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種豬登錄執行要點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育純種豬,並增進其能力以改良我國豬隻之品質,特訂定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豬登錄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第 二 條: | 本要點所稱種豬登錄暫定下列各品種豬: 一、藍瑞斯。 二、約克夏。 三、杜洛克。 四、漢布夏。 |
第 三 條: | 種豬登錄種類,規定如下: 一、純種豬血統登錄。 二、種豬繁殖能力登錄。 三、種豬產肉能力登錄。 四、高等榮譽登錄。 |
第二章 純種豬血統登錄
第 四 條: | 本要點所稱「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為純種豬之配種與分娩紀錄;「血統登記」為未登錄之純種豬經本會審查合格之轉移;「純種豬登錄」為純種豬血統與性能登錄。 |
第 五 條: | 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種類,規定如下: 一、種母豬配種日報表。(格式A-5) 二、生產仔豬登記卡。(格式A-6) |
第 六 條: | 種母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種畜所有人得申請辦理基礎血統資料登記。 一、合於下列之一者:
二、具有品種特徵,發育良好,外觀正常,無重大缺點及兩側乳頭數各在六個以上且排列整齊者。 |
第 七 條: | 種母豬配種日報表(格式A-5)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豬接受配種後七日內以投遞方式向本會申請登記(逾時以補證收費)。 |
第 八 條: | 生產仔豬登記卡(格式A-6)由種畜所有人於種母豬分娩後廿五日內以投遞方式向本會申請登記(逾時以補證收費)。 |
第 九 條: | 基礎血統資料登記經本會審查無訛後,歸檔列管。 |
第 十 條: | 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辦理血統登記。 一、登錄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 二、依本要點所訂條款之規定辦理基礎血統資料登記者。 |
第十一條: | 種畜所有人如因轉讓或繼承而移動時,應於十五日內依品種別填具血統登記申請書(格式A-7、A-8、A-9、A-10)向本會申請辦理。 |
第十二條: | 登錄種豬之血統登記依本要點第廿九條之規定處理之。 |
第十三條: | 因轉讓或繼承而移動之豬經本會審查合格後,發給血統登記證明書(格式C-6)。 |
第十四條: | 二度或以上之血統登記及畜主轉讓登記之取消,依本要點第卅一條之規定處理之。 |
第十五條: | 凡合於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辦理純種豬登錄。 一、合於下列之一者。
二、出生後六個月以上,十月齡以下,合於本會訂定之種豬審查標準,並經本會審查得七十分以上。 |
第十六條: | 純種豬登錄由畜主或管理人(以下統稱種畜所有人)依品種別填具純種豬登錄申請書(格式A-1、A-2、A-3、A-4)向本會申請辦理。 |
第十七條: | 經本會純種豬登錄審查,合格之種豬(以下簡稱登錄種公/母豬),本會發給純種豬登錄證書(格式C-1)。 |
第三章 種豬繁殖能力登錄
第十八條: | 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 一、種母豬: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五)規定,經檢定合格者。 二、種公豬:經交配三頭不同之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
第十九條: | 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繁殖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2)。 |
第四章 種豬產肉能力登錄
第二十條: | 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 一、個體檢定豬: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台灣養豬科學研究所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公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母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
第廿一條: | 經本會審查合格後,發給產肉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4)。 |
第五章 高等榮譽登錄
第廿二條: | 經繁殖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繁殖能力豬。 一、種母豬:於分娩後十五個月內經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合格三次者,或經與三頭不同種公豬交配所生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二、種公豬:經與五頭不同種母豬交配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十二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
第廿三條: | 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高等繁殖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3)。 |
第廿四條: | 經產肉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產肉能力豬。 一、個體檢定豬: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經與二頭不同之種公/母豬交配,其後裔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兼有種母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母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兼有種公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公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
第廿五條: | 經本會檢定合格後,發給高等產肉能力登錄證書(格式C-5)。 |
第廿六條: | 經本要點第廿四條取得高等產肉能力登錄且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純種登錄豬者,得獲登錄為「梅花獎」,並頒予梅花獎獎牌。 |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七條: | 純種豬登錄申請案或血統登記申請案,如因基礎血統資料登記有誤而無法核發證書時,應依本要點第三十條之規定申請資料修正後,本會再予核發。 |
第廿八條: | 登錄種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註銷其登錄。 一、種母豬經純種豬登錄後一年之內無任何基礎血統資料登記者。 二、經純種豬登錄五年以上,未留有經本會審查純種豬登錄合格後裔者。 |
第廿九條: | 登錄種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種畜所有人應向本會申請資料修正。 一、種豬如因畜主轉移而變更種畜所有人名稱時,應由新任畜主填具登錄資料變更申請書(格式A-11),並檢同原核發之純種豬登錄證書正本,向本會申請修正並換發新證書。 二、種豬如因基礎血統資料登記資料有誤而需修正純種豬登錄資料時,需繳還原核發純種豬登錄證書,並依本要點第三十條之規定向本會申請修正及換發新證書。 |
第三十條: | 基礎血統資料登記如遇有修正時,種畜所有人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基礎血統資料登記如因漏寫、誤寫、字跡潦草、複寫不明、或現場誤報時,種畜所有人需影印基礎血統資料一份並修正錯誤資料及在修正處認印後,寄交本會修正。 二、經本會歸檔列管之基礎血統資料登記,遇有修正時,需照本款前項之規定辦理,如不能更正者,依本要點第卅四條之規定處理之。 |
第卅一條: | 血統登記豬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種畜所有人應向本會申請資料修正。 一、申請血統登記豬,如有二度或以上之畜主轉讓時,前任種畜所有人應繳還原核發血統登記證明書,並依本要點第十一條之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由本會修正資料。 二、血統登記豬,如因故取消轉讓時,原種豬所有人應填具取消畜主轉讓登記申請書(格式A-12)向本會申請刪除轉讓登記,並繳還血統登記證明書。 |
第卅二條: | 純種豬登錄證書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種畜所有人應填具純種豬登錄證書換(補)申請書(格式A-13),向本會申請換(補)證書。 |
第卅三條: | 血統登記證明書如有毀損或遺失時,種畜所有人應填具血統登記證明換(補)申請書(格式A-14),向本會申請換(補)證明書。 |
第卅四條: | 登錄、登記事項如發現有虛偽或不正確情形時,本會得取消種畜所有人之登錄、登記申請權。 |
第卅五條: |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本會另訂,報農委會備查後實施。 |
第卅六條: | 本會各項業務之簡單規定如下: 一、純種豬登錄:『種』 二、繁殖能力登錄:『繁殖』 三、高等繁殖能力登錄:『高繁』 四、產肉能力登錄:『產肉』 五、高等產肉能力登錄:『高產』 六、配種日報表:『配種卡』 七、生產仔豬登記卡:『生產卡』 |
第卅七條: | 辦理登錄、取消登錄,或更正登錄時,應將其登錄或其他必要事項予以公告。 |
第卅八條: | 種豬淘汰時畜主應向本會聲明,由本會註銷該種豬之登錄資料。 |
第卅九條: | 本要點所定證、書、表、證明文件之格式,由本會定之。 |
第四十條: | 本要點-經本會種豬育種改良工作推動小組審議後,報農委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