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產試驗所肉牛及水牛種血統登錄執行要點(草案)

2012/6/26畜產試驗所新品種育成應用第四次會議

 

第 一 條:畜產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確保及推廣優良血統之水牛種與肉用牛種,並增進牛隻生產能力,特訂定本要點以辦理種牛登錄。

第 二 條:本要點辦理登錄品種及英文代碼如下:

     一、台灣水牛(TS)

     二、台灣黃牛(TY)

     三、布拉曼牛(BR)

     四、布蘭格斯(BN)

第 三 條:本要點之登錄種類,包括:

     一、出生登記

     二、血統登記

     三、生產能力登記

       (一)產精能力登記

       (二)繁殖能力登記

     四、種牛登錄

第 四 條:種牛登錄者需備有牛隻系譜資料紀錄表單:

     一、母牛配種紀錄表

     二、生產仔牛登記表

第 五 條:母牛配種紀錄表由種牛所有人於種母牛配種後30日內,向本所申請登記。生產仔牛登記表由種牛所有人於種母牛分娩後30日內,向本所申請登記。

第 六 條:出生登記由種牛所有人填具出生登記申請書辦理,經審查合格後,核發出生登記證明書。

第 七 條:出生登記牛具父或母血統資料者,經體型外貌審查合格後,核發血統登記證書。

第 八 條:血統登記牛具有生產能力資料者,核發生產能力證書。

     一、公牛產精能力登記證書

     二、繁殖能力登記證書:

       (一)母牛所生仔牛具有父系血統資料者

       (二)公牛具至少三頭血統登記子代者

第 九 條:合於下列規定之ㄧ者,向本所申請種牛登錄:

      一、公牛: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之公牛,且具父母血統系譜資料者,核發種牛登錄證書。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之公牛,且具有繁殖能力登記證書者,核發種牛登錄證書。

      二、母牛:具繁殖能力登記證書之母牛,且其半同胞兄弟或子代具產精能力登記證書者,核發種牛登錄證書。

第 十 條:本所另設種畜禽登錄委員會,其簡則由本所另訂之。

第十一條:登錄(記)牛隻如遇死亡、屠宰、撲殺處分或失蹤時,牛主應於一個月內將其原因及處分日期註記,向本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經出生登記、血統登記、生產能力登記或種牛登錄牛,其所有權如因轉讓而移動時,讓售人或種牛所有人應填具轉讓申請書,附原始證書向本所申請轉讓登記,經本所認證後生效。

第十三條:登記、登錄事項如有錯誤應即報告更正,如無法更正即予註銷;如發現有虛偽或不符實情時,除予以收繳並註銷該等證書外,並停止該種牛所有人之所有登記或登錄申請權一年。

第十四條:登記、登錄證書如遇污損或遺失時,應填寫換(補)申請書向本所提出申請,同時註銷原證書。

第十五條:辦理種牛登記、登錄業務,每頭收取費用如下:

     一、種牛登錄:100元。

     二、生產能力登記:50元。

     三、血統登記:50元。

     四、出生登記:50元。

     五、換補證書手續費:50元。

     六、轉讓手續費:50元。

第十六條:本要點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