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認證羊乳品抽驗細則

  一、九十一年一月廿四日羊乳標章認證評核小組第六次會議修訂
二、九十一年三月廿八日九十一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第二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定
四、九十一年五月廿三日九十一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五、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九十二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六、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三年台灣羊乳推廣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一、配合本協會羊乳標章(以下簡稱本標章)認證使用要點之檢驗作業需要,特訂定本細則。

二、本協會得設立羊乳品檢驗中心,或採委託代檢,其檢驗結果作為本標章核發認證與違規判定之依據。

三、本標章認證羊乳品採樣、檢驗作業如下:

 (一)申請本標章認證之產品,於申請案審查通過後,即應接受本會不定期採樣,每月至少一次;每一項認證產品每次採樣依月產量規 模別,分為第一級未滿十萬瓶(盒、包)者、第二級十萬瓶以上未滿五十萬瓶(盒、包)者、第三級五十萬瓶以上未滿一百萬瓶 (盒、包)者、第四級一百萬瓶(盒、包)以上者,每次採樣第一級到第四級,最少要有一個採樣點。

(二)由本協會指派或委託社會公正人士擔任採樣員,執行採樣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三)採樣點為各項認證產品之產銷地點,含工廠生產線、倉庫、經銷商、販賣者、學校、消費者等,以方便取得認證產品為原則。

(四)採樣注意事項:

  1. 同一家廠商同一項產品應盡可能分散採樣點。
  2. 器材:採樣箱、溫度計。
  3. 數量:同類同批號產品三瓶(盒、包),其中二瓶(盒、包)送一個檢驗單位,另一瓶(盒、包)本協會保留。
  4. 送檢:依採樣地點,就近將樣品、採樣收據與送驗單(附表)送交委託代檢機構簽收檢驗。
  5. 備份樣品(未拆封者),應妥適保管至檢驗結果出來。

(五)採樣收據與送驗單填寫須知:

  1. 本單一式三聯,編有流水號,第一聯會計聯,第二聯抽驗羊乳品收據交給廠商、抽驗羊乳品送驗單交給檢驗單位,第三聯由本 協會留存。
  2. 應詳填廠商、負責人、採樣點和採樣日期、乳品名稱、數量、單位重量、製造批號、保存期限。
  3. 採樣員、會辦人員、檢驗單位人員均應簽章。

(六)第一次及重新申請授權使用本標章之每項產品,其檢驗件數不得少於一件。

(七)已獲授權使用本標章之產品,每月檢驗羊乳中牛乳之檢出及藥物殘留之檢測件數,月生產量未滿十萬瓶(盒、包)者一件; 十萬瓶(盒、 包)以上未滿五十萬瓶(盒、包)者一件;五十萬瓶(盒、包)以上未滿一百 萬瓶(盒、包)者一件;一百萬 瓶(盒、 包)以上者一件。

  本標章認證產品採樣、檢驗次數與件數以及捐助金計算,請見附表一。

  本協會得依各廠商認證羊乳品檢驗及認證廠商、契約乳源戶察訪結果,評定績優廠商,評定辦法另訂之。

四、本標章認證之羊乳品,其檢驗項目、標準及方法,依中國國家標準之規定辦理。

五、檢驗單位應於受理檢驗日起七至十四天內,提供完整羊乳品檢驗報告書予本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