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第49次檢討會議紀錄

 

壹、時間

107年3月2日(星期四)上午10 時

貳、地點:

本局10樓1001會議室

參、主 席:馮局長海東(施副局長泰華代理)              記錄:洪崇順

肆、主席致詞:略

伍、參加人員:如簽到簿

陸、報告事項:

案由 四:

有關107年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預防注射情形及血清學採樣進度及監測結果乙案,報請公鑒。

說 明:

 

依「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草食動物應於健康情形下完成口蹄疫免疫注射,且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應每月將所轄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預防注射及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回報本局,107年1至2月各直轄市、縣、(市)草食動物口蹄疫注射工作執行情形詳如附件六。

另為暸解國內草食動物畜牧場口蹄疫防疫措施執行成效並即時預警田間有否病毒入侵,本局以107年1月4日以防檢一字第1071470600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辦理107年度草食動物口蹄疫擴大、查核血清學監測並檢附採樣監測名單(詳如附件七)。

三、

107年度執行至今,草食動物畜牧場才廣大血清學迄今已檢測完成16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100%(16/16),詳如附件八。草食動物畜牧場查核血清學監測迄今已檢測 11場,幾何平均力價32倍之草食動物畜牧場比例為100% (11/11),詳如附件九。

四、

107年度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注射率目標為90%,草食動物畜牧場血清中和抗體幾何平均力價32倍比例目標為85%,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產業團體持續加強輔導辦理。

請執行進度落後之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原因及預計完成辦理時間。另請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確實於口蹄疫擴大及查核血清學監測採樣後一週內將檢體寄出檢驗,俾利即時預警田間有否病毒入侵。

決 

 

一、

請各地方動物防疫機關持續辦理血清學採樣監測督導轄內偶蹄類動物飼養業者落實口蹄疫疫苗免疫。

餘洽悉。

案由 五:

有關國內口蹄疫疫苗供應及廠商疫苗輸入情形,報請公鑒。

說 明:

 

為利國內所需口蹄疫疫苗持續穩定供應,本局於101年9月起即於每月召開之「口蹄疫防疫措施及執行進度檢討會議」中,請各疫苗廠商隨時監控國內疫苗使用情形及輸入足量口蹄疫疫苗以供防疫所需,並責請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加強監控所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口蹄疫疫苗之使用狀況,對於申購數量異常之畜牧場,應加強查核並對未依規定落實注射口蹄疫疫苗之養畜戶,予以行政處分。

有關去年及本年度各疫苗廠商口蹄疫疫苗輸入及供應情形如下:

()

有泉行有限公司:106年2月及6月共輸入480萬劑疫苗,已檢驗通過供例行性防疫使用。102年1月至107年2月28日止已售出約2,656萬劑,尚有庫存約74萬劑。

(二)

經農企業有限公司:106年6月及12月共輸入407萬劑O-Campos疫苗,已檢驗通過供例行性防疫使用。103年2月至107年2月28日止已售出約1,534萬劑,尚有庫存約330萬劑。

(三)

綜上,國內現有庫存之口蹄疫疫苗量,總計約有404萬劑(分別為有泉行公司-74萬劑,經農公司330萬劑),依每月需求約80萬劑推估,估計可使用至107年7月底前疫苗皆足夠供應使用。

三、

鑒於國內所需口蹄疫疫苗皆為國外進口,依過去經驗,從製造、輸入至供應均約須耗時4.5月,且疫苗合格放行後之效期約15-18個月,為確保未來各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所需口蹄疫疫苗接績供應無虞及廠商輸入疫苗之效期壓力,請各口蹄疫疫苗廠商說明目前之銷售進度及後續規劃。

決 

 

一、

目前已不需再進口疫苗,本報告事項解除列管。

請畜產會於下次會議說明國內疫苗供應廠商賸餘疫苗數量,俾利本局規劃疫苗回購經費。

三、

餘洽悉。

案由 七:

有關我國邁入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階段前,辦理肉品市場及屠宰場環境監測、哨兵豬及NSP抗體陽性羊隻同居試驗及推動家畜健康證明書案,報請公鑒。

說 明:

 

一、

為撲滅口蹄疫,本局擬訂口蹄疫撲滅計畫並分三期程階段辦理,其中第二階段取得「使用疫苗口蹄疫非疫區」後,預計於本(107)年7月1日進入停止疫苗注射及疫情監控階段口為暸解及確認、國內是否仍有口蹄疫病毒活動,故於106年11月起至107年3月底前,每月於北、中、南等區域各選定1場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進行豬隻與環境採樣監測,並預定於本年於北、中、南等區域各選定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進行哨兵豬試驗,同時也辦理NSP抗體陽性羊隻同居等相關試驗,據其結果作為評估停止施打疫苗風險評估依據。

有關肉品市場及屠宰場環境監測試驗部分,由本局派員會同分局人員、家畜衛生試驗所(簡稱畜衛所)專家及轄區動物防疫機關人員共同前往進行,現場由畜衛所專家進行豬隻臨床檢查、豬隻及環境採樣,本年2月份已辦理完成宜蘭縣肉品市場、嘉義縣肉品市場及臺南市安南肉品市場監測,有關後續監測檢驗結果請畜衛所協助說明,另本年3月份規劃辦理情形如下:

()

北區:3月15日執行桃園市肉品市場監測。

(二)

南區:3月27日執行屏東縣、肉品市場監測。

(三)

東區:3月23日執行臺東縣、肉品市場監測、3月28日執行花蓮縣、肉品市場監測。

三、

另肉品市場及屠宰場哨兵豬試驗部分,預定本年於北、中、南等區域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進行哨兵豬試驗,據其結果作為評估停止施打疫苗風險評估依據。本局於本年3月14日邀集農科院、畜衛所、肉品市場、動物防疫機關及本局各分局召開「肉品市場及屠宰場哨兵豬監測執行第2次工作會議」,預定於本年4月15-16日執行第二次肉品市場及屠宰場哨兵豬試驗,試驗地點分別為桃園市肉品市場、台中市肉品市場、台南市肉品市場(安南)及花蓮縣、肉品市場。

有關NSP抗體陽性羊隻同居試驗部分,因鑒於106年度羊隻血清口蹄疫NSP檢測抗體結果陽性比例較高之情形,為暸解檢測結果是否為口蹄疫成染所致或有其他因素干擾,目前畜街所已購入5頭NSP陽性羊隻與5頭無口蹄疫抗體羊隻,進行同居試驗,截至本年2月7日止,所有實驗羊隻其咽喉液及血液之口蹄疫病毒分離與核酸檢測均為陰性,同居感染組之口蹄疫中和抗體均為陰性,有關後續監測檢驗結果請畜衛所協助說明。

五、

另為推動家畜健康證明書,本局於本年2月7日邀集產業團體、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及本局各分局,召開「研商推動偶蹄類動物上市屠宰檢附健康證明書措施討論會議」會議。

決 

 

一、

有關推動家畜健康證明書案,經本局與產業固體於3月21日研商後,鑑於口蹄疫病毒已長期監測未再檢出,與禽流成情境有所不同,為兼顧家畜飼養場執行現況並符合防疫需求,經討論共識如下:

()

原規劃「禁止指定家畜(豬、牛及羊)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草案y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檢附由執業獸醫師簽署之「家畜健康證明書」或得依飼養規模大小出具經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簽署之「家畜健康切結書」。前揭文件統一改為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署出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

(二)

家畜運出畜牧場(飼養場)後,如發現罹患口蹄疫或相關動物傳染病,因畜主未主動通報,將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另依法對該畜牧場(飼養場)之動物執行按殺時,將不予補償。

(三)

業者若發現場內動物疑患口蹄疫或其他動物傳染病時,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並配合執行採樣監測及防治作為,以早期發現可疑病例,即時處置,降低損失,維護整體產業安全。

有關金門縣於本年2月通過OIE科學委員會審查案,於下次會議請本局動物檢疫系且報告審查內容,以供參考。

三、

餘洽悉。

柒、討論事項: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散 會:中午12時 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