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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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地址:100壹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100號9樓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2月02日

承辦人:洪崇順

發文字號:防檢一字第1061470774B號

電話:(02)3343-2093

速別:最述件

傳真:(02)2304-7055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電子信箱:hongbg@mail.baphiq.gov.tw

附件:l0614707748-al. pdf

 

主 旨:

據聞106年1月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確診牛羊O型口蹄疫疫情,為避免病毒傳入,危害畜牧產業,務請轉知所屬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 明:

 

一、

避免前往中國大陸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疫區之牛、羊及豬等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參觀,並勿安排前揭地區人士參訪國內畜牧場、肉品市場、屠宰場及肉品加工場等場所。

二、

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畜牧場消毒及偶蹄類動物口蹄疫疫苗注射等生物安全措施,並加強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訪視,如發現疑似病例或疫情,應依規定儘速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三、

每日自主觀察場內動物健康情形,若有異常情形,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必要採樣監測線及防治作為,以即時發現可疑病例,妥善處置,降低損失。未通報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且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

 

未通報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且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四、

最近曾赴中國大陸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疫區偶蹄類動物飼養場所之人員,返國後除應淋浴、更換衣鞋及徹底消毒外,應於1週後始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所飼養動物之健康及防役安全

正 本: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臺灣養鹿協會、中華民國農會、臺灣區冷凍肉類工業同業公會、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台灣畜牧協會、臺灣省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本局局長室、施副局長室、主任祕書室、動物檢疫系且、肉品檢查組、企劃組、動物防疫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