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起評選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

獲選者每班最高獎金20萬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12月9日公布「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從94年起正式實施,獲選為十大績優產銷班者,每班給予20萬元獎勵金;獲選為優良產銷班者,每班獎勵5萬元。

  農委會表示,凡依規定登記有案滿一年,經最近一年初評成績達95分以上(總分為120分)之農業產銷班,得於每年4至8月檢送相關資料、產銷班評鑑表及具體優良事蹟提出申請。

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評選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26條暨「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3年9月30日第643次擴大主管會報決定事項。

二、目的 為加強輔導農業產銷班組織企業化、資訊化及制度化,激勵發揮創新經營,有效提升農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

三、辦理期間:每年4月至8月。

四、參選資格

(一)依規定登記有案滿一年,經最近一年初評成績達95分以上(總分為120分)之農業產銷班。
(二)曾經獲選為十大績優產銷班並接受表揚者,五年內不得再參加本計畫之評選;三年內有二年獲選為優良產銷班者,從第二次獲獎之次年起三年後始得再參加評選。

五、評選方式

(一)直轄市、縣(市)

  1.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或農漁局主辦。
  2.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各產銷班之輔導單位推薦1班參加評選。
  3.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評選後總計推薦參加區域評選之班數以100班為原則。直轄市、縣(市)推薦班數以當年3月底各縣市產銷班數占全國總班數之比例為計算基準;惟個別縣市經計算不足1班者以1班計算。

(二)區域

  1. 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轄區域為分區標準。
  2.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業改良場主辦,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茶業改良場等機關配合辦理。
  3. 各區域經評選後推薦參加全國性評選之班數合計為30班。

(三)全國

  1.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成評選委員會,並由農糧署承辦幕僚工作。
  2. 依各區農業改良場所評選結果,由評選委員會以投票方式評選出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

(四)推薦及書表 參加各級評選者,應檢送資料包括基本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產銷班評鑑表及具體優良事蹟等。

六、評審單位之組織

(一)直轄市、縣(市)之評選: 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農業(建設、農漁)局(科)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團體代表(縣(市)政府、縣(市)農會、專家、有關團體或地方人士)至少5人之縣(市)評審小組辦理評選。

(二)各區域之評選: 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改場會同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茶業改良場、農糧署各區分署等機關組成至少5人之區域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三)全國之評選: 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派(聘)17至21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工作。

七、評選進度

(一)輔導單位:每年4月底前完成評選推薦產銷班工作,並送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每年6月底前完成評選,並報送各區農業改良場。
(三)區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各區農改場每年7月底前完成評選,並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全國:每年8月底前完成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之評選,其餘列為優良產銷班。

八、頒獎及表揚

(一)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評選之全國十大績優產銷班及優良產銷班,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開表揚。
(二)獲選為十大績優產銷班者,每班給予20萬元獎勵金;獲選為優良產銷班者,每班給予5萬元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