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變更作專案輔導畜牧事業設施

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3月11日農牧字第0980040293號令,興辦乳品加工廠最小面積為100平方公尺,肉品場(廠)最小面積300平方公尺。

三、興辦各項畜牧事業設施基地面積計算基準如下:

(一)集貨場:以每日交易或處理數量為計算基準: 蛋類(包括集貨、洗選、冷藏):每公噸三百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五百平方公尺。 畜產物流中心及倉儲設施(包括倉儲、發貨):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芻料(包括倉儲):每公噸十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

(二)肉品及蛋品分級、包裝、加工、儲藏場(廠):每公噸三百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三)乳品加工廠 :最小面積一百平方公尺。

(四)屠宰場依屠宰場設置標準及相關規定辦理;其他屠宰、分切、加工設施依實際需要,提送興辦事業計畫書送主管機關依個案審定。

(五)廢水處理及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廠): 廢水 處理場(廠):包括初沉池、固液分離、調整池、厭氣處理、好氣處理、終沉池、污泥處理、發電設備、堆肥 醱酵 處理、管理室等設施;最小面積二千平方公尺。 廢棄物堆肥化處理場(廠):包括 原料 處理、堆肥醱酵處理、成品處理、污染防治、衛生消毒、管理室等設施;最小面積五千平方公尺。

(六)斃死畜禽集運場: 包括暫存、轉運、污染防治、衛生消毒等設施;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七)畜禽化製場(廠):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七)畜禽化製場(廠):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八)動物收容處所: 犬:每隻最小面積五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九)無特定病原(SPF)實驗動物生產場: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十)飼料廠:
   配合飼料工廠:依照飼料工廠設廠標準辦理,最小面積一千平方公尺。
   羽毛粉製造廠: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肉骨粉製造廠: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

(十一)犬隻繁殖、買賣或寄養場所:依照動物保護法許可標準辦理。

包括犬舍、管理室、飼料調配或倉儲、營業場所、防疫消毒、廢水及廢棄物處理設施、運動調教場等設施;每隻犬最小面積五平方公尺;最小面積三百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