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養羊協會種羊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

20071210本協會第四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20081022本協會種羊發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081217本協會第五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定

 

一、種羊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廿三條訂定之。

二、種羊發展委員會任務包括:

()種羊品種性狀檢定規範與基因選種。

()推廣優良種羊,增進乳羊及肉羊產值。

()推廣優良種羊展售交流。

()提供選育優良種羊之諮詢服務與研習教育訓練。

()推動台灣優良種羊外銷事宜。

三、本委員會委員八人。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四、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應遵行本會章程所定之任務,並執行理事會交辦事項,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五、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統籌編列。

六、本委員會每三月舉行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

七、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多數之同意,並經提報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八、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經理事會通知應列席本會理事會議,提出工作執行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九、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