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草食動物  第1次防疫業務聯繫會議紀錄摘要

壹、

104年7月13日(一)下午2時30分

貳、

地點:臺南市走馬瀨農場蘭花會館會議室

參、

主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張局長淑賢    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李處長朝全 

 

                                      記錄:楊子江、吳恆毅

肆、

出(列)席名單:如簽到簿

伍、

主席致詞:(略)

陸、

報告事項:

案由一、

本年度草食動物疾病防疫業務工作執行案,報請公鑒(報告機關:防檢局)。

說  明:

 

一、

口蹄疫監測、防治及查核:

()

口蹄疫國際疫情: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疫情通報資訊,本年上半年截至104年6月底止計有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波札那、中國大陸、韓國、茅利塔尼亞、蒙古、莫三比克、納米比亞、辛巳威及我國等11國發生口蹄疫疫情。其中中國大陸A型口蹄疫疫情頻傳,鄰近國家疫情以0型為主,情勢仍屬嚴峻。

(二)

本年度執行草食動物口蹄疫監測至6月30日止,草食動物畜牧場擴大血清學已採樣檢測115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86.09%,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13.04%,小於4倍者為0.87%,詳如附件一。另草食動物畜牧場查核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採樣檢測46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91.30%,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8,70%,小於4倍者為0%,詳如附件二。對於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32倍者,請派員調查該等畜牧場是否依規定申購及注射疫苗,並監督該場對全場達免疫適期之草食動物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並於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3週至5週間進行抽樣複驗。抗體力價全數4倍以下者,請逕依違反「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予以訪視後裁罰。

(三)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於轄內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購置口蹄疫疫苗時,加強要求應於採購口蹄疫疫苗時敘明實際使用於各種動物之詳實數量並確實收執保管隨附之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以供查核,並輔導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登錄工作。另偶蹄類動物運至肉品市場屠宰時,應備足與屠宰動物數量相同之免疫證明票,於肉品市場屠宰時交予該場收票人員,亦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派駐於所轄肉品市場收票員,應每日詳實核對當日收取之免疫證明票數是否與進場屠宰之偶蹄類動物數目相同,若有缺票者應立即請該畜牧場補足票數,以避免證明票被不當流用影響後續相關查驗工作。

二、

牛流行熱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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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流行熱像牛隻一般性病毒疾病,依據疫情防治經驗及文獻報告,該病於臺灣已呈地方流行,近期因地球暖化影響,病媒蚊孳生已無明顯季節差異,全年幾乎均曾有病例發生。牛流行熱疫苗預防注射應配合病媒蚊高峰期前完成疫苗免疫計畫,仔牛於4至6月齡時落實兩劑牛流行熱疫苗(間隔4週)之基礎免疫注射,其後每半年(3月及8月)補強注射1劑疫苗,並需落實病媒蚊防治,強化牧場環境及衛生管理,降低庫蠓 (糠蚊) 媒介發生,降低環境病媒數量及其傳播機率,方可有效防治。於牛流行熱流行地區成染率可達80%,迅速及正確照護下,死亡率不會超過1-2%,但環境不良、未即時照護或照護不佳死亡率則可升高至10-30%。牛流行熱疫情本年上半年5月臺南六甲及白河地區零星確診個案發生。

(二)

102年至103年牛流行熱大流行期間,本局派員會同專家現場訪視發現,部分業者錯誤認知疫苗無效,進而不施打牛流行熱疫苗,甚至鼓勵酪農勿需施打,造成該等酪農嚴重損失。針對散布或傳播不實之動物傳染病流行疫情或資訊者,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予以裁罰,亦請透過產業團體轉知所屬會員。

(三)

為即時監控病媒密度及帶毒警訊,提供預警,本局委託國立中興大學杜武俊教授執行牛流行熱病媒庫蠓 (糠蚊)預警監測計畫,1-2月間調查發現屏東縣鹽埔鄉、高雄市大社區及臺南柳營區病媒蚊體內帶有牛流行熱病毒,3月間調查發現高雄市大社區及臺南柳營區病媒蚊體內帶有牛流行熱病毒,均立即通知立即通知地動物防疫機關加強病媒防治、疫苗免疫及防疫相關工作,為防範下半年度再度發生疫情,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強化牛流行熱相關防疫措施,以降低發生風險;若轄內出現疑似牛流行熱疫情,動物防疫機關應儘速派員赴現場逐場進行訪視調查並採樣送撿,以釐清病因,了解田間疫病概況,排除混合成染所致死亡。

(四)

104年1月牛流行熱疫苗通過檢定數量比往年檢定合格數量減少5萬餘劑,本局於104年2月25日召開「有關牛流行熱疫苗104年度牛流行熱疫苗製造及供應事宜研商」會議,研商因應作法,疫苗輔導生產計畫及未來疫苗供應情形,決議不緊急進口國外疫苗,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以下簡稱畜衛所)及業者增加疫苗產能,並請畜衛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以下簡稱檢定分所)配合業者生產時程,即時辦 理檢驗工作,民間業者104年上半年已安排牛流行熱疫苗製造生預計數量約6萬劑,惟於5月檢驗結果通過檢定數量較預定少約3萬劑。本局協請畜衛所於本年度原定製造3批次共 75,000劑外,再多安排製造1批25,000劑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同時請業者協助及早規劃生產排程,104年7月至104年12月底牛流行熱疫苗預估生產及上市情形表 (如表一)。

 

三、

牛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除工作:

()

有關牛隻牛結核檢驗方法及羊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修正,畜衛所已完成草案修正,並於本次會議列入討論案。

(二)

本年上半年度查核陽性案例縣市列管草食動物畜牧場清點工作紀錄仍有違失,各動物防疫機關對於污染場應每月至少2次派員赴場清點陽性列管場內牛(羊、鹿)隻數及核對防疫編號,並詳實登載於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及上網(畜牧場防疫資訊管理系統)登載異動資料 ;另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於清查相關證明文件時應詳實核對來源畜牧場資訊及畜主姓名,俾利落實結核病陽性污染場異動管制,確實掌握場內動物異動狀況。

(三)

因應103年12月24日新修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成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 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置,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其屬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4年4月24日公告訂定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已將牛結核病、牛(羊)布氏桿菌病、牛海綿狀腦病、里夫谷熱及炭 疽等草食動物傳染病列入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本局將於接獲前揭動物傳染病確診通報後,即依規定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附件三)。

(四)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4年6月26日以疾管愛核字第1040300755號函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於執行牛結核病等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檢驗前,告知畜牧場負責人對於有陽性檢驗結果之處置及衛生 單位後續作為,以利衛生單位連繫並執行相關衛教。

Q熱(Q fever)防治輔導:為協助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輔導畜牧場及所屬會員加強Q熱防治,本局已製作Q熱防治宣導單張,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相關產業團體協助持續輔導轄內畜牧場及所屬會員 落實生物安全及衛生管理防疫事宜,以防範疫情發生及蔓延,若轄內出現疑似病例時,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積極派員訪視調查並採樣送檢,以釐清病因,亦可洽本局草食動物輔導團隊協助防治及輔導。

五、

小反芻獸疫預防工作:

()

小反芻獸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PPR)為我國甲類動物傳染病,由副黏液病毒 科(Paramyxoviridae)麻疹病毒屬(Morbillivirus)所引起之動物傳染病。本病最早時發生於西非各國,1942年首次報告發生於西非之象牙海岸,現已侵入到中非、北非、阿拉伯半島、中東、印度及中國大陸(過去15年小反 芻獸疫發生情形,如圖1)。山羊及綿羊為主要受性動物,感染率及致死率可高達100%,傳播方式為直接接觸病畜分泌物、排泄物或短距離飛沫傳播,主要臨床症狀包括高燒、下 痢、大量眼鼻分泌物、流涎、壞死性口炎、胃腸炎及文氣管肺炎等。

(二)

中國大陸近期發生小反芻獸疫疫情,為防範疫情傳入,危害畜牧產業,務請轉知並輔導所轄羊隻畜養戶立即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及畜牧場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並加強相關防疫宣導,遇有疑似病例立即通報轄區動物防疫機 關,即時反應及處置。另並請呼籲轄內羊隻畜養戶避免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疫區國家之畜牧場進行參訪或接觸動物,返國後亦須更換衣物、淋浴並激底消毒,並於1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 場,以確保畜養動物健康及防疫安全。若轄內出現疑似病例時,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積極派員訪視調查並採樣送檢,以釐清病因,亦可洽本局草食動物輔導團隊協助防治及輔導。

(三)

請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將小反芻獸疫納入於重要疾病防疫宣導講習會防疫宣導重點項目。

決  定:

 

一、

本(104)年度草食動物口蹄疫擴大血清學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比例為86.09%,較往年9成以上比例為低,請加強輔導草食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對於口蹄疫中和抗體力價全數4倍以下者,請依違反「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規定逕予裁罰,並對場內達免疫 適期之草食動物補強注射一劑口蹄疫疫苗。

二、

牛流行熱疫苗應按照建議時程進行基礎免疫及補強注射,輔導養牛戶應懸掛捕蚊燈具、疏通溝渠及定期清理堆肥等生物防疫措施,切勿因錯誤認知疫苗無效而不施打牛流行疫苗。

三、

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通報牛結核病等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初次檢驗陽性場時,請一併提供移動管制通知書,以利與衛生單位聯繫。

四、

中國大陸最近發生小反芻獸疫較為嚴重,請輔導轄內羊隻畜主、其家屬及場內工作人員等,赴中國大陸參訪回臺後,應確實做好更換衣物、淋浴及 澈底消毒,並於1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畜養動物健康及防疫安全。

五、

餘洽悉。

案由三、

有關金門縣A型口蹄疫案例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配合事項案,報請公鑒(報告機關:防檢局)

說  明:

為有效防堵金門縣縣A型口蹄疫病毒發生及傳播,本局業協調有關機關單位加強辦理下列防疫管控措施,並請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配合辦理:

一、

強化邊境管制: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財政部關務署及該局各分局加強漁港、岸際及機場緝私及檢疫工作,籲請民眾切勿非法走私或挾帶動物及其產品返國。

二、

畜牧場人車門禁管制:嚴格禁止非場內人員及車輛如動物運輸車輛、化製車、飼料車及其司機等進入場內;車輛須進出場內時,應經過嚴密清潔消毒。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亦應避免涉足其他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肉品市場及屠宰場。

三、

畜牧場自主觀察動物健康狀況:加強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訪視,如發現疑似病例或疫情,應依規定儘速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四、

業者勿至疫區國動物飼養場所參訪:請業者切勿至中國大陸等疫區國家動物飼養場所參訪,返國後亦須淋浴、更換衣鞋及激底消毒,隔1週後始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所飼養動物之健康及防疫安全。

決  定:

洽悉。

案由八、

有關本協會辦理防檢局104年度「口蹄疫防疫階段策略之強化工作計畫」(104管理1.6動防01)、重要動物疾病防治技術之研究與改進計畫」(104一農科-10.1.2一撿一B2(Z)、「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防治計畫」(104一管理-1.8一動防-02)、「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104-救助調整一撿一02)執行情形,報請公鑒。(報告單位: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說  明:

 

一、

口蹄疫防疫階段策略之強化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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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理一場次「口蹄疫等重要疾病防疫宣導講習會」。第一場:104年6月23日,地點:嘉義市
題目:口蹄疫防治與羊隻代謝性疾病

(二)

預定辦理三場次「口蹄疫等重要疾病防疫宣導講習會」。
第二場:104年7月15日,地點:雲林縣
第三場:104年7月30日,地點:苗栗縣
第四場:104年8月25日,地點:台中市
題目:口蹄疫防治及羊隻飼養管理常見疾病

(三)

續聘機動性查核人員,查核各縣、市口蹄疫防疫業務,並依防疫需要隨時調派或支援地方政府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

(四)

宣導各縣市會員及養羊戶落實羊痘疫苗注射、口蹄疫預防注射及消毒等自衛防疫措施,並續請會員羊場持續落實消毒自衛防疫,及確實填報「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

二、

「重要動物疾病防治技術之研究與改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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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羊場肉羊場參加CAE清淨模式之檢驗評估,建立CAE防治標準。

(二)

建立CAE疾病對羊產業之經濟效益評估。

三、

「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防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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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四場次重要疾病防治、耳標正確釘掛的宣導會。

(二)

統購105年度乳羊防疫編號標識耳標 20,000片及300支耳標槍。

四、

「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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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四場次羊痘、山羊關節炎腦炎及結核病等重要動物傳染病宣導講習會,預定辦理場次如下:

 

第一場次:104年09月,地點:台東縣   第二場次:104年10月,地點:高雄市  

 

第三場次:104年10月,地點:屏東縣   第四場次:104年11月,地點:宜蘭縣

 

題目:羊隻重要疾病之防治

(二)

肉牛、鹿隻、野生動物口蹄疫疫苗強制注射固定工資請領明細詳如附表。

(三)

敬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儘速備文檢附相關文件,請領上述相關工資,俾利計畫之實施。


 

()

請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簡稱羊協)將小反芻獸疫納入於重要疾病防疫宣導講習會防疫宣導重點項目。

(二)

請羊協通知花蓮地區會員及相關業者踴躍參加第四場次羊痘、山羊關節炎腦炎及結核病等重要動物傳染病宣導講習會。

(三)

餘洽悉。

柒、

討論事項:

案由一、

為辦理防檢局104年委辦計畫,有關牛隻牛結核檢驗方法及羊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修正草案之檢驗管理措施,提請討論。(提案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說  明:

 

一、

本案檢驗方法之修訂為本所執行防檢局委辦計畫「牛結核病之病原分離與檢驗方法修訂及副結核病之抗體監測」,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 Manual of Diagnostic Tests and Vaccines for Terrestrial Animals (201l版)2.4.7章節 Bovine Tuberculosis規範 ,結核菌素(PPD)檢驗濃度標準已進行修正,經本所與國內四所獸醫大專院校籌組之草食動物結核病輔導團隊參考近年來國際規範、現場實務輔導及試驗結果,預擬「牛結核病檢驗方法」及「羊結核病檢驗方法」修正草案(如附件五),除修正名稱為「牛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及「羊隻牛結核病檢驗方法 ,增減修正相關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

皮內結核菌素試驗(Intradermal tuberculin test,ITT)所使用之PPD濃度降為每毫升 20,000國際單位(International units,  IU)或以上。 駢比皮內結核菌素試驗(Comparative  intradermal tuberculin test,CITT)使用之牛型PPD濃度與 ITT相同。鳥型PPD 應低於或等於牛型PPD濃度,但仍須為每毫升 20,000  IU或以上。

(二)

因迦瑪干擾素試驗(Interferon-γ  assayIFNγ  assay)偽陽性機率高,不利現場操作與執行,刪除該檢驗方法內容。

(三)

一般牛場例行性撿驗每年1次,場內所有3個月齡(含)以上牛隻均須接受檢驗(先前受檢年齡為1歲齡(含)以上牛隻)。

(四)

陽性場判定部分,新增駢比皮內結核菌素試驗(CITT)複檢規定,前提 條件為「2年內未曾出現ITT陽性牛且未購入新牛隻之牛場,若其ITT陽性牛隻頭數於5頭(含)以內,得於ITT判定日起算1週內,對ITT陽性牛施行CITT進行複驗....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家或機構、單位會同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為之」。

(五)

CITT複驗呈現疑陽性反應者,該場全部牛隻須持續移動管制,並於3個月後重新檢驗1次CITT,其結果仍為疑陽性或轉為陽性者, 即判定為陽性牛,該場判定為陽性場,並依陽性場程序處置;若CITT複驗為疑陽性之所有牛隻,於3個月後重新檢驗全部轉呈陰性反應, 則該場判定為陰性場,解除移動管制,並依陰性場規定進行例行性檢驗。

二、

本案檢驗技術部分業經本所專家會議及國內四所獸醫大專院校籌組之草食動物結核病輔導團隊研討完畢。前揭檢驗管理措施經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討論通過,建請於本次會議通過後,簽請農委會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公告施行。

決  議:

 

一、

請畜衛所依與會人員建議修正草案文字內容,並檢附皮內結核菌素試驗 (ITT)及駢比皮內結核菌素試驗(CITT)結核菌素接種位置示意 圖。

二、

俟草案修正完成後,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簽陳農委會公告施行。

案由二、

有關本協會辦理防檢局104年度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統購105年度乳羊防疫編號標識耳標及耳標(鉗),各縣市防疫機關需求數量,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說  明:

 

一、

104年度建構動物防疫及畜產品安全衛生預警體系計畫項下「物品」訂購耳標 20,000片,耳標槍300支。

二、

本協會今(104)年4月29日中華羊協第114號函文各縣市防疫單位,敬請各縣市防疫單位填寫 (105)年度預估數量及編號資料,以利計畫執行。

三、

各縣市防疫單位回覆耳標需求總數量為 31,509片;耳標鉗296支,耳標需求量遠高於補助量,其三個縣市需求量與103年刺青羊隻頭數有落差,敬請此三縣市防疫單位說明。(詳見附件六)

四、

擬分為2階段購買耳標,104年底前購買第一階段數量耳標 20, 000片及耳標(鉗)300支並分寄各防疫機闕,第二階段耳標購買則視防檢局105年度補助計畫內容執行辦理,若無第二階段耳標經費則無法採購。

決  議:

 

一、

今(104)年度釘掛乳羊防疫編號標識耳標是以年度新生小羊數量為主要對象,而每年耳標編號及顏色都不同,以釘掛耳標方式逐年取代刺青編號,可方便管理羊隻各年齡層相關作業及事務。

二、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重新評估(105)年度耳標需求量,以利統計發放。

案由三、

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評估停止羊痘疫苗預防注射之可行性,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說  明:

 

一、

羊痘疫苗實施於99年6月至今,坊間近年來並無羊痘疫情發生案例。

二、

建請防檢局及畜街所就專業評估其階段性或全面停止羊痘疫苗預防施打之可行性。

決  議:

 

一、

我國於101年間仍有羊痘確診病例,田間是否仍殘留病毒而致生病例,仍需由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及相關學者專家協助蒐集相關資訊,目前仍請持續輔導養羊業者,依規定落實注射羊痘疫苗 ;畜牧場或屠宰場若出現疑似病例時,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積極派員訪視調查並採樣送檢,以釐清病因,並洽本局草食動物輔導團隊協助防治及輔導。

二、

現階段停打羊痘疫苗仍可能有再發生之風險,需透過專家會議討論建立羊痘血清學監測方法,才能更進一步評估停打羊痘疫苗風險。

捌、

臨時動議:無。

玖、

下午6時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