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度全國草食動物第2次防疫業務聯繫會議紀錄摘要

 

壹、時間:

104年11月19日(四)下午2時

貳、地點:

屏東縣瑪家鄉(原住民族文化園區視廳館)

參、主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張局長淑賢      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黃代理所長旭田

肆、主席致詞:(略)    記錄:徐芳臨技士

伍、報告事項:

案由一:

本年度草食動物口蹄疫監測、防治及查核防疫業務工作執行案,報請公鑒(報告機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說    明:

 

  一、

口蹄疫監測、防治及查核:

(一)

口蹄疫國際疫情:依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疫情通報資訊,本年下半年截至104年10月底止計有馬拉威、納米比亞、安哥拉、波札那、沙烏地阿拉伯、蒙古、辛巳威、莫三比克等8國通報國發生口蹄疫疫情。其中中國大陸A型口蹄疫疫情頻傳,鄰近國家疫情以O型為主,情勢仍屬嚴峻。

(二)

本年度執行草食動物口蹄疫監測至11月17日止,草食動物畜牧場擴大血清學已採樣檢測277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91.70%,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7.94%,小於4倍者為0.36%,詳如附件一。另草食動物畜牧場查核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採樣檢測146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93.84%,大於4倍小於32倍者為5.48%,小於4倍者為0.68%,詳如附件二。對於口蹄疫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未達32倍者,請派員調查該等畜牧場是否依規定申購及注射疫苗,並監督該場對全場達免疫逾期之 草食動物補強注射i劑口蹄疫疫苗,於完成最後一劑口蹄疫疫苗注射日起算3週至5週間進行抽樣複驗。抗體力價全數4倍以下者,請逕依違反「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予以裁罰。

(三)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於轄內偶蹄類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購置口蹄疫疫苗時,加強要求應於採購口蹄疫疫苗時敘明實際使用於各種動物之詳實數量及確實收執保管隨附之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以供查 核,並輔導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落實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登錄工作。另偶蹄類動物運至肉品市場屠宰時,應備足與屠宰動物數量相同之免疫證明票,於肉品市場屠宰時交予該場收票人員,亦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派駐於所轄肉品市場收票員,應每日詳實核對當日收取之免疫詮明票數是否與進場屠宰之偶蹄類動物數目相同,若有缺票者應立即請該畜牧場補足票數,以避免證明票被不當流用影響後續相關查驗工作。

  四、

牛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病檢除工作:

(一)

請各動物防疫機關對於污染場應每月至少2次派員赴場清點陽性列管場內牛(羊、鹿)隻數及核對防疫編號,並詳實登載於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及上網(畜牧場防疫資訊管理系統)登載異動資料;另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於清查相關證明文件時應詳實核對來源畜牧場資訊及畜主姓名,俾利落實結核病陽性污染場異動管制,確實掌握場內動物異動狀況。

(二)

因應103年12月24日新修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7條「獸醫師或獸醫佐於執行業務時,發現動物罹患、疑患或可能成染第6條第1項甲類動物傳染病或重大人畜共通之乙類、丙類動物傳染病時,應於24小時內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報告時,應立即為必 要之處置,並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其屬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者,中央主管織關應即通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J’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業於104年4月24日公告訂定「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已將牛結核病、牛(羊)布氏桿菌病、牛海綿狀腦病、里夫谷熱及炭痘等草食動物傳染病列入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本局將於接獲前揭動物傳染病確診通報後,即依規定通知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三)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4年6月26日以疾管愛核字第1040300755號函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於執行牛結核病等重大人畜共通之動物傳染病檢驗前,告知畜牧場負責人對於有陽性檢驗結果之處置及衛生單位後續作為,以利衛生單位連繫並執行相關衛教。

  (四)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於104年9月21日疾管愛核字第1040301079號函制定之「動物成染牛結核病確診通知疾病管制署後之處理流程」乙份,請參考並於執行牛結核病等重大人畜共通人畜傳染病檢驗前,告知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檢驗陽性結呆之處置及衛生單位後續作為。

  (五)

目前國內牛、羊均依法規強制檢驗,鹿隻牛結核病檢驗採申請檢驗,檢驗比例仍為偏低,未來國際貿易、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等議題,均會嚴重影響養鹿產業之發展,請產業團體規劃逐年提升鹿場受檢率,以為產業永續發展。

  五、

Q熱(Qfever)防治輔導:為協助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輔導畜牧場及所屬會員加強Q熱防治,本局已製作Q熱防治宣導單張,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相關產業團體協助持續輔導轄內畜牧場及所屬會員 落實生物安全及衛生管理防疫事宜,以防範疫情發生及蔓延,若轄內出現疑似病例時,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積極派員訪視調查並採樣送撿,以釐清病因,亦可洽本局草食動物輔導團隊協助防治及輔導。

  六、

小反芻獸疫預防工作:

(一)

小反芻獸疫(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PPR)為我國甲類動物傳染病,由副黏液病毒科(Paramyxoviridae)麻疹病毒屬 (Morbillivirus)所引起之動物傳染病。本病最早時發生於西非各國,1942年首次報告發生於西非之象牙海岸,現已侵入到中非、北非、阿拉伯半島、中東、印度及中國大陸。山羊及綿羊為主要成受性動物,成染率及致死率可高達100%,傳播方式為直接接觸病畜分泌物、排泄物或短距離飛沫傳播,主要臨床症狀色括高燒、下 痢、大量眼鼻分泌物、流涎、壞死性口炎、胃腸炎及支氣管肺炎等。

(二)

中國大陸持續傳出小反芻獸疫疫情,為防範疫情傳入,危害畜牧產業,務請轉知並輔導所轄羊隻畜養戶立即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及畜牧場消毒等自衛防疫工作,並加強相關防疫宣導,遇有疑似病例立即通報轄區動物防疫機關,即時反應及處置。另並請呼籲轄內羊隻畜 養戶避免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疫區國家之畜牧場進行參訪或接觸動物,返國後亦須更換衣物、淋浴並激底消毒,並於1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畜暴動物健康及防疫安全。若轄內出現疑似病例時,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積極派員訪視調查並採樣送撿,以釐清病因,亦可洽本局草食動物輔導團隊協助防治及輔導,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預計於2020年 撲滅本病。

(三)

請中華民國養羊協會持續將小反興獸疫納入於重要疾病防疫宣導講習會防疫宣導重點項目。

  決   定:

 

  一、

我國鄰近國家口蹄疫疫情仍屬嚴峻,請持續加強宣導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二、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宣導牛流行熱疫苗基礎免疫及補強免疫時機、落實病媒蚊防治,正確吊掛捕蚊燈及強化牧場環境衛生管理,降低庫蠓(糠蚊)媒介發生,以減低牛流行熱之危害風險。

  三、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相關產業團體持續宣導飼養戶遇牛隻呼吸道相關系病案例時,主動通報地方動物防疫機關協助採撿送驗;並請動物防疫機關採檢時採各不同年齡樣本,特別是2-5月齡小牛,俾利進行全面性監測,釐清病因。

  四、

因應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未來國際貿易、公共衛生及食品安全等議題均會嚴重影響養鹿產業之發展,請產業團體加強宣導所屬會員及相關業者,並研商逐年提升鹿場受檢率,以為產業永續發展。

  五、

羊隻Q-fever陽性率約20%,專家建議案例場可在羊隻懷孕末期,肌肉注射土徽素(Oxytetracycline,OTC),可有效減少陽性率。

  六、

中國大陸持續傳出小反芻獸疫疫情,為防範疫情傳入,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加強宣導羊隻畜養戶落實牧場生物安全,發現疑似病例時,應立即通報畜牧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七、

餘洽悉。

陸、討論事項:

案由一:

建議行政院農業員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評估停止羊痘疫苗預防注射之可行性,提請討論(提案單位: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說    明:

 

  一、

我國於101年間仍有羊痘確診病例,田間是否仍成留病毒而致生病例,仍需由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及相關學者專家協助蒐集相關資訊,目前仍請持續輔導養羊業者,依規定落實注射羊痘疫 苗;畜牧場或屠宰場若出現疑似病例時,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積極派員訪視調查並採樣送檢,以釐清病因,並洽本局草食動物輔導團隊協助防治及輔導。現階段停打羊痘疫苗仍可能有再發生之風險,需透過專家會議討論建立羊痘血清學監測方法,才能更進一步評估停打羊 痘疫苗風險(104年度全國草食動物第1次防疫業務聯繫會議決議)。

  二、

羊痘疫苗實施於99年6月至今,坊間近年來並無羊痘疫情發生案例,鑑於國內最近幾年已無羊痘確診素例,為減輕農民負擔及協助養羊產業持續發展,建請評估羊痘疫苗停打之機制及時程,建請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撿疫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就專業評估其階段性或全面停止羊痘疫苗預防施打之可行性。

  三、

建請防檢局針對目前已施打多年的羊痘疫苗,召開產、官、學界會議,擬定停打措施與疫苗停打期程之規劃(104年度第1、2次南區草食動物防疫聯繫會議決議)。

  決   議:

 

  一、

依據專家表示,羊痘病毒於痂皮可存活半年、牆壁或泥土中可存活數年。羊痘與羊接觸傳染性化膿性口炎(contagious pustular dermatitis﹔Orf)病癥類似,必須經過實驗室診斷確定。

  二、

羊農發現疑似病例應立即通報防疫機關前往採樣送檢。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於進行羊隻口蹄疫監測血清採樣時,請一併做羊隻體表外觀檢查與皮膚觸診,若發現羊隻出現丘疹樣痘病變,應立即採樣送驗並依規定辦理後續防疫作為。

  三、

現階段停打羊痘疫苗,風險仍未確定,仍待建立羊痘血清學監測方法及加強屠宰羊隻之管理方案,本局將擇期召開專家與產業固體進行討論。

案由二:

為辦理羊隻牛結核病及布氏桿菌等檢除工作,有關105年度乳羊防疫編號標示之執行,將由現行刺青制度變更為釘掛耳標,以逐年取代原有之刺青。因近期本所接獲乳羊飼養戶反應乳羊釘掛耳標有飼養管理上之困擾,建請鈞局考量再研擬規劃相關措施,提請討論(提案機關: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說    明:

 

  一、

民國92年以前,乳羊實施釘掛耳標來進行防疫編號標示之管理,因多數乳羊飼養戶反應其羊隻在耳釘掛耳標,易有脫落之情形,且在耳易有撕裂傷,羊隻因疼痛造成進食率降低,同時因無法辨識防疫編號,造成飼養管理上之困擾:如羊隻發情、配種等記錄不易,因有上述情形遂於民國92年後全面變更為車1J青制度。

  二、

建請鈞局依104年1月9日召開之「乳羊防疫標示研商會議」中,決議事項第1點,以逐步進行方式研擬措施取代現有羊隻刺青措施。本 所建議刺青制度與釘掛耳標併行實施;或由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自行決定實施方式,並定期訪視釘掛耳標之乳羊其耳標脫落情形之比率,再審慎決定是否全面實施釘掛耳標;肉羊釘掛耳標應較為可行,一達上市體型隨即出售屠宰,乳羊使用年限較久,釘掛耳標是否會有脫落情形應審慎評估,建議讓各縣市先選定特定乳羊場釘掛耳標後進行評估,避免政策倉促上路,增加日後執行防疫工作之困難。

  決   議:

乳羊釘掛耳標目前尚未執行,田間施作後可能有耳標釘掛處發炎或耳標脫落之風險疑慮,為求妥適,將採耳標與刺青併行施做三年後,再進行政策評估。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會:下午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