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養羊不論是乳羊或肉羊,基本為低污染性產業,因為羊糞性乾燥且呈顆粒狀,易於收集清除送至堆肥場醱酵產製成堆肥回歸農地使用。由於醱酵過程中水份需達六五%左右才得以進行,故其尿液或畜舍清洗水或搾乳室廢水恰可回收供作堆肥醱酵時調整水份之用,成為無廢水排放模式;或是此等廢水經設施處理後排放,無論採用何種處理方法,其最終目標在於符合環保署水污染防治法之畜牧業(二)放流水標準(BOD80 ppm、COD450ppm、SS150ppm) 。基於節省投資費用與簡化操作,農政單位建議採用無廢水排放方式處理。
  目前農政單位對於養羊產業之輔導工作,著重於衛生防疫與環境保護等項目,尤其在畜牧法於八十七年六月廿四日公告實施,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告凡飼養一百頭以上之養羊戶皆應辦理牧場登記後,為使養羊戶符合畜牧法規定及避免為害環境,本會特於八十八年度委託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編印污染防治輔導手冊,本手冊除收納養羊產業污染防治相關環保法規外,更提供廢水、廢棄物處理技術、臭味防制及蒼蠅防除等技術資料並提供輔導體系之輔導專家學者等資訊以及有關畜牧場設置(進口)污染防治設備所需專案貸款及免進口關稅證明書核發等相關資料,使養羊農戶在設置必要之污染防治設備時有所遵循。在此期盼所有養羊農戶能在生產過程中,為環境保護盡一份心力,使產業與環保兼籌併顧下,永續經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污染防治科
科長     李春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