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600
嘉義市彌陀路103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承辦人:曾靜葦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1265410A號

電話:06-6323039

速別:普通件

傳真:06-6329359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電子信箱:chingwei@mai1.tainan.gov.tw

附件:如主旨

 

主  旨:

檢送本市「106年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工作」公告,敬請公告週知並於各種集會廣為宣傳,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

二、

公告文分配數量如分配表,請張貼週知並廣為宣傳。

正  本:

臺南市各區公所、臺南市養豬協進會、第三養豬生產合作社、第八養豬生產合作社、臺南市白河養豬生產合作社、臺南市毛豬產銷班、臺南市養鹿協會、臺南市養鹿生產合作社、中華民國養鹿協會、臺灣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鹿產品運銷合作社、中華民國養羊協會、嘉南羊乳運銷合作社、高屏羊乳運銷合作社、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臺南市安南區養牛產銷班、臺南市肉品市場股份有限公司、元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市政府產業發展處、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新竹市政府發展處產業、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苗果縣動物防疫所、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彰化縣、動物防疫所、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雲林縣動植物防疫所、嘉義市政府建設處、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高雄市動物保護處、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臺東縣、動物防疫所、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建設局、臺南市政府農業局、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1265410B號

 

 

主  旨:

公告實施本市106年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

實施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二、

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範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

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內豬、牛、羊、鹿飼桑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未通報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撲殺動物不予補償且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

四、

畜牧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畜牧場出入口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

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之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入。

(三)

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要有移動免疫證明書,並確認動物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合隔離檢疫至少1週以上並完成應該執行之預防注射工作且確定其健康而無潛在感染之虞後,才能進入動物群飼養。

(四)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怠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10%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動物防疫人員並得審視動物傳染病之蔓延情勢,隨時禁止同場或月合動物之移出,及該場以外之動物移入﹔必要時,應迅速將發病動物群予以撲殺處理,防止疾病擴散。

(五)

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

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令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槽,供員工進出消毒用。

(七)

畜舍空出時,必須澈底洗刷乾淨,並經消毒後應空置l週以上才能引進動物飼養,飼養前再進行消毒1次。

(八)

注射用器械、針頭於每次使用後,清洗乾淨行煮沸消毒,方可再度使用,每支針頭以注射1欄為主,尤其是病畜欄應分開使用,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

動物屁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屁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

 

(十)

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特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正確倍數使用,畜牧場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養豬場: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飼養場: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仝場諾夫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

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每日詳細登載必要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聘任之責任獸醫師、特約獸醫師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

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設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五、

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之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備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1週更換1次以上。

(二)

動物運輸車輛、飼料車、化製廠集運車及訪客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之清洗消毒程序後才能進出。

(三)

場區各繫留場應於每日拍賣或屠宰作業結束後澈底消毒。

(四)

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特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正確倍數使用,對於防範甲類動物傳染病(豬隻拍賣或屠宰場:豬瘟及口蹄疫;牛、羊、鹿屠宰場:口蹄疫),應使用有效消毒劑種類及稀釋正確倍數全場澈底消毒。

(五)

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應指派消毒作業管理人員負責每日記錄及指揮消毒作業人員依規定進行消毒作業。

(六)

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及屠宰場休市(宰)日繫留場應保持淨空,並於場區及繫留場諾夫底洗刷乾淨後派員進行擴大消毒。

六、

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動物運輸業者及產銷業者應配合辦理,這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市長 賴清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