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羊肉標章推廣管理要點草案

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九十一年國產羊肉推廣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研訂。
九十四年五月四日九十四年國產羊肉推廣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一、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四年三月廿二日農牧字第○九四○○四○一五八號函羊鹿產銷輔導計畫(計畫編號:九四農管▁四.六▁牧▁○四),為提升國產羊肉品質及衛生安全,推廣國產優質羊肉,保障生產者、販賣者和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協會為推廣以合法屠宰且衛生檢查合格之國產羊肉,得設計「國產羊肉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用以推廣;本標章應經本協會授權,才得以使用。

三、本標章使用業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本協會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

(二)肉品批發承銷人。

(三)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羊肉爐業者。

 (四)各地合法市場之肉品攤商。

 (五)有肉品工廠登記證之廠商。

(六)其他經本協會認可之相關業者。

四、申請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應依國產羊肉申請與評核作業程序(附件一),檢附申請書表(附件二)向本協會申請,經本協會國產羊肉推廣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壹個月內,與本協會簽訂本標章使用合約書(附件三),再由本協會函准授權使用本標章。

五、本標章授權使用事項:

(一)業者可將本標章直接印製於所屬商品包裝袋(箱)、標示牌或宣傳資料上,或製成店招懸掛於營業處所。有兩處(含)以上營業點,應分別申請授權使用。

(二)本標章使用期限兩年。(請於到期兩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免費換證。)

六、使用本標章之國產羊肉,不得攙用進口羊肉或其他肉品。

七、本協會得委託相關公正單位採樣和檢驗監測使用本標章之肉品,並就羊隻飼料、生產場、屠宰場、販賣場以及產出數量做必要之評核,業者不得異議。

八、獲授權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於取得授權時應繳付保證金與捐助金。
  保證金與捐助金管理運用辦法,由本協會另訂之(附件四)。

九、私自仿冒、印製本標章及未獲授權卻擅自使用本標章者,依法追究。

十、使用本標章之業者,未依現行食品、衛生等有關法令、本要點和本標章使用合約書之相關規定,經政府主管機關、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消費者團體、本協會查驗證實其羊肉不合衛生與安全規定,或攙雜其他肉品,得由本協會國產羊肉推廣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取消使用本標章。

十一、本協會得將授權使用、取消使用本標章之業者名單、販賣場及其羊肉評核、監測檢驗結果公布,業者不得異議。

十二、業者被核處取消使用本標章,所繳交之保證金即由本協會沒入,做為推廣國產羊肉之用。

十三、使用本標章之業者因產品不良導致消費者健康、權益受損或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者,應自行負責。

十四、本要點經本協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並副知相關機關,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