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乳汁加溫器管理作業要點

 107.03.28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第7屆第6次理監事聯席會審議通過

 107.05.2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1070713626號函核備

 107.05.2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第7屆第7次理監事聯席會追認通過

 

一、

中華民國養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之107年「養羊產業結構調整計畫」(107救助調整-牧-02)及107年「強化家畜產業鏈及生產力計畫-羊」(107農管-4.6-牧-04),並加強及落實乳汁加溫器之使用管理與維護,特訂定乳汁加溫器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會採購乳汁加溫器之主要目的,在於提升養羊場仔羊存活率,降低養羊場疾病感染率,進而提高養羊場經營效益。

三、

設備名稱:乳汁加溫器(以下簡稱加溫器)。

四、

本計畫之相關採購作業,以集中採購原則,循公平、公開之法定作業程序,提升採購效率,以達完成補助計畫之任務。

五、

為符合公平使用加溫器原則,本會由5位理事(含理事長)組成「購置使用乳汁加溫器評選小組」,本會理事長為評選小組召集人,受理養羊場申請及審核;如評選小組委員有申請補助之需求,依利益迴避原則,申請當次不得擔任為評選委員。

六、

本會所補助購置之乳汁加溫器(107年「養羊產業結構調整計畫」補助購置6台,107年「強化家畜產業鏈及生產力計畫-羊」補助購置4台,合計10台。),得由本會會員場申請購置使用,補助經費額度依政府核定為準。

七、

凡符合以下三項資格之會員場,得向本會申請購置加溫器:

(一)

本會會員,並已連續繳交2年常年會費者(含當年度),或當年度已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新進會員。

(二)

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或畜禽飼養登記證之合法養羊場。

(三)

上一年度依防檢局規定,完成羊痘疫苗及口蹄疫疫苗免疫注射。

八、

申請購置加溫器之會員場配合事項:

(一)

購置加溫器之會員場必須支付二分之一(1/2)之採購貨款,本會由補助款支付二分之一(1/2)採購貨款。

(二)

本會依計畫編列內容提供購置加溫器(含12瓶1公升加熱用玻璃瓶及上蓋),其他週邊配備若有需要,應由會員場自行全額購置。

(三)

會員場若於使用加溫器上有任何問題及售後服務,請逕洽加溫器供應(代理)商。

(四)

購置加溫器之會員場不得轉賣或轉讓予其他人使用。

(五)

加溫器應由申購會員場負責保養管理。

(六)

加溫器維護費用由會員場自行編列,本會不負修護責任。

(七)

會員場購置使用加溫器,應於同意購買時與本會簽訂採購合約書。

(八)

會員場應配合本會執行CAE清淨計畫,協助辦理計畫所需之羊隻採血及採乳監控作業。

九、

加溫器之管理如下:

(一)

申請

 

會員場填具購置加溫器申請表後逕寄本會(600嘉義市彌陀路105號),經「購置使用乳汁加溫器評選小組」依本作業要點第七條評選後,以書面通知核定之會員場,未通過審核者恕不退件。
申請購置加溫器之會員場若多於核定承購台數時,召開「購置使用乳汁加溫器評選小組」會議,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承購之會員場,不得異議。

(二)

採購及驗收

(1)

加溫器採購程序由本會統籌辦理。

(2)

由供應(代理)商以貨運配送方式寄交會員場,並由會員場逕行驗收,並填妥本會統一制作之簽收單領據送(寄)交本會。

(3)

會員場及本會都必須建立設備財產目錄檔案,同時於加溫器黏貼財產標籤。

(三)

遺失及報廢

(1)

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外,會員場應負善良管理人之保管責任。

(2)

加溫器耐用年限依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規定為六年(第十八項農業機械及設備3182號其他項目),達耐用年限規定者依政府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3)

加溫器若於資產耐用年限內遺失,應即向本會報備並照政府規定賠償。

(四)

監督及查核
 

本會得派員不定期前往會員場查核是否落實使用。

十、

申請購置加溫器之會員場,如實際飼養頭數超過250頭以上者,六年內以申請二台為限。

十一、

購置加溫器之會員場必須遵守本管理要點;未能遵守者,本會將收回加溫器,該會員場已繳付之自備款將不予退回。

十二、

本管理作業要點未盡事宜,悉按農委會相關規定辦理之。

十三、

本管理作業要點經提送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或廢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