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

第十點、第十二點修正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12月13日農金字第0965080452號令)

十、本貸款之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年息百分之二。但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十二、本貸款額度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提升養豬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三)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畜牧污染防治類:

  1.  畜牧場(戶):每套污染防治設備貸款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按借款人之信用狀況及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金額最高九成核貸。個別飼養戶最高貸款額度如下:
    (1)養豬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養牛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養禽戶:每千隻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4)養羊戶: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千元。
    (5)飼養馬、鹿、兔或其他家畜每頭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2.  禽畜糞堆肥場:依實際設置或改善設備所需之經費給予九成核貸,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六百萬元。

(五)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