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600040 嘉義市東區彌陀路105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養羊協會

地址:10014臺北市中正區南海路3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 8月5日

承辦人:郭曉鳯

發文字號:農牧字第1100043031號

電話:(02)2312-4689

速別:普通件

傳真:(02)2381-7566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電子信箱:kuo4689@mail. coa. gov.tw

附件:如文

 

主  旨: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 7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10年 8月3日以農牧字第 1100042959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合法規命令條文)1份,請查照。 。

正  本:

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臺東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嘉義市政府、連江縣政府、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合作社聯合社、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雞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養鴨協會、中華民國養鵝協會、中華民國養火雞協會、中華民國鵪鶉協會、臺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中華民國乳業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台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養鹿協會、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副  本:

本會畜牧處動物保護科、本會畜牧處家畜生產科、本會畜牧處家禽生產科、本會畜牧處污染防治科(均含附件)

 

主任委員 陳吉仲

 

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令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新建、增建、改建畜禽令或其他畜牧設施:

一、

為改善環境污染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

二、

因防疫需要,改善為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令。

三、

因產業升級需要,改善為節能、節水、環境控制畜禽舍。四、為採友善式飼養,改善畜禽舍。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設施改善面積,不得超過畜禽飼養登記證畜牧設施之畜命令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