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研商推動偶蹄類動物上市屠宰檢附健康證明書措施討論會議記錄

壹、時間

107年2月7(三〉下午2時40

貳、地點:

本局10樓1001會議室

參、主持人:施副局長泰華                記錄:洪崇順

肆、主席致詞:略

伍、參加人員:如簽到簿

陸、討論事項:

案  由:

有關研商推動偶蹄類動物上市屠宰檢附健康證明書措施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依本(107)年1月12日「國內偶蹄類動物口蹄疫撲滅相關措施執行進度報告會議」指示事項辦理。

二、

為儘速撲滅口蹄疫使我國成為非疫區目標,為達前揭目標,本局籌組「豬瘟、口蹄疫及重要豬病防治諮詢小組會議」(簡稱諮詢小組會議)且邀集國內專家學者、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及相關執行機關共同擬訂口蹄疫撲滅計畫,其計畫策略分列三階段,第一階段為落實全面疫苗注射及疫情監控,並申請「使用疫苗口蹄疫非疫區」階段(105年至107年6月30日〉,而我國已於106年5月25日OIE第85屆年會正式認定我國臺灣、澎湖縣及連江縣、為施打疫苗之口蹄疫非疫區,目前即將邁入第二階段,為取得「使用疫苗口蹄疫非疫區」後,開始進入停止疫苗注射及疫情監控階段(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故本局為於107年7月1日停止施打疫苗預做準備,爰自106年7月1日起進行口蹄疫疫苗購買管控措施,並積極推動口蹄疫疫苗注射工作、運輸車輛消毒、血清學監測及強化牧場生物安全等防疫工作。

三、

本(107)年7月1日後規劃開始停止施打疫苗,預定於10月後肉品市場及屠宰場開始停止收取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為落實疾病預警監測,強化畜牧場端即時通報,穩健進入停打口蹄疫疫苗階段,爰規畫於本年6月實施偶蹄類家畜須由執業獸醫師(佐〉檢查動物健康,並開具健康證明書後,始得上市或屠宰之措施。

有關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是屠宰場檢附健康證明書之執行方式、家畜健康證明書及家畜健康切結書格式 草案規劃如附件。

決 議:

 

本案業依產業團體、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所提建議修正家畜健康證明書相關文字如附件。

二、

本案經充分溝通,預定於本(107)年6月1日起實施,本局後續將依法制程序辦理公告,並訂定緩衝期為l個月,以利畜主因應本措施規範。另於本年3至4月間將再邀集各產業 團體、肉品市場業者、屠宰場業者及動物防疫機關等相關單位說明前揭措施執行方式,以臻周廷。

三、

請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繫各縣市獸醫師公會,協調所轄執業會員協助家畜業者開立健康證明;另獸醫師開立證明之價格,因城鄉及樣態不同,故由地方產業協會與獸醫師公會雙方議定之。

請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及本局肉品檢查組協助向屠宰衛生檢查人員及屠宰場方業者,宣導家畜健康證明書之執行方式及執行期程。

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向所轄(屬〉家畜飼養業者,宣導家畜健康證明書之執行方式及執行期程,俾利本措施之推動。

有關豬隻撲殺補償原則及評價基準,本局將於7月1日前邀集產業團體及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討論研議。

請各產業團體向所轄會員加強宣導,應避免至豬瘟、口蹄疫等疫區國家(如中國大陸、韓國、東南亞國家等)畜牧場參觀訪問或接觸動物,若從疫區返國,至少1週後始可進入畜 舍,進入畜舍前,應淋浴、更換衣鞋或澈底消毒,保障人員及家畜健康安全;另前揭人員返抵國門時,可洽本局各分局機場檢疫站人員協助執行鞋底及行李消毒工作。

另為因應107年7月1日偶蹄類動物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將由本局協調財政部關務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加強邊境把關工作。

柒、臨時動議:無

捌、散會:下午4時20分

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應檢附健康證明書措施

為防範動物傳宗病之傳播,家畜飼養場之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措施由執業獸醫師(佐)檢查動物健康,並開具健康證明書,始得上市或屠宰。

二、

家畜:係指上市或送屠宰之豬、牛及羊。

三、

家畜飼養場之家畜應檢附執業獸醫師簽署之家畜健康證明書,始得送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經肉品市場拍賣後,送往屠宰場者應檢附已拍賣證明文件。

開具健康證明書(如附件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填寫家畜健康證明書應填寫事項如下:

1.

證明書之畜牧場(飼養場)登記證號、登記場址及登記名稱等資料:獸醫師施行檢診之畜牧場資料,請按牧場或飼養登記證書內容核實填寫,無登記者場址請按地籍資料填寫,前列資料得以蓋章或列(影)印方式為之。倘飼主同時擁有數個牧場時,須明確區別清楚,按不同場址分別請獸醫師簽發證明,不得以同一場資料填寫。

2.

飼主姓名欄位,分立體欄及簽名欄2部分,正體欄係為確認飼主姓名,應正確清晰可辨識;而簽名欄係由飼主針對證明書上之填寫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簽名,未親簽者,即視同無效證明書。

3.

飼主在家畜出場前,確認該批(車〉家畜種類及數量,於飼主〈牧場管理人〉填寫欄位中核實填寫,簽名確認。

4.

聯絡電話須正確填寫,以利動物防疫式相關稽查人員即時查證相關資料。

()

執業獸醫師(佐)填寫家畜證明書應注意事項如下:

1.

獸醫師須依檢診時之家畜種類、飼養數量、健康狀況等核實填寫。

2.

家畜健康證明書開立時間及獸醫師填寫欄位,限由獸醫師親自填寫,獸醫師須依檢診當日之日期時間填寫,除獸醫師外不得塗改,塗改處須有獸醫師簽名或蓋章,有效期限為自開立時間起72小時內,未填時間者含開立日3日內有效。

3.

獸醫師姓名欄位,分正體欄及簽名欄2部分,立體欄係為確認獸醫師,應正確清晰可辨識,而簽名欄係由獸醫師針對證明書之之填寫內容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簽名,未親簽者,即視同無效證明書。

五、

運往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家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畜牧場(飼養場〉家畜運入肉品市場拍賣時,由轄區動物防疫機關派駐肉品市場查核人員負責收取該畜牧場檢附之家畜健康證明書,並將未檢附健康證明書或填寫異常者,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且於動物拍賣後雞場時,由肉品市場出具已拍賣證明文件〔內容需載明承銷人、日期、動物數量、刺青編號(或其他辨識標誌)等),交由該車家畜運輸業者,攜帶至後續屠宰場收執。倘畜牧場(飼養場)家畜未經拍賣直接運入屠宰場屠宰時,則由屠宰場收取該畜牧場檢附之家畜健康證明。

(二)

屠宰場收取前開已拍賣證明文件或健康證明書後,整理未繳交已拍賣證明文件或未繳交健康證明書或填寫異常者名單,交駐場屠宰衛生檢查人員通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並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進行調查及訪談後,移由畜牧場(飼養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依法查處?所涉家畜仍依屠宰衛生檢查相關規定屠宰及檢查。

(三)

同一畜牧場(飼養場)家畜如於同一天由不同車分送至數家屠宰場屠宰,獸醫師可按車輛分別開立家畜健康證明書,供運銷車業者提交屠宰場業者收執。

六、

動物運輸業者載運家畜送往屠宰場時,應將家畜健康證明書或肉品市場出具已拍賣證明文件交由屠宰場收執備查,並保存6個月,以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核。

七、

飼養規模未達畜牧場數量者(牛40頭、羊100頭及豬20頭),應檢附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出具,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簽署之家畜健康切結書(如附件二〉,代替健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