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發文字號:(八八)農牧字第八八○四○○一六號

主旨: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依據: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畜牧場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三千隻以上。

三、至於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述所定頭數比例計算其飼養規模。

正本:張貼公告欄

副本:台灣省政府(請刊登公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請刊登公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請刊登公報)、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本會畜牧處、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規會

主任委員彭作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