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場評鑑要點

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九十三年度「羊、鹿產銷輔導計畫」辦理各羊場之評鑑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羊場向本會報名參加評鑑者,得由本會安排行程邀請委員予以評鑑。

三、參與評鑑之羊場其評鑑成績計算係以評鑑當年度為基準。

四、羊場每年評鑑一次,評鑑小組召集人與委員由本會聘任之。

五、羊場評鑑項目及配分比例詳「羊場評鑑評分表」。

六、評鑑結果依得分多寡編排名次,評鑑名次占前1/3者列為「優良羊場」,另評鑑得分六十分以上者列為「評鑑羊場」。

七、本會應依據參加評鑑羊場之評鑑成績,公布有效期間一年之「優良羊場」之羊場名稱。

八、本會辦理評鑑結果,作為輔導之依據,並不定期查核參加評鑑之羊場。

九、經評鑑列為「優良羊場」者,得酌予獎勵。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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