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登記與管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 賈玉祥

壹、「畜牧法」與畜牧場登記與管理

一、近十年來,台灣地區畜牧事業蓬勃發展,據統計,民國八十一年至八十六年間,台灣地區之畜牧年產值皆達千億元以上,佔農畜產總值之三成左右,其中養豬產業之產值更高居單項農畜產品之首位 ,故畜牧事業在農業上扮演一相當重要之角色。唯臺灣地區於八十六年三月發生豬隻口蹄疫,毛豬產銷結構遭遇重大改變,同時我國亦於八十七年二月與美國完成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諮商 ,同意開放豬腹脅肉、豬牛雜、雞肉等「頭期款」 ,開放「頭期款」之協議及加入WTO後開放畜禽產品進口,對畜牧產業將造成一定程度之影響,故畜牧產業之調整迫在眉睫;又為因應經濟及環境之變遷,畜禽產品進口檢疫檢驗之加強與屠宰衛生之落實改善,亦屬社會大眾嚴重關切課題,凡此種種皆有賴訂定一涵蓋整體面並兼顧畜牧發展與消費者權益之法律予以有效規範相關事項之運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爰於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研擬完成「畜牧法」(草案),並報送行政院審查 。

  「畜牧法」(草案)經行政院前後五次審查討論修正,並於八十年二月二十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經立法院一讀通過後,直至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於該院第二會議室召開黨團朝野協商會議,與會者包括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新黨黨團、無黨籍聯盟與建立新國家陣線等立法委員共同研商「畜牧法」(草案)再修正條文,計提出修正條文十四條,其中包括內容修正者八條,增列者一條、因增列條文而修正條次者五條,該法經多年之審查,終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實際時間為五月三十日凌晨三時五十五分二十八秒) ,並於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奉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一二三九八○號奉 總統令公布之。

二、「畜牧法」中有專章規範「畜牧場登記及管理」,條文從第四條至第十一條,其內容重點包括:

1.建立畜牧場之登記制度,明定飼養家畜、家禽達一定規模即應申辦畜牧場登記。

2.為加強畜牧場之輔導管理,明定畜牧場應置獸醫師或有特約獸醫師負責畜牧場之畜禽衛生管理,以提高畜牧場衛生水準。

3.為維護人畜健康,主管機關得予檢查畜牧場之規模、畜牧設施與相關防疫措施及紀錄。

4.主管機關應設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輔導畜牧之污染防治,以貫徹畜牧場污染防治政策。

三、依「畜牧法」第四條規定,畜禽飼養農民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

1.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2.家禽:三千隻以上。

3.至於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述所定頭數比例計算其飼養規模等,均須強制其辦理畜牧場登記。

  另本會業於本(八十八)年一月廿六日以(八八)農牧字第八八○四○○一六號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藉以規範符合登記條件之畜牧場或飼養戶均應完成畜牧場登記,否則將遭受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為此亟需加強宣導農友儘快完成合法之畜牧場登記。

四、過去畜禽飼養農民如要申辦畜牧場登記,必須經過二個階段審查作業;第一階段畜禽飼養農民必須先申請非都市土地畜牧設施容許使用,經縣(市)政府或核轉省(市)主管機關同意使用後,始得進行第二階段之申辦畜牧場登記,此兩階段之申請作業,手續繁雜,重複現場勘查不僅浪費畜禽飼養農民時間,公務機關所投入之人力與費用亦相當浪費。本會現將規範申辦畜牧場登記時,畜禽飼養農民如擁有土地為農牧用地時,可逕行申辦畜牧場登記,將原第一階段農戶申請非都市土地農牧地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各級政府所需查證審查部份,合併於申辦畜牧場登記時一併辦理。

五、依現行「牧場登記規則」畜禽飼養農民申辦畜牧場登記,應檢附之文件達十八件,內容涵蓋土地使用、建築執照、環保設施、放流水等非農政機關主管之相關文件,畜禽飼養者要取得這些文件,曠日廢時,減低其申辦畜牧場登記意願;本會現依「畜牧法」與「畜牧法施行細則」(草案) ,主動簡化申辦畜牧場登記應檢附之文件為十件,應可落實簡政便民理念,提升公務機關效率形象。

貳、申辦畜牧場登記作業流程與申請時所須檢附文件

一、申辦畜牧場登記作業流程

二、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條件

依「畜牧法」第五條規定申辦畜牧場登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系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辦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上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 、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

(三) 、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證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

(四) 、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

三、申辦畜牧場登記應檢附文件

(一)、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二)、畜牧場登記申請書。
(三)、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
(四)、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節本。(自上開謄本及節本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五)、畜牧場經營計劃書。
(六)、牧場位置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1/600)
(七)、主要畜牧設施說明書。
(八)、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九)、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附)
(十) 、「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或「排放許可證」或「檢附環保單位或認可代檢測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自上開合格報告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或「無排放水畜牧場會勘簽單」。

四、申領畜牧場登記證書應檢附文件

1.申請書
2.建築使用執照(應查核畜牧場內建築物包括密閉式之鋼筋混凝土及磚牆構造畜禽舍、或管理室、飼料調配室與畜禽產品處理室等)或主要畜牧設施審查核准文件,或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建築物非自有時)。
3.申請畜牧場登記許可核准文件。

參、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一、本標準依畜牧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三、各類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使用土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1.養豬設施: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2.養牛設施:乳牛每頭二五至五○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五平方公尺。
3.養羊設施: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
4.養鹿設施:每頭六•六至一八平方公尺。
5.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一七○至二○○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至五二平方公尺。
6.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一五至六○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六至三○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三○至六○平方公尺。
7.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五○至一○○平方公尺,肉鴨每百隻三三至五○平方公尺,蛋鴨每百隻一○至二二平方公尺。
8.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一○○至二三三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七○至一六五平方公尺。
9.養火雞設施:每百隻八○至三五○平方公尺。
10.養馬設施:每頭二五至一○○平方公尺。

肆、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一、本標準依畜牧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本標準未規定者,應依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三、種畜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1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2隔離檢疫場所。
3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四、種禽生產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1檢驗室及資料處理室。
2隔離檢疫場所。
3種雞場雞舍防鳥網設備(需確實可防鳥類進出雞舍)。
五、專用孵化場所應具備設備如下:
1孵化規模:
1.雞:每批孵化五○、○○○隻以上。
2.鴨:每批孵化一○、○○○隻以上。
3.鵝:每批孵化五、○○○隻以上。
4.火雞:每批孵化二、○○○隻以上。
2孵化室(含器具燻煙消毒室及雛禽處理室)建造面積:
1.雞:每批孵化一○、○○○隻需一五○平方公尺。
2.鴨:五○平方公尺。
3.鵝:五○平方公尺。
4.火雞:四○平方公尺。
3防疫消毒設施:
1.更衣消毒室(備有場內專用鞋、帽、衣服更換。)
2.高壓噴霧消毒器(可供車輛、器具、孵化器、室使用。)
3.孵化室進出口消毒池(需可供工作人員進出使用。)
4.應在場所外圍設置獨立之銷售專用承載區或出口。
4廢棄物處理設施:焚化爐(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應檢具合約書。)
5管理室。

伍、申辦畜牧場變更登記與所須檢附文件

一、畜牧場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變更畜牧場登記事項應檢附文件:

(一)場名變更:公司組織經營者具備公司執照影本,合夥經營者附合夥協議書,全省無相同場名。

(二)場址變更:

1.遷址:與設立畜牧場登記應具書件相同。
2.門牌變更:戶政事務所影本。

(三)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變更:

1.公司組織者變更須附公司登記核准文件影本之董、監事、董事長變更文件;合夥經營者附合夥契約書,並推舉負責人,如合夥人變更時須另附蓋有原合夥人印章之同意書;獨資經營者附蓋有原登記畜牧場負責人印模之讓渡書。
2.畜牧場財產如非自有者,須附財產使用權證明。

陸、結語
  「畜牧法」及其施行細則是提供永續經營畜牧產業重要法令依據,值此畜牧產業轉型關鍵時期,攸關我國畜牧產業發展之「畜牧法」獲得通過,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同時藉由「畜牧法」之實施,將可落實畜牧場之登記及管理,而有助於生產秩序及防疫制度之建立;強化種源及種畜禽管理,可促進種畜禽產業之發展;成立「中央畜產會」 ,可整合目前畜牧產業相關團體及基金,有效發揮業界之自治能力,並協助政府辦理畜禽產品產銷調節工作,穩定供需;另加強畜禽屠宰管理,亦有助於食肉衛生、安全之確保,因此「畜牧法」可說是畜牧產業之根本大法,亦希能藉由「畜牧法」與「畜牧法施行細則」之實施,維繫畜牧產業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