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起

傳統市場全面禁止宰殺活禽

  行政院95年8月底召開「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政策說明會,宣佈2008年(民國97年)4月1日起,傳統市集禁宰及販售活禽;宣導期半年後,2008年10月1日起,傳統市集內外及店住家活禽屠宰者,依畜牧法從嚴執法,最高處50萬元罰鍰,所查獲的家禽屠體一律沒入銷毀。

  這項對於雞、鴨、鵝的屠宰禁令,主要著眼之一在防止禽流感的發生。

  雲林縣虎尾鎮李姓養雞戶95年8月間,在住宅區宰殺8隻雞販售,經檢舉被雲林縣農業局查獲,罰處新台幣10萬元罰款,該養雞戶已申請停養,罰款分期繳納。

  台南縣某鄉鎮農業課主管95年間,因娶媳婦,委託代宰一頭黑山羊酬神,經人檢舉被查獲,也依畜牧法相關規定,開罰新台幣10萬元,羊隻屠體沒入銷毀。

  這類私宰案被開罰的件數,今年以來明顯增加,顯示以往私宰情形的確普遍存在,而主管單位取締私宰的動作也確實較以往積極。


 

合法屠宰場均受理委託代宰羊隻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