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農業設施種類及分組類別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7月12日召開研商「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審查及畜牧場管理相關事宜」會議,會中修正「畜牧設施之分組類別、許可使用細目、標準條件及可申請用地別」;對於是否延長畜禽飼養登記申辦期限以及修正「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則尚未核定。

農業設施種類及分組類別規定

設施種類 分組類別 許可使用細目 申請標準或條件 可申請用地別

指畜舍、管理室、廢水處理設施、堆肥舍、死廢畜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及防疫消毒設施、乳牛、乳羊之搾乳及儲乳設施、種畜隔離檢疫場所、銷售專用承載區、檢驗室、資料處理室及其他經核定之農路、圍牆、擋土牆、運動場、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與其他畜牧設施。 其容許興建總面積如下:
(一) 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
(二) 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三) 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
(四) 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
(五) 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
(六) 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
(七) 馬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
(八) 鹿每頭六.六至十八平方公尺。
(九) 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
(十) 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申請設置管理室者,每0.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為六十平方公尺。

  設置飼料調配或倉儲設施者,每0.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合計為六百平方公尺。

  申請設置隔離檢疫場所、檢驗室或資料處理室,每0.一公頃畜牧設施合計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合計為二百平方公尺。

  申請設置自產乳製品殺菌處理室,每0.一公頃畜牧設施以三十三平方公尺計算,最大興建總樓地板面積六百六十平方公尺。

  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但工業區及河川區除外)。

二、非都市土地養殖用地。

三、都市計畫範圍之農業區、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