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種羊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96年12月10日本協會第四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一、種羊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二、「種羊發展委員會」任務包括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六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