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

種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

(依據2014年8月6日種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紀錄修正)

 

第一條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收取本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費用來源如下:

    (一)種豬拍賣、申請血統轉移或進口種豬轉登錄之收入,每頭公豬五十元,種母豬三十元,小公豬三十元,小母豬二十元。

    (二)政府機關捐助或補助。

    (三)其他機關團體、公司或個人之捐助。

    (四)孳息及操作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三條 本費用之用途如下:

    (一)配合主管機關推動種豬產業之計畫或政策。

    (二)有關種豬種源之產銷調節及緊急處理事項。

    (三)發展種豬種源供應之策略聯盟。

    (四)配合種豬事業發展年度計畫必要之技術與推廣協助事項。

    (五)協助種豬場建立自衛防疫體系,拓展種豬種源外銷市場。

    (六)建立種豬場標準程序化作業,推動助理人員(幫傭)制度。

    (七)其他有關促進種豬產業發展之相關配合事項。

第四條  本費用設「種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產業代表中推選一人擔任之,委員自下列單位指派代表或邀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一人。

    (四)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七人。

    (五)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一人。

    (六)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一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中央畜產會一人。

第五條 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各委員於職務遷調時,自動失去資格,由本會洽商其原派單位另派適當人員遞補。

第六條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出席會議時得支領出席費,因公出差時得支領差旅費。

第七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八條 本費用應專款儲存,每年提列動用經費預算,各年度均以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計年度。

第九條 本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行政業務由本會辦理。

第十條 本費用之經常性年度計畫應於會計年度前二個月擬具計畫書及預算,提請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計畫及預算之變更亦同。

第十一條 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管理委員會報告上年度費用、收支概況及費用運用成果。

第十二條 本要點經管理委員會決議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要點

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一 條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之規定收取本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第一 條 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八條及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規定收取本費用並訂定本要點。

增列項目如下標線者,如財團法人、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第二條 本費用來源如下:

 (一)種豬拍賣、申請血統轉移或進口種豬轉登錄之收入,每頭公豬五十元,種母豬三十元,小公豬三十元,小母豬二十元。

 (二)政府機關捐助或補助。

 (三)其他機關團體、公司或個人之捐助。

 (四)孳息及操作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條 本費用來源如下:

 (一)每頭公豬五O元,種母豬三十元,小公豬三十元,小母豬二十元於種豬拍賣、申請血統轉移或進口種豬轉登錄時收取。

 (二)政府機關捐助或補助。

 (三)其他機關團體、公司或個人之捐助。

 (四)孳息及操作收入。

 (五)其他收入。

修正項目如下標線者,如(一)種豬拍賣、申請血統轉移或進口種豬轉登錄之收入,每頭公豬五元,種母豬三十元,小公豬三十元,小母豬二十元。

第四 條 本費用設「種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產業代表中推選一人擔任之,委員自下列單位指派代表或邀請學者專家擔任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一人。

 (四)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七人。

 (五)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一人。

 (六)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一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中央畜產會一人。

第四 條 本費用設「種豬產業服務費用收支保管及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召集人由產業代表中推選一人擔任之,委員自左列單位指派代表擔任之: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一人。

 (四)台灣區種豬發展協會七人。

 (五)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一人。

 (六)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一人。

 (七)學者專家二人。

 (八)中央畜產會一人。

修正項目如下標線者,如:委員自列單位指派代表或邀請學者專家擔任之、(四)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七人、(六)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一人。

第七 條 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 條 委員會每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刪除項目如下標線者,如:每定期召開會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