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優良乳羊場評鑑辦法(草案)
—95年12月15日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五次委員會議審閱
—96年03月09日96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審議
第一條: |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改善乳羊場經營效率,輔導業者精緻管理,增加乳羊場收益和競爭力,提升乳羊產業形象,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參加本辦法評鑑之乳羊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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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相關條件之乳羊場,得依自由意願提出評鑑申請;國內養羊產業團體或GGM羊乳標章認證廠商均可推薦所屬契約乳源戶參加評鑑。 |
第四條: | 本辦法之評鑑流程,依序為乳羊場自評、廠商初審、本委員會評鑑。 |
第五條: | 同一年度評鑑產生之優良乳羊場場數不予限制。 |
第六條: | 本辦法評鑑優良乳羊場之申請程序與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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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本委員會進行乳羊場現場評鑑時,得邀請當地縣市政府農業局與動物防疫機關派員指導。 |
第八條: | 乳羊場現場評鑑,至少應有三位評審(含指導官員)出席評分,評鑑配分採平均值。 |
第九條: | 評審人員進行乳羊場現場評鑑時,應依防疫規定做必要之防疫措施。 |
第十條: | 總評鑑選出之年度優良乳羊場,應經本委員會核定,發給證書,始得對外公佈。 |
第十一條: | 優良乳羊場於合約期限內繳交生羊乳之權益,本委員會得要求認證廠商應予保障。 |
第十二條: | 優良乳羊場不得有損及養羊產業聲譽及違反本評鑑辦法之情事,若經舉發查證屬實,本委員會得註銷其評鑑。 |
第十三條: | 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請本協會理事會核定後實施,修訂或廢止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