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7月19日農金字第0955080244號令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部分規定,增列屠宰業為貸款對象。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為協助家畜(禽)相關業者改善生產有關設備及經營體質,以降低生產成本,並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另為輔導實際從事畜牧生產之畜牧場與從事禽畜糞再利用之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污染防治設備或強化經營管理能力,有效防治畜牧污染,避免造成公害,以維護生態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提升畜禽產業經營相關貸款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貸款之類別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四、本貸款各類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牛(肉牛、乳牛)、養羊(肉羊、乳羊)、養鹿及養兔農民,另乳牛農需收乳證明。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豬農民。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養禽(含雞、鴨、鵝、火雞及鴕鳥)農民。

(四)前開各款申辦畜牧場登記中者:

  1. 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
  2. 已申請前述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畜牧污染防治貸款:

  1. 畜牧場(戶):
     (1)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之畜牧場。
     (2)為申辦畜牧場登記所須設置畜牧污染防治設施,且已取得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畜牧場登記之相關同意文件者。
  2. 禽畜糞堆肥場:
     (1)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之禽畜糞堆肥場。
     (2)為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所須設置堆肥醱酵及相關設備,且已取得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申請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之相關同意文件之堆肥場經營主體。

(六)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 登記有案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 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 申辦屠宰場登記中者:取得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核發之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五、本貸款之用途如下:

 (一)提供有關業者購買家畜禽或購置畜牧相關生產及經營設備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二)畜牧場(戶):設置或改善廢水處理之設備與其所需土木工程,或無排放水畜舍之改建,以及污泥處理、堆肥製造、除臭設備、沼氣利用與焚化爐等污染防治設備之資本支出。

(三)禽畜糞堆肥場:設置或改善堆肥醱酵設備及除臭設備等禽畜糞堆肥處理製造設備之資本支出,或已取得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改善經營管理之週轉金。

(四)購置肉品加工、屠宰設備及經營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

六、本貸款經辦機構如下: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

(二)依法承受農(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

(三)全國農業金庫。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為農委會及其所屬畜產試驗所、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

八、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由農業發展基金就其出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九、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負擔。

十、本貸款之利率除畜牧污染防治類為年息百分之一•五外,其餘為年息百分之二,但農委會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核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八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三百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1. 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五百萬元,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個別飼養戶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1)養豬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
    (2)養牛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一萬二千元。
    (3)養禽戶:每千隻最高不得超過三萬五千元。
    (4)養羊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四千元
    (5)飼養馬、鹿、兔或其他家畜每頭最高不得超過一千五百元。
  2. 禽畜糞堆肥場:依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之經費給予九成核貸,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六百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三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一千萬元。

十三、本貸款辦理程序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昇養豬經營類、提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借款人應填妥貸款申請書並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或屠宰場登記證書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乳牛農另需有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購置全新設備部分,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在設備購買之前或於購買事實發生六十日內為之,其期間自其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記載之日期起算。但直接進口部分,應自輸入許可證或海關進口證明書核發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貸款,逾期不予受理。改善設備部分,申請貸款應在有關設備改善之前三十日前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1.畜牧場(戶):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 (貸款經辦機構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1. 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2.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畜牧場污染防治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二)。
  3. 牧場登記證書影本,但尚未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應檢具直轄市或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污染防治設備;以及已申請前述擬申貸污染防治設備之建築物使用或相關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畜牧場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辦理協助審查。

(3)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應執行協助審查前項貸款案,並得會同鄉鎮市(區)公所到現場勘查設備設置地點及飼養頭數,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該府函復貸款經辦機構,並副知農委會。

(4)貸款經辦機構接獲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2.禽畜糞堆肥場

(1)借款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一式二份(貸款經辦機構及農委會各一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1. 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
  2.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堆肥場設備計畫書(如附件三)影本。
  3. 農委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但尚未取得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者,應檢具所在地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及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借款人申請週轉金貸款者,則應檢具貸款申請書(如附件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影本各一式二份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2)貸款經辦機構書面初審同意後,函送農委會辦理協助審查。經協助審查建議通過或修正通過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復貸款經辦機構。

(3)貸款經辦機構接獲農委會通過或修正通過函,應依其徵、授信有關規定辦妥審查及核貸相關事宜後,並於五日內通知借款人辦理撥貸手續。

十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所需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十五、本貸款償還方式如下:

(一)資本支出:

  1.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 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二)週轉金:

  1. 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2. 本金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前項本息攤還方式得由借貸雙方以契約另訂之,但不得超過農委會所訂定之最長期限。

十六、本貸款擔保方式由貸款經辦機構依其授信有關規定,審酌個別授信案件核定;若借款人擔保能力不足,貸款經辦機構應協助送請農業信用保證機構保證。

十七、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不得重覆申貸同一項貸款,並應提出切結書載明若有重覆申貸情形,則視為違約,由貸款經辦機構收回本貸款本息。

十八、本貸款不予核貸項目由農委會公告之。

十九、本貸款資金除畜牧污染防治類外,借款人應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貸款日起三個月內動用完畢。

二十、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於本要點實施前所承作之貸款案件,依既有條件辦理至原契約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