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檢局研訂「畜牧場用藥稽查作業要點」

加強畜牧場用藥訪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96年度為強化畜牧場用藥監控工作,於「加強畜禽藥物殘留監測計畫」及「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2項計畫項下聘用19名計畫人員,機動前往畜牧場進行用藥訪查及在養家畜之血液採集送檢工作。

  防檢局已要求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配合派員會同,有效督導養畜戶確實遵照用藥規定,並請養畜戶配合抽驗,共同維護國產畜產品衛生安全及提升產業競爭力。

畜牧場用藥稽查作業要點

一、依據:「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畜禽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及「加強畜禽藥物殘留監測計畫」

二、目的:為瞭解畜牧場用藥情形及早期偵測家畜血液中藥物含量,以確保養畜戶正確安全用藥及維護畜產品衛生,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補助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

四、執行單位: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畜產會)

五、協辦機關: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六、執行期程:96年1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

七、成員及配置:由防檢局委託畜產會聘用19人組成畜牧場用藥稽查小組,依區域分為10小組,視實際任務需要,各小組得跨區機動支援。

八、執行方法與步驟:

(一)稽查對象:由防檢局提供各縣市養畜戶名冊。

(二)會同人員:養畜戶轄區之防疫機關人員。會同人員得支領膳雜費新臺幣250元。(於所屬機關已申請時則不得支領)

(三)作業行程安排及執行細節:

  1. 各組於行前1至2週以電話或傳真(必要時由畜產會發文)通知協調前開機關會同派員。
  2. 於抵達稽查區域之集合地點後,依防檢局提供畜牧場名冊以逢機抽樣決定稽 查畜牧場5至6場(1年組則為2至3場),得主動配合縣市政府動物防疫機關人員之防疫採血作業共同辦理。如有特殊事由經指定或須加強列管之養畜戶則不在此限。
  3. 小組人員於執行任務時應出示及佩帶稽查員證並說明來意。若遇畜主規避、拒絕或妨礙時,儘量溝通疏導,以不發生正面衝突為原則;如仍不接受稽查者,將該畜牧場相關資料傳送至畜產會技術服務中心彙整,報請防檢局處理。
  4. 小組人員進入畜牧場應穿著全新之防護衣、帽、口罩、手套及鞋套,採樣器具應經消毒後,始得攜入;採樣完成後人員及器具亦應行消毒。離場前用畢之防疫衣物可交由畜主或攜回集中銷毀處理。
  5. 各動物別指定採樣對象如下:養豬場-60kg以上之肉豬;養羊場-採泌乳羊或即將上市之肉羊;養牛場-採泌乳牛或即將上市之肉用乳公牛。每場逢機選定5頭,每頭採血量15mL,另視需要剃取動物毛髮各2g。
  6. 樣品容器須黏貼標籤,填寫樣品編號及採樣日期,並由畜主(或其代理人)簽章。
  7. 採樣紀錄表須填寫畜牧場名稱、負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聯絡地址及採樣日期等資料,並由畜主(或其代理人)、採樣及會同採樣人員會同簽章。
  8. 詢問畜牧場用藥情形及查看現場存放藥品,並填寫稽查工作紀錄表,宣導其配合政府政策使用合法動物用藥品及遵守停藥期等用藥規定。
  9. 採集之樣品以ELISA檢測試劑套組或快速檢驗試紙片進行磺胺劑及其他藥物之初步篩檢並填寫檢驗紀錄表,若磺胺劑檢出陽性樣品應立即通知該陽性畜牧場暫緩出售家畜,並填寫陽性樣品送驗表連同該批血清樣品一併寄畜產會技術服務中心以HPLC、GC-MS或LC-MS-MS進行複驗。
  10. 檢驗結果呈陽性時,由畜產會立即傳真通知防檢局及轄區動物防疫機關轉知該陽性畜牧場。
  11. 分析報告函送防檢局依檢驗結果函請各縣市政府對於使用非法藥品或未依規定用藥者進行查處及輔導改善,並由畜產會定期將檢驗結果以電子郵件或傳真送供各肉品市場參考。
  12. 各區組長於每週一寄出上週之工作日報表、檢驗試劑、採血器材及工作防護衣等之耗用量盤存表,寄回畜產會技術服務中心查核及彙整。
  13. 補償原則:如因採血不慎導致家畜死亡時,由畜牧場負責人依「畜牧場家畜採血斃死補償費申請要點」向畜產會申請,審查通過後得支領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