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檢疫檢驗合作協議

有助於維護我農產品生產安全

   「江陳會」98年12月21日登場,12月22日簽署「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預期對台灣農產品外銷大陸以及維護我農產品生產安全有所助益。

   稍早之前,台灣和大陸官方主管機關對這項協議草案已先做原則性的敲定。台灣方面希望簽署這項協議,考量的因素在於兩岸農產品貿易之檢疫檢驗問題逐漸增加,而雙方卻欠缺溝通平台及協商的管道。

   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植物檢疫組葛文俊組長,98年12月17日說明指出,簽署「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其必要性包括:

   —對中國大陸動植物疫病疫蟲害疫情應予掌握。

  —兩岸官方須建立直接溝通及協商管道。

  —檢疫證明文件需確認及更正。

  —兩岸農藥殘留標準之差異問題要解決。

   葛文俊組長並說明,「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

   —本著雙方互信互惠,在科學務實的基礎上,加強檢疫檢驗合作與交流,協商解決農產品貿易中的檢疫檢驗問題。

  —建立檢疫檢驗業務會商、研討、互訪、考察及技術合作機制。

   —相互提供檢疫檢驗規定、標準、程序等訊息查詢,並給予必要協助。

  —加強農藥及動物用藥殘留等安全衛生標準交流,協調處理標準差異問題。

   —建立檢疫檢驗證明文件核查及確認機制,防範偽造、假冒證書行為。

   —及時通報進出口農產品重大疫情、安全衛生事件資訊及進出口農產品中截獲的有害生物、檢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不合格情況。

   —建立重大檢疫檢驗突發事件協處機制,及時通報,快速核查,緊急磋商,並相互提供協助。

   —建立農產品安全管理追溯體系,對確認符合檢疫檢驗要求的農產品,實施便捷的進口措施。

  —對於協議議定事項,係由雙方檢疫檢驗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

   葛文俊強調,「江陳會」簽署「兩岸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不涉及農產品開放,不會新增中國大陸農產品項目進口,與市場進入議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