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計畫說明書

一、計畫名稱及編號 

 (一)計畫名稱:輔導牛羊屠宰場設備改善貸款計畫 

 (二)計畫編號:94農貸─畜─17─B

二、計畫總額度:新台幣5,000萬元

三、支應之農業施政項目: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程施政計畫(94~97年度),配合本會輔導國內牛羊屠宰場合法設立及改善設備,促進國內牛羊肉品運銷現代化。

四、貸款對象:

  具備下列條件並符合衛生安全及屠宰檢查標準之屠宰業者得申請本貸款。

(一)國內牛羊屠宰場業者:需具有效之「屠宰場登記文件」且93年度具屠宰實績之牛或羊屠宰場業者。

(二)新申請設立牛羊屠宰場業者:申請設立之屠宰場業者需經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審查通過並取得「屠宰場設立同意文件」者。

五、貸款用途: 提供國內牛羊屠宰場業者購買或改善屠宰設備或新擴建肉品分切場設備等資本支出及經常性週轉金。

六、提送機關及提送日期:

(一)提送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二)提送日期:94年5月。

七、輔導及合作機關:

(一)輔導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縣市政府。

(二)合作機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八、計畫實施地區及產業現況:

 (一)實施地區:台灣地區。

(二)產業現況:依據92年農業統計年報資料,國內牛肉及羊肉年產量分別為5,523公噸及2,900公噸,總產值分別為13.29億元及9.95億元,為供應國人主要生鮮肉品來源之一。另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3年列冊之具有屠宰場登記證書之屠宰場資料,國內可屠宰牛隻9場屠宰場中,現代化屠宰線者僅3場,屠宰羊隻屠宰場34場中,現代化屠宰線者僅1場,其餘係以豬隻屠宰線屠宰,且牛羊屠宰場之地區分布不一,基於落實屠宰衛生及國人食肉之安全,牛羊屠宰場之設立及改善有其需要性。

九、成立計畫之經過及以往辦理貸款情形:

(一)成立計畫經過:安全農業係本會施政之重點,近年非法屠宰查緝及強化屠宰衛生為重要之工作項目,復考量國內牛羊屠宰線仍有強化之空間,基於國人食肉衛生安全及國產生鮮牛、羊肉之品質提升,提供資金融通協助業者新設或改善屠宰分切設備,本計畫之成立有其必要性。

(二)以往辦理貸款情形:新辦業務

十、計畫實施辦法:

(一)本計畫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後實施。

(二)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依照本貸款及有關規定辦理貸款。

(三)本貸款額度採先申請先審查分配原則,貸款額度用罄為止。

(四)申請人應提出營運計畫書、加速農村建設貸款計畫說明書、「屠宰場登記證」影本或「屠宰場設立同意函」影本等相關文件直接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申請,經審核通過後(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須於受理申請之2週內完成審查),通知申請人向相關經辦貸款機構辦理申貸,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五)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審核通過之申貸案,申請人應於核准日起2個月內前完成申貸,逾期者視同放棄,並由候補申請人遞補之。

(六)貸款經辦機構對申請案件應於2週內完成審查,並在規定資格審查表簽註審查意見予以核貸,對於不合規定者,應以書面敘明不予核貸之原因後,將原件退還申請人並副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俾瞭解不予申貸理由,供下年度提送計畫之參考。

(七)經辦機構辦理本貸款,應隨時與輔導機關密切配合聯繫,並確實監控貸款人之資金情形。

十一、推行時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方法:

  部分核定申貸之申請人,其因貸款進度、個人授信或意願而放棄申貸時,將由候補者遞補。無故放棄申貸者,於次年起2年內不得再提出本項貸款。

十二、計畫預定進度及貸款需款時間:

  按照借款人經營計畫進度實際需要而定,惟貸款資金動用期限不得超過94年12月底。

十三、貸款金額分析:

  按現代化屠宰專線每場實際興建經費1,600萬元至2,200萬元,及改善更新設備者約需400萬元至700萬元,依所需金額8成貸款計算,按本年度擬輔導新建及改善更新者各2場推估,其所需經費預估為5,000萬元,本計畫編列金額應符合需求。

十四、經濟效益:

  藉由貸款計畫之實施,提供業者興建或改善設備之資金,可因應消費市場需求,加速國內牛羊屠宰場合法設立及改善設備,促進國內牛羊肉品運銷現代化,對提升國產生鮮牛、羊肉之品質及落實牛羊屠宰衛生之檢查,以保障國人食肉安全,具有相當助益。

十五、經辦貸款機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未設信用部農(漁)會(不含信用部由銀行承受,目前無信用部單位)地區,當地或鄰近之中國農民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

(四)全國農業金庫。

十六、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

  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資金辦理,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對貸款經辦機構所提供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十七、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自行負擔。

十八、貸款條件:

(一)貸款利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規定(目前為年息2%),如有調整,隨同機動調整。

(二)貸款期限:資本支出貸款,最長5年;經常性週轉金貸款,最長3 年。

(三)個別貸款額度:

  1. 新設立(含擴建)者:每一業者以1,800萬元為上限(經常性週轉金比例不得超過總貸款金額之1/4)。
  2. 改善設備者:每一業者以500萬元為上限(經常性週轉金比例不得超過總貸款金額之1/4)。

(四)資金撥付方式:依作業需要一次或數次撥貸。

(五)貸款償還方式:

  1. 本金:經常性週轉金貸款每半年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資本支出貸款得視借款人收益情形與貸款經辦機構酌訂最長1年之寬緩期,期滿後,每半年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
  2. 利息:每半年繳付一次。
  3. 本息償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訂定之。

(六)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照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者,得由貸款經辦機構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九、貸款申請期限:截至94年11月30日止。

二十、貸款資金動用期限:截至94年12月31日止。

廿一、本計畫說明書未盡事宜,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