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推動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
送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會議記錄

壹、時間

107年6月5日(二)下午2時

貳、地點:

本局10樓1001會議室

參、主席:施副局長泰華      記錄:洪崇順

肆、主席致詞:略

伍、參加人員:如簽到簿

陸、討論事項:

案由 一:

有關推動「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送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依據本(107)年2月7日「研商推動偶蹄類動物上市屠宰檢附健康證明書措施討論會議」暨4月18日「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送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為因應於本年7月1日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措施,並期早期發現可疑案例,及時處置,降低疫病傳播風險,去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局於107年4月16日以農防字第1071471239號公告預告「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草案,俟本案預告(60日)期滿後,擬預定於6月20日公告,並於7月9日起實施。另本局已將具畜牧(畜禽飼養)場登記之畜牧場編定防疫統一編號,本局將統一印製其「家畜健康聲明書」(含登記證號、防疫統一編號、牧場名稱及場址資料)預計於6月下旬寄送各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闕,由各動物防疫機關將前揭文件分送轄內鄉(鎮、市、區)公所,請其協助寄送或提供給各養畜業者重複影印使用。

三、

另針對無畜牧(畜禽飼養)場登記及不知其防疫統一編號之養畜業者,本局已建置「防疫統編查詢系統」(網址為http://nu.baphiq.立ov.tw)供鄉(鎮、市、區)公所協助養畜業者查詢或新增牧場資訊及防疫統一編號,並可利用前揭系統列印「家畜健康聲明書」(含登記證號、防疫統一編號、牧場名稱及場址資料),提供動物所有人及管理人重複影印使用。

四、

有關當案預定公告防疫措施如附件1。

決 

 

一、

台灣冷凍肉品工業同業公會建議應由獸醫師簽發健康證明書部分,考量口蹄疫病毒經長期監測未有檢出、家畜飼養場執行現況及防疫需求,經綜合評估後仍採由動物所有人及管理人簽署出具「家畜健康聲明書」。

另因應前揭之配套措施包括:持續加強養畜業者及第一線防疫人員之口蹄疫防疫觀念及辦理相關之教育訓練,另針對養畜業者未主動通報依法裁罰,且該畜牧場(飼養場)之動物執行撲殺時,將不予補償。

案由 二:

有關肉品市場、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或屠宰場收取相關防疫證明文件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

為配合停止施打口蹄疫疫苗措施,家畜健康聲明書預定自107年7月9日實施,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與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票持續收取至107年9月30日止,先予敘明。

有關肉品市場建議家畜經肉品市場拍賣後會提供承銷人交易結算明細表是否可作為證明文件乙節,業經本局彙整各肉品市場提供承銷人交易結算明細表,文件內容主要為豬隻編號、豬隻重量、交易價格等資訊,惟因涉及承銷人交易價格資訊及個人資訊,考量個資問題及文件格式多樣化等因素,爰建議仍比照原由查核人員開具肉品市場動物來源單方式賡續辦理。

三、

有關肉品市場、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或屠宰場收取相關防疫證明文件作業說明如附件2。

決 

 

一、

本案業依肉品市場、屠宰場業者及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所提建議,的修肉品市場、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或屠宰場收取相關防疫證明文件作業說明部分文字如附件。

另有關收取相關防疫證明文件相關疑義,業經與會人員共同討論,擬具說帖資料如附件3。如有建議,請於會議後1週內提出。

三、

請本局各分局及所在地縣、市動物防疫機闕,督導轄內肉品市場及屠宰場落實消毒防疫工作,同時輔導業者避免活畜在肉品市場及屠宰場之繫留場超過24小時情形發生。

柒、臨時動議:

案  由 :

有關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僱工於肉品市場採集豬隻血清,鑒於近年因採樣工資偏低、需特定技術及工作繁重等因素,致僱工困難,是否可於補助計畫增加採樣工資案,提請討論。(提案單位:台中市大安區肉品市場)

決 

由本局於明年補助計畫評估辦理。

捌、散會:下午4時10分。

附件一
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草案
 

一、

指定區域: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

指定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本措施公告廢止日止。

三、

指定豬、牛及羊(以下簡稱指定家畜),採取下列禁止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一)

未經肉品市場拍賣之指定家畜,應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具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女口附件),始得輸送至肉品市場
或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

(二)

經肉品市場拍賣之指定家畜,應檢附由肉品市場出其之已拍責證明文件,始得輸送至屠宰場﹔未檢附者,禁止輸送至屠宰場。

 

    ※1.

欄位有塗改處須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

     2.

防疫統一編號欄填寫方式如下:

(1)

持畜牧場登記證者:A+畜牧場登記證號後五碼(例如:A12345)

(2)

持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者:B+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號後五碼(例如:B12345)

(3)

無畜牧場(飼養場)登記者:畜牧場(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號欄位及名稱請空白,場址欄位請填家畜飼養場所在地地籍地號。倘不知防疫統一編號者,請洽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詢。

     3.

畜牧場(畜禽飼義場)場址欄應填地號。但其登記以地址做為場址者,場址欄得填寫地 拖上。

     4.

指定家畜(豬、牛、羊)於上市或屠宰峙,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禁止指定家畜翰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以下簡稱本公告)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交予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未檢附而翰送指定家畜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者,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定措施,應依本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論處。

     5.

動物因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在運輸中之運輸業者)應依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未依法報告者(包括進而填寫不實之「家畜健康聲明書」並將指定家畜翰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者),違反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依第43條第1款規定論處﹔且依第40條第1項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撲殺之動物及銷激之物品,不予補償。

附件二
肉品市場、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或屠宰場
收取相關防疫證明文件作業說明

                                                                                                                                                                                                                           107.06.05

、依  據: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訂定「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指定期間:

自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起至前項措施公告廢止日止。

三、指定區域:

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

四、指定期間:

肉品市場、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或屠宰場收取相關防疫證明文件應行收取 方式:

(一)

肉品市場:家畜進場拍賣時,由轄區動物防疫機關派駐肉品市場查核人員(以下簡稱查核人員)負責收取家畜健康聲明書(附件一),並於當日拍賣完成後將前揭文件送交肉品市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D家畜拍賣完成離場時由該查核人員開具肉品市場已拍賣證明單(附件二)。

(二)

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

1.

家畜未經肉品市場拍賣者(直接來自畜牧場):由屠宰場收取家畜健康聲明書,對於未繳交證明文件者,填妥「未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通報單」。 (附件三),交駐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核對。

2.

家畜來自其他肉品市場交易者:由屠宰場收取肉品市場出具之已拍賣證明單,對於未繳交證明文件者,填妥「未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通報單」’交思主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核對。。

3.

家畜來自該肉品市場拍賣者:由肉品市場提供已拍賣清單予附設屠宰場轉交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核對,兔再由查核人員開立肉品市場已拍賣證明單。

(三)

屠宰場:

1.

家畜未經肉品市場拍賣者(直接來自畜牧場):由屠宰場收取家畜健康聲明書,對於未繳交證明文件者,填妥「未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通報單」’交駐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核對。

2.

家畜來自肉品市場交易者:由屠宰場收取肉品市場出具之已拍賣證明單,對於未繳交證明文件者,填妥「未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通報單」’交駐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核對。

五、

前正頁相關防疫證明文件由該處業者收執,並係存6個月,以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核。

六、

屠宰衛生檢查人員核對相關防疫證明文件,並將屠宰場所填報之「未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通報單」’通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進行調查及訪談後,移由畜牧場(飼養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依法查處,所涉家畜仍依屠宰衛生檢查相關規定屠宰及檢查。

七、

屠宰衛生檢查人員發現疑似口蹄疫症狀案例,應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通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闕,該機關應指示場方與屠檢人員配合實施必要之防疫處置,以及派員採集檢體送驗。

八、

檢附指定家畜(豬、牛及羊)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流程圖 (附件四)。

 

    ※1.

欄位有塗改處須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

     2.

防疫統一編號欄填寫方式如下:

(1)

持畜牧場登記證者:At畜牧場登記,證號後五碼(例如:A12345)

(2)

持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者:B+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號後五碼(例如:B12345)

(3)

無畜牧場(飼養場)登記者:畜收場(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號欄位及名稱請空白,場址欄位謗填家畜飼養場所在地地籍地號。倘不知防疫統一編號者,請洽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詢。

    3.

畜牧場(畜禽飼養場)場址欄應填地號。但其登記,以地址做為場址者,場址欄得填寫地 拖上。

    4.

指定家畜(豬、牛、羊)於上市或屠宰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禁止指定家畜翰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以下簡稱本公告)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交予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未檢附而輸送指定家畜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者,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定措施,應依本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論處。

                5.

動物因罹忠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在運輸中之運輸業者)應依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未依法報告者(包括進而填寫不實之「家畜健康聲明書」並將指定家畜翰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者),違反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依第43條第1款規定論處﹔且依第40條第1項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撲殺之動物及銷激之物品,不予補償。

 

 

 

 

 


附件三  肉品市場、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或屠宰場
             收取相關防疫證明文件須知           
107.06.05

   為達成全面撲滅口蹄疫最終目標,臺灣本島、澎湖及馬祖地區107年7月1日 起停止注射口蹄疫疫苗,為強化養畜業者主動通報疾病,降低疫病傳播風險,訂有 「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前揭防疫措施需養畜業者、肉品市場業者、屠宰場業者及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共同辦理,茲相關所遇問題說明 如下:
 

問1

何時開始繳交家畜健康聲明書?

自107年7月9日起家畜(豬、牛、羊)皆需檢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開其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始得上市或屠宰。

問2

未依規定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罰責為何?

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出其家畜健康聲明書者,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l款所定措施,將依同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緩。問3如何確認家畜健康聲明書有效時間?

問3

未依規定檢附家畜健康聲明書罰責為何?

 

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署開立時間起算,至家畜運抵肉品市場、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或屠宰場後截止,聲明書自填寫時間起48小時內有效,未填「時」者,合開立日2日內有效。

問4

家畜運往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業者未繳交家畜健康聲明書如何辦理?

未依規定出具家畜健康聲明書或運輸過程中遺失、污染毀損無法辨識聲明書內容者,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下列樣態,於指定期限前,將家畜健康聲明書傳真至指定場所,傳真後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次一個上班日,將家畜健康聲明書正本送交予畜牧場(飼養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留存備查:
1.家畜直接運往肉品市場拍賣者:家畜進場拍賣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家畜健康聲明書傳真至肉品市場。
2.家畜未經肉品市場拍賣,直接運往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屠宰者:家畜進場屠宰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家畜健康
   聲明書傳真至肉品市場附設之屠宰場。
3.家畜直接運往屠宰場屠宰者:家畜進場屠宰前,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將家畜健康聲明書傳真至屠宰場。
前述傳真補繳案件,畜牧場(飼養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將輔導該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並將案件列管,若一年內發現該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未依規定開立家畜健康聲明書達3次(含)以上者,得停止前揭傳真補繳之權利,視同未依規定繳家畜健康聲明書,依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定措施,應依本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裁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問6

家畜(豬、牛或羊)經肉品市場拍賣後,運輸業者將家畜載運至屠宰場時,遺失肉品市場已拍賣證明車,應如何辦理?

1.運輸業者應立即通知原開立已拍賣證明草之肉品市場,請其將留存第二聯之肉品市場已拍賣證明單傳真至屠宰場,傳
   真後運輸業者應於次一個上班日,請原開立已拍賣證明單之肉品市場重新開立後,再送交予屠宰場留存備查。
2.屠宰場業者填妥「未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通報單」,交駐場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主任)核對,前揭屠宰衛生檢查人
   員通報屠宰場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問6

上市肉豬、淘汰種豬、肉牛及肉羊之口蹄疫購買證明票需繼續繳交至何時?

「動物來源及口蹄疫疫苗購買證明單」及「口蹄疫購買證明票」同時收取至107年9月30日止。

問7

如何查詢防疫統一編號?

1.可洽詢牧場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協助查詢或新增牧場資訊及防疫統一編號,並可利用前揭系統列印「家畜健
   康聲明書」(含登記證號、防疫統一編號、牧場名稱及場址資料),提供動物所有人及管理人重複影印使用。
2.可逕洽牧場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各縣、市動物防疫機關協助查詢。
3.可逕洽本局服務專線(02)3343-6434。

問8

肉品市場、肉品市場附設屠宰場或屠宰場故取相關防疫文件應留存多久?

答有關「家畜健康聲明書」、「肉品市場已拍賣證明單」及「未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通報單」,由該處業者收執,並保存6個月,以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