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財務貸款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0935080192號

一、目  的:為減輕農(漁)民在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
       分行既有貸款(下稱既有貸款)本息償付負擔,改善其財務狀況及農(漁)會
       放款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以符合下列各條件者為限:

(一)農會正會員(含同戶家屬)且為農保被保險人滿兩年以上,或漁會甲類會員 且入會滿兩年以上,或領有畜牧場登記證之農民。

(二)既有貸款其原用途為農(漁)業產銷或生活必需資金。

(三)既有貸款初借日期在九十二年底以前,到期日在九十四年以後者。

(四)既有貸款年利率在年息7%以上。

(五)目前實際從事農(漁)業。

(六)同意本貸款資金全部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者。

三、貸款用途:全數用於償還既有貸款本息。

四、貸款經辦機構: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及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五、輔導及合作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

六、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辦理,並由農業發展基金 對貸款經辦機構所提供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七、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自行負擔。

八、貸款條件:

 (一)貸款利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規定(目前年息為3.5%),如有調整,隨同機動調整。

(二)貸款期限:依借款人既有貸款剩餘年限二倍為限,最長十五年。

(三)貸款額度:依借款人統一農(漁)貸餘額及應付利息而定,每一借款戶最高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四)資金撥付方式:一次撥付,直接沖轉借款人統一農(漁)貸本息。

(五)還款辦法:以每六個月攤還本息一次為原則。

(六)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照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