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一、指定區域:

臺灣本島、澎湖地區及馬祖地區。

二、指定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本措施公告廢止日止。

三、拉定豬、

牛及羊(以下為稱指定家畜),採取下列禁止說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

(一)

未經肉品市場拍賣之指定家畜,應撿附由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兵之家畜健康聲明書(如附件),始得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未檢的者,禁止銷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

(二)

經肉品市場拍賣之指定家畜,應儉的白肉品市場出具之已拍賣3查明文件,始得的送至是宰場;未檢的者,禁止翰送至屠宰場。

 

 

※1.

欄位有塗改處須有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簽名或蓋章。

    2.

防疫統一編號欄填寫方式如下:

(1)

持畜牧場登記,證者:A+畜牧場登記,證號後五碼(例如:A12345)

(2)

持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者:B+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號後五碼(例如:B12345)

(3)

無畜牧場(飼養場)登記者:畜放場(畜禽飼養場)登記證號欄位及名稱請空白,場址攔位言青填家畜飼養場所在地地籍地號。倘不知防疫統一編號者,謗洽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查詢。

    3.

畜牧場(畜禽飼養場)場址欄應填地號。但其登記以地址做為場址者,場址樹得填寫地拖上。

    4.

指定家畜(豬、牛、羊)於上市或屠宰峙,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禁止指定家畜翰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之防疫措施」(以下簡稱本公告)檢的「家畜健康聲明書」交予肉品市場或屠宰場。未按附而輸送指定家畜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者,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所定措施,應依本條例第43條第8款規定論處。

    5.

動物函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病因不明而死亡時,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或在運輸中之運輸業者)應依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未依法報告者(包括進而填寫不安之「家畜健康聲明書」並將指定家畜輸送至肉品市場或屠宰場者),違反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應依第43條第1款規定論處﹔且依第40條第1項規定,由動物防疫人員施行按殺之動物及銷激之物品,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