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蹄疫防疫管控措施研商 會議紀錄

 

壹、開會時間:

106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10時

貳、開會地點:

本局10樓1001會議室

參、主  席

施副局長泰華         記錄:劉冠志

肆、參加人員:詳如簽到簿

伍、討論事項:

案由一:

有關我國邁入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階段前疫苗相關管控措施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我國口蹄疫防疫有成,自102年5月最後一例O型口蹄疫結束後,臺灣、本島、澎湖縣及連江縣到104年已超過2年未有案例,我國目前正積極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簡稱OIE)申請成為使用疫苗非疫區,經OIE於本(106)年3月2日電子郵件通知,我國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申請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已通過科學委員會審查,若60日內會員國無意見後,將提送本年5月OIE第85屆年會正式認定我國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成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

二、

另為撲滅口蹄疫,本局已籌組「豬瘟、口蹄疫及重要豬病防治諮詢小組會議」邀集國內專家學者、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及相關執行機關共同擬訂口蹄疫撲滅計畫,目前該計畫已提報行政院中長程計畫進行審查中。本計畫分三階段期程辦理,並以科學監測客觀條件作為評估各階段期程,其中第二階段取得「使用疫苗口蹄疫非疫區」後,預計於107年7月1日進入停止疫苗注射及疫情監控階段。

三、

為於107年7月1日停止施打疫苗預做準備,及防止停打前畜牧場因預防性,心態囤積疫苗,進而影響整體口蹄疫撲滅期程,爰此,規劃自106年7月1日起(即全面停止注射疫苗前1年)進行口蹄疫疫苗購買管控措施,並持續協調疫苗供應商管控其進口量及時程,以於全面停打口蹄疫疫苗前能持續穩定供應疫苗,本局擬定口蹄疫疫苗購買管控措施如附件,請各與會單位及產業團體提供建議。

四、

本管控措施修改確定後,將依程序簽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於106年7月1日起實施。

 議

 

一、

請各疫苗輸入廠商持續依目前規劃進度輸入疫苗(有泉行預計6月再進240萬劑;經農預計年中及年底再各進250萬劑),並注意輸入數量及可用效期,適時輸入產業所需疫苗,以維防疫安全。另本局將再邀集前揭廠商討論是否於107年7月1日前頸外增加疫苗輸入量。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疫苗供應廠商及產業團體,配合於106年7月1日起,依修正後之口蹄疫疫苗購買管控措施(女口附件),協助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所需口蹄疫疫苗訂購及配送,以利疫苗控管。

二、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疫苗供應廠商及產業團鐘,配合於 106 年 7 月 1 日起,依修正後之口蹄疫疫苗購買管控措施(如附件 ),協助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所需口蹄疫疫苗訂購及配送,以利疫苗控管。

三、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向轄內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加強宣導,勿囤積口蹄疫疫苗,俾利口蹄疫撲滅計畫推動。

四、

有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機構、學校、學術研究單位、公私立動物園以及政府研究機關等所管理飼養之偶蹄類動物,得不適用口蹄疫疫苗購買管控措施,可逕向疫苗廠商購買口蹄疫疫苗。

五、

本局後續將規劃偶蹄類動物上市前,須繳交動物健康證明書之措施,並另召開會議邀集相關單位及產業團體進行討論。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中午12點20分。

口蹄疫疫苗購買管控措施

一、

目前口蹄疫疫苗訂購及配送方式:

(一)

疫苗訂購方式:

    1.

飼養500頭以上養豬場:所需口蹄疫疫苗逕向疫苗供應廠商購買,或由各相關民間團體協助養畜戶辦理議價或共同採貝幕。疫苗廠商受理農民或產業團體訂購口蹄疫疫苗須紀錄訂購者資料,於每月5日前將前月訂購清冊依訂購之縣、市別分送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備查。

    2.

飼養500頭以下接豬場及草食動物畜牧場:

(1)

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彙整前揭500頭以下畜牧場所需疫苗登記量於每月向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簡稱中畜會)回報登記數,中畜會彙整申購疫苗數量之畜主名冊,並將資料轉通知疫苗廠商。

(2)

部分縣市養豬場及草食動物畜牧場所需口蹄疫疫苗由所轄相關民間因體協助養畜戶辨理共同採購。

(二)

疫苗配送方式:

    1.

飼養500頭以上養豬場:所需口蹄疫疫苗逕向疫苗供應廠商購買,或由各相關民間團體協助養畜戶辦理議價或共同採購,疫苗配送亦由疫苗供應廠商負責辦理。

    2.

飼養500頭以下養豬場及草食動物畜牧場:中畜會將tft購疫苗之畜主名冊資料轉通知疫苗廠商後,配送由廠商負責辦理。

二、

106年7月1日起口蹄疫疫苗訂購及配送方式:

(一)

疫苗訂購方式:

    1.

所有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欲購買口蹄疫疫苗,需先填寫訂購申請資料(如附件1),並於每月5日前將前揭申請資料向畜牧場所持之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提出申請及進行審查(動物防疫機關審查應依據防檢局「動物防疫資訊網」項下「畜牧場防疫資訊管理系統J及「口蹄疫疫苗注射措施管理系統」中,申購之畜牧場其動物在接頭數、種豬數等資料或其他上市屠宰頭數,作為合理推佑之依據),若申購疫苗數量不合理(過多成過少)時,防疫機關需請畜主互支申請人提出說明,必要時由防疫機關J(員赴現場實地查核。

    2.

動物防疫機關於每月10日前將轄內疫苗購買申請審查通過之訂購資料送財固法人中央畜產會(簡稱畜產會),畜產會采整申購疫苗數量之畜主名冊(如附件2),並將配送資料通知疫苗廠商進行疫苗配送。如畜牧場申購疫苗不合理及異常,畜產會將於每月20日前通知所轄動物防疫機闖進行後續調整。

    3.

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隨時更新「動物防疫資訊網J項下「口蹄疫疫苗注射措施管理系統」所載養豬場及草食動物畜牧場飼姜頭數,以避免影響畜牧場疫苗訂購數量之判讀,並請轉知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或洽轄區畜產單位協助持續提供更新正確之資料。

(二)

疫苗苗己送方式:

    1.

於畜產會彙登申購疫苗數量資料予疫苗廠商後,由廠商負責辦理疫苗配送、收費及相關報表填報。

    2.

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核發:疫苗配送時,每劑疫苗核發l枚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

(三)

有關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機構、學校、學術研究單位、公私立動物園以及政府研究機關等所管理飼養之偽蹄類動物,得不適用口蹄疫疫苗購買管控措施,可逕向疫苗廠商購買口蹄疫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