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第25次檢討會議紀錄

壹、

時間:104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2時15分

貳、

地點:本局10樓1001會議室

參、

主席:張局長淑賢

肆、

參加人員:詳如簽到簿

伍、

報告事項:

案由一、

國際間非洲豬瘟及口蹄疫疫情現況,報請    公鑒。

說  明:

 

一、

非洲豬瘟部分:

(一)

查104年3月至5月間,計有維德角、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俄羅斯及烏克蘭等7國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簡稱OIE)通報疫情;查德於104年3月4日向OIE通報境內疫情已遏止。非洲豬瘟於奈及利亞已為地方流行病,不再逐例通報。截至104年5月底止,維德角、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俄羅斯、烏克蘭、象牙海岸及奈及利亞等9國境內之非洲豬瘟疫情尚未遏止。

(二)

查迄今為非洲豬瘟非疫區計有日本、韓國、菲律賓、澳大利亞、紐西蘭、荷蘭、法國、匈牙利、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奧地利、西班牙、英國、比利時、愛爾蘭、捷克、美國、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智利、墨西哥、巴拿馬、宏都拉斯、尼加拉瓜、巴西、秘魯及我國等30國。

二、

口蹄疫部分:

(一)

我國於104年5月8日向OIE通報,於金門縣發現1例口蹄疫病例,係1牛隻於主動監測結果中檢測出A型口蹄疫非結構蛋白抗體與PCR陽性,其病毒基因序列與2013年中國大陸廣東省發生之A型口蹄疫相似度達99%。我國已採取案例場偶蹄類動物全數撲殺、清潔消毒、移動管制等措施,並禁止金門縣偶蹄類活動物及生鮮肉類產品輸臺。

(二)

104年3月至5月間,計有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渡札那、中國大陸、我國、韓國、茅利塔尼亞、蒙古、納米比亞反辛巴威等10國向OIE通報疫情; 波札那及茅利塔尼亞分別於104年3月13日及5月20日向OIE通報境內疫情已遏止。口蹄疫於巴勒斯坦、越南及利比亞已為地方流行病,不再逐例通報。

(三)

查迄今為口蹄疫非疫區計有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藺、持蘭、法國、匈牙利、丹麥、芬蘭、冰島、挪威、瑞典、奧地利、西班牙、波蘭、英國、比利時、捷克、義大利、美國、加拿大、哥斯大黎加、智利、墨西哥、巴拿馬、宏都拉斯、尼加拉瓜等27國。

決  定:

 

一、

有關本局施副局長報告非洲豬瘟國際疫情現況,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轉知輔導所轄(屬)養豬場落實人車門禁管制及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每日自主觀察豬隻健康情形,若發現疑似案例應儘速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檢診及處置,以降低疫情傳播風險及減輕農民損失。

二、

餘洽悉。

案由二、

有關豬瘟及口蹄疫疫苗注射及防疫措施執行進度案,報請公鑒。

說  明:

 

一、

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豬隻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豬瘟及口蹄疫免疫注射。另依同辦法第13條規定,略以: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須對其所飼養之偶蹄類動物分別依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之免疫時機,請執業獸醫師(佐)注射或監督下注射豬瘟或口蹄疫疫苗。另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於每月15日前將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情形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本局)。

二、

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將所轄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及防疫措施執行情形,至本局動物防疫資訊網項下「畜牧場防疫資訊管理系統」及「口蹄疫疫苗注射措施管理系統」填報,以利進度追蹤,103年7月至104年6月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及防疫措施情形詳如附件一。

三、

為利控管豬瘟及口蹄疫疫苗執行進度,請持續向養畜戶宣導使用及捕導落實記載「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並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統計各鄉(鎮、市、區)公所回報之注射進度,每月15日將所轄各鄉(鎮、市、區)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進度函送各鄉(鎮、市、區)公所,並對未回報或進度落後之鄉(鎮、市、區)應主動稽催及暸解進度落後原因,加以改善,倘 係養畜戶未落實豬瘟或口蹄疫疫苗注射者,請逕依規定查處。

四、

另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隨時更新「動物防疫資訊網」項下「口蹄疫疫苗注射措施管理系統」所載養豬場及草食動物畜牧場飼養頭數,以避免影響畜牧場疫苗訂購數量之判讀,而造成實際上訂購量不足而系統土顯示正常之情形,並請轉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洽轄區畜產單位協助持續提供更新正確之資料。

決  定:

 

三、

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持續督導所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豬瘟及口蹄疫疫苗注射工作。

四、

餘洽悉。

案由三、

有關104年養豬場口蹄疫血清學採樣進度及監測結果乙案,報請   公鑒。

說  明:

 

一、

為瞭解國內養豬場口蹄疫防疫措施執行成效及病毒活動情形,於104年度計畫項下持續執行養豬場口蹄疫擴大血清學及查核血清學監測,依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衛生法典規範及流行病學原則,國內分別於上下半年度各採集至少299場養豬場血清(查核血清學全年度800場養豬場),每場按95%信賴區崗、20%之成染率,至少可檢出1個陽性個體,而逢機採血的頭屆兔疫後3-5週齡豬隻(有疑似病例者優先採樣,並立即執行相關防疫措施),該等週齡豬隻在養不足的頭者則全部採血。

二、

本局於104年3月10日及4月13日分別以防撿一字第1041471648號函及1041472083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擴大及查核血清學監測,目前送檢進度分別為 48.33% (290/600)及 91.10% (348/382)(詳如附件二)。

三、

104年度擴大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採集 290場養豬場,其中口蹄疫中和抗體已檢測276場,幾何平均力價16倍之豬場比例為 73.55%,大於4倍小於16倍者為 18.48%,小於4倍者為7.97%。各直轄市、縣、(市)104年上半年迄今監測結果詳如附件三。

四、

另查核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採集348場,其中口蹄疫中和抗體已檢測303場,幾何平均力價16倍之豬場比例為67.99%,大於4倍小於16倍者為25.08%,小於4倍者為6.93%。各直轄市、縣(市)104年迄今監測結果詳如附件四。

五、

對於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標準(豬隻<16倍;草食動物<32倍)者,請派員調查該等畜牧場是否依規定申購及注射疫苗,並監督 其對全場達免疫通期之動物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另應於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3週至5週間進行抽樣複檢。至抗體力價全數4倍以下者,請逕依違反「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予以處分。

六、

另本案經簽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提升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口蹄疫防疫工作績效,104年度預定目標期能達成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注射率達90%,血清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豬隻16倍;草食動物32倍)比例達85%之目標,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輔導所轄(屬)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工作,本局將加強稽查人員至現場查核工作。

七、

請執行進度落後之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原因及預計完成辦理時間。

決  定:

 

一、

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轉知及輔導所轄養畜戶及獸醫師口蹄疫疫苗注射應注意事項,確保免疫成效。

二、

請豬隻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16 倍豬場未達85%以上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 關,加強督導及查核轄內養豬場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未依規定落實疫苗注射者應依規定查處。

三、

餘洽悉。

案由四、

有關104年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血清學監測採樣進度及監測結果乙案,報請  公鑒。

說  明:

 

一、

為暸解國內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防疫措施軌行成效並即時預警田間有否病毒入侵,本局於104年2月2日以防檢一字第1041471090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草食動物口蹄疫擴大及查核血清學監測,目前送檢進度分別為61.33%(184/300)及48.13% (77/160) (詳如附件五)。

二、

本年度執行至今,草食動物畜牧場擴大血清學迄今已檢測完成184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89.68%,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 9.78%,小於4倍者為0.54%,詳如附件六。

三、

另草食動物畜牧場查核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按測77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 93.51%,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6.49%,小於4倍者為0%,詳如附件七。

四、

對於草食動物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32倍者,請派員調查該等畜牧場是否依規定申購及注射疫苗,並監督其對全場達免疫通期之動物補強注射1劑口蹄疫疫苗,另應於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3週至5週間進行抽樣複檢。至抗體力價全數4倍以下者,請逕依違反「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五、

本年度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注射率目標為90%,草食動物畜牧場血清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32倍比例目標為85%,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加強輔導辦理。

六、

請執行進度落後之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原因及預計完成辦理時間。

決  定:

洽悉。

案由五、

有關國內口蹄疫疫苗供應及廠商疫苗輸入情形,報請 公鑒。

說  明:

 

一、

為利國內所需口蹄疫疫苗持續穩定供應,本局於101年9月起即於每月召開之「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檢討會議」中,請各疫苗廠商隨時監控國內疫苗使用情形及 輸入足量口蹄疫疫苗以供防疫所需,並責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加強監控所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之使用狀況,對於申購數量異常之畜牧場,應加強查核並對未依規定落實注射口蹄疫疫苗之養畜戶,予以行政處分。

二、

有關去年及本年度各疫苗廠商口蹄疫疫苗輸入及供應情形如下:

(一)

有泉行有限公司:於102年2月、4月、9月及11月共進口810萬劑 O-Taiwan疫苗,103年4月及5月共輸入 480萬劑O-Taiwan疫苗,皆已完成檢驗供國內防疫使用。另於104年2月輸入240萬劑,已檢驗通過供例行性防疫使用;104年6月再輸入240萬劑疫苗,刻正執行檢 驗當中。截至104年6月30日止已售出約 1,348萬劑,尚有庫存約182萬劑。

(二)

台灣龍馬躍股份有限公司:102年度輸入並檢驗合格口蹄疫疫苗數量計約130萬劑,截至102年12月31日止已全數銷售完畢,迄今未再輸入任何口蹄疫疫苗。

(三)

經農企業有限公司:經農企業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輸入30萬劑 O-Campos疫苗,另於103年2月、4月及9月共輸入及送驗379萬劑 O-Campos疫苗,已合格放行供應國內防疫所需。另於104年3月輸入120萬劑,已檢驗通過供例行性防疫使用。截至104年6月30日止約銷售約404萬劑,尚有庫存約129萬劑。

(四)

綜上,國內現有庫存之口蹄疫疫苗量,總計約有311萬劑(分別為有泉行公司182萬劑,經農公司129萬劑),依每月需求約80萬劑推估,估計可使用至104年10月底,若有泉行240萬劑檢駿合格,則估計可使用至105年1月底。

三、

鑒於國內所需口蹄疫疫苗皆為國外進口,依過去經驗,從製造、輸入至供應均約須耗時4.5月,且疫苗合格放行後之效期約15-18個月,為確保未來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所需口蹄疫疫苗接續供應無虞及廠商翰入疫苗之效期壓力,請各口蹄疫疫苗廠商說明目前之銷售進度及後續規劃。

四、

另有關口蹄疫新分離株之馴化及分讓進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簡稱畜衛所)說明目前之執行進度。

決  定:

 

一、

經農企業有限公司表示,7月份已輸入150萬劑口蹄疫疫苗,另預定於9月份再輸入150萬劑疫苗,亦請其他疫苗輸入廠商適時配合輸入口蹄疫疫苗。

二、

請畜衛所惠予持續協助加速辦理口蹄疫疫苗研製技術開發、新分離病毒株馴化,並持續徵詢疫苗廠商以我國口蹄疫新分離株病毒開發疫苗之意願。

三、

餘洽悉。

案由六、

有關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消毒防疫輔導乙案,報請   公鑒。

說  明:

 

一、

依據本局102年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第8次及第9次檢討會議之會議紀錄,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指派專人督導肉品市場運豬車輛執行清洗及消毒工作,並請本局肉品檢查組與各分局持續加強考核及輔導肉品市場落實運豬車輛消毒防疫工作,而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亦應配合加強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消毒防疫工作如下:

(一)

自102年4月1日起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派員至所轄肉品市場輔導運豬車輛進行逐車清洗消毒,並對不配合者加以錄影及記錄該運豬車輛之車號,且要求運輸人員於收取之「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上簽名,以逐步建立動物運輸人員及運輸車輛資料,供後續防疫消毒輔導之用;經機動查核人員於102年4-10月間抽查及輔導各縣市肉品市場之消毒設備及人員配置情形,各縣市肉品市場大致完成相關消毒設施設置及人員配置,並例行執行運豬車之逐車消毒工作。

(二)

本局於102年4月起補助中華民國養豬協會雇用專責人員擔任產業與政府政策執行之橋樑,分別與本局基隆、新竹、臺中及高雄四分局聯合形成區域性防疫 網,負責北、中、南、東4區之防疫追蹤輔導工作,為落實相關措施之執行及提升口蹄疫防疫成效,自102年11月起原則每一肉品市場每月至少4次由本局各分局接續查核及輔導所轄肉品市場落實運豬車輛逐車消毒之防疫工作。為使本 項防疫措施持續落實及定期追蹤改善,請本局肉品檢查組協助督辨,並於每月15日前彙報本局動物防疫組。104年6月16日至104年7月15日各分局之查核情形,詳如附件八。

二、

請本局肉品檢查組及各分局簡要說明近期肉品市場運豬車輛逐車消毒之考(查)核及輔導情形。

決  定:

 

一、

請本局各分局持續查核肉品市場運豬車輛清潔消毒作業是否落實執行,並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依附件八肉品市場運豬車消毒輔導狀況彙整表所列意見輔導肉品市場或運豬車業者改善。

二、

另本局已於104年6月26日修正「肉品市場屠宰場與化製場進出車輛及繫留場消毒作業獎勵實施要點」第二點(如附件九),以持續增進肉品市場、屠宰場及化製場進出車輛與繫留場消毒作業,對執行消毒成效優良之團體及個人予以獎勵,提升整體防疫成效。

三、

餘洽悉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下午4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