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委會要求強化畜牧場源頭管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5月14日發函各縣市政府,為有效穩定畜產品供需平衡,強化畜牧場源頭管理,請加強稽查轄內畜牧場登記情形。  

  農委會指出,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不論畜禽年齡,凡飼養豬20頭、牛40頭、羊100頭、馬20頭、鹿40頭、兔400隻、家禽3000隻及鴕鳥20隻以上的養畜禽場,均應申請畜牧場登記,如有未依法申辦畜牧場登記之違法飼養情形或已登記之畜牧場(飼養場)擅自擴大飼養規模、增建、新建畜牧設施等不符規定者,即應依「畜牧法」相關罰則規定予以處罰,請縣市政府就相關規定加強宣導,並落實稽查,以維護合法經營畜牧業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