召開七次;下次會議召開時間:93年6月10日。  

十二、檢附「GGM羊乳標章」認證鮮羊乳推廣手冊、廣告DM各乙份供參。  

十三、GGM羊乳標章認證羊乳品93年3月檢驗結果報告,請見附件 。  

十四、羊乳標章捐助金收支報表,請見附件(內含93年4月2日記者會開支)。  

十五、GGM羊乳標章廣告DM印製四千張,除提供記者會及本協會保留800張,其餘分發全體認證廠商參採。  

十六、省都乳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二百CC聚丙烯(PP)瓶溶出試驗、材質試驗、耐熱性試驗報告,均合乎標準,澄清外界對PP瓶的疑慮。

柒、討論提案

第一案:是否增聘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委員1人,請討論。

說 明:

一、本委員會名額,原有19人,上次委員會提議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推薦一名委員,協助推廣國產羊乳,但迄未獲回應。

二、待補的委員缺額,係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整併出缺。

三、認證廠商汰宏公司反映,建請增加委員會廠商代表委員名額,除了年度收購生羊乳數量前五名為委員之外,其餘未獲選的認證廠商,以共同推薦方式推選一名委員。

決 議:再次發函行政院衛生署,請推薦中央或地方衛生單位人選一人,協助輔導國產羊乳衛生、品檢等事宜。

第二案:認證羊乳品若被檢出藥物殘留,如何處置。

說 明:

一、依本委員會上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案所指藥物殘留,原則上暫限於目前檢測中的氯黴素、青黴素、四環素、SDM、SMT五類其中之一。 若食品衛生主管機關另有規範,得以比照辦理。

三、本協會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對於認證羊乳被檢出藥物殘留,尚無規範,也未訂罰責。

四、本協會自九十二年以來,對認證羊乳品藥物殘留檢測結果仍止於內部參考,未對外公布。

五、增列相關罰責如附件: 第十條第二款第六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由本協會予以書面警告一次,一年內如經警告達三次,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 —認證羊乳品被檢出藥物殘留。

六、目前有關藥物殘留檢測,均採外國進口試劑,是否有國家標準檢驗法,尚待了解。

決 議:認證羊乳品初檢有藥物殘留,應即就備份羊乳品複檢,若確定,予書面警告一次;認證
    羊乳品第二次被檢出藥物殘留,即予停止授權使用本標章三個月,並於GGM羊乳標章認
    證羊乳品檢驗結果報告公布,唯備註欄載明:「違反一般衛生規範」。 本案所稱複檢,
    係指備份羊乳品應送交國家實驗室認證單位檢驗,並出具正式檢驗報告為憑。

第三案:是否研提定型化「生羊乳收購合約書」,提供廠農簽約並保障雙方權益,請討論。

說 明:

一、目前各認證廠商與所屬契約乳源戶所訂定之生羊乳收購(買賣)合約書版本互異,規範不一,尤其在生羊乳品質檢定標準以及計價、乳款支付方面,常有爭紛。

二、由於現行廠農合約係屬私約,缺乏實質相互約束,偶有羊農被利用為人頭戶,或廠商藉故解約,或廠農聯手虛報收乳量,衍生GGM羊乳標章認證作業中乳源查察之困擾。

三、各廠商產能不一、財務狀況不盡相同,能否以定型化合約做齊一規範,尚待溝通。

四、契約乳源戶養殖規模有別,生產條件、衛生環境、生乳品質也必有差異,採定型化合約,恐有計價落差爭議,但也有提升整體生乳品質的作用,利弊得失難免。

五、定型化「生羊乳收購合約書」,擬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報核,再據以施行。 決 議:同意研訂定型化「生羊乳收購合約書」草案,提報下一次委員會議審議。

第四案:建請農委會比照去年寬籌鮮乳標章、羊乳標章宣傳廣告經費,協助推廣國產鮮羊(牛)乳,請討論。

說 明:據了解,民國九十二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上網招商,斥資近千萬元委外
    辦理鮮乳標章、羊乳標章宣傳廣告,有其效益。

決 議:函請農委會繼續辦理國產鮮乳宣傳廣告,並請增編公共宣導經費,協助推廣GGM羊乳
    標章認證羊乳品。 第五案:如何輔導自產自銷乳羊戶打開生羊乳出路,請討論。

說 明:

一、依本協會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提案人鍾原田理事建請「協會輔導自產自銷乳羊戶納入GGM羊乳標章認證之列」。

二、92年10月,農委會中部辦公室指出:「基於自產自銷羊農因羊乳加工製造過程不符食品衛生規範,且生乳來源無法查證,輔導方面確有困難。目前宜朝向規劃輔導業者參加產銷班並以委託合法乳廠代加工製造之模式行之。」

三、是否以本協會和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共同名義發文,受理自產自銷乳羊戶登記為認證廠商的「預備契約乳源戶」,由本協會彙整名單,提供就近之認證廠商以備增購生羊乳之參考。

四、促請自產自銷乳羊戶以縣為單位,推選召集人整合,本協會予以必要之輔導。

決 議:同意依說明三、四項辦理。

第六案:關於認證羊乳品未貼GGM標章貼紙,提請推廣委員會訂定具體之判定標準。

提案人:林志明

說 明:

一、依據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第十條規定,業者認證羊乳品未貼本標章貼紙,一年內如經警告達三次,即停止使用本標章三個月,由於此點對於業者之聲譽與經營影響甚大,故有必要訂定較嚴謹之判定標準,以利GGM標章之推廣,並求勿枉勿縱。    

二、目前僅以一瓶未貼標章之羊乳即判定業者警告一次,對於認真推行的業者太嚴,而心存僥倖之業者則又太鬆,又羊乳之配送特性實存在很多業者不可控之因素,如同業惡意之破壤,個別原因標章粘貼不良而脫落等,如未能加以辨別而全部認定為業者之責任,對於善良之業者實有不公平處,且易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之情形。    

三、對於消費者檢舉業者未貼標章又該如何認定呢?諸此種種攸關業者權益甚大,請儘速研議管理辦法。 擬 辦:請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訂定抽樣標準、未貼標章判定標準。

決 議:認證羊乳品未貼GGM羊乳標章貼紙,業經委員會議多次討論,且於羊乳標章認證使用
    要點中已有明確罰責規範,認證羊乳品一經採樣發現未貼羊乳標章貼紙,即予書面警告一次。

第七案:廠農雙方或其中之一,違反私約或涉及營業利益糾紛等情節,是否增訂相關規範,請討論。

說 明:

一、本協會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第十條雖列有「其他涉及違規事項,經本協會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審議,違規屬實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本項所稱「違規事項」泛指與羊乳標章認證有關者。至於廠農之間私權關係和雙方個別交易部份,迄未列入。

二、近來,本協會陸續發現認證廠商與所屬契約乳源戶之間存在有懸而未決的問題,雖與授權羊乳標章認證無直接關連,但可能波及認證制度的公信度與健全,例如: —廠商過當拖延或拒付乳款給契約交乳戶。 —驗收生羊乳品質超過CNS標準(例如乳脂率要求四%以上),有變相拒收或不予計費之虞。 —合約期間,廠商停止或減收契約乳量。 —契約乳源戶明知乳量有限,但掛名重複交乳,或被利用為人頭戶。

三、上述列舉事項,係私權問題,與羊乳標章認證要點之「違規事項」要件,不盡符合。

決 議:

一、廠農之間常見的爭議事項,應納入定型化「生羊乳收購合約書」加以規範解決。    

二、契約乳源戶涉重複掛名交乳,被利用為人頭戶,經查證屬實,即不再納入認證廠商契約乳源戶名單。    

三、羊乳標章認證使用要點,增列違反「生羊乳收購合約書」罰責。

捌、臨時動議:

玖、散  會:下午三時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