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函覆民眾詢問養羊問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0月18日農牧字第0960157811號函,就高雄縣游姓民眾函詢養羊相關問題,答覆摘錄如下:

  1. 為避免影響水土保持,養羊以「圈飼」飼養為原則,不宜採放牧方式飼養,飼養規模若達100頭以上,依畜牧法規定,應辦理畜牧場登記證。
  2. 有關羊舍之興建,依本會訂頒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規定,養羊設施容許興建總面積為乳羊2.5-4.5平方公尺/頭,肉羊2.5-4平方公尺/頭,及羊舍飼料調配或倉儲、廢水處理設施,興建高度不得超過20公尺,另飼養頭數如超過200頭以上必須設置廢水處理設施。
  3. 目前國內飼養品種包括努比亞、阿爾拜因、撒能、吐根保及波爾等,台端如欲參觀養羊場可就近逕洽高雄縣政府畜產課【電話:(07)747-7611轉1803】或中華民國養羊協會林祕書長【電話:(05)2165048】。
  4. 養羊主要生產成本為飼料費40%、幼畜費28%及人工費18%等占達86%,又由於目前羊肉及羊乳品係屬自由開放品目,國產羊肉自給率僅約9%,其價格則約為進口之4-5倍,羊乳品自給率約60%,其價格則約為進口之3倍,由於養羊成本高致影響收益,故請台端審慎評估。
  5. 至其他有關養羊飼養技術及需注意之問題,請台端逕洽本會畜產試驗所恆春分所黃分所長政齊【電話:(08)886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