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場評鑑要點

(2011年12月6日農牧字第1000176530號函核備)

 

一、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畜牧法第二十一條辦理種畜禽業者評鑑,以輔導各公民營種豬場加速豬種改良,提高種豬場生產效率,增加優良種豬之推廣,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種豬場,係指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並登記為種畜禽業者稱之。

三、

本要點所稱種豬血統登錄(以下簡稱登錄),係指依據畜牧法辦理之種豬血統登錄而言。

四、

本要點所稱種豬性能檢定(以下簡稱檢定),係指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及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種豬性能檢定站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而言。

五、

參加種豬場評鑑(以下簡稱本評鑑),依品種別分別計分,評鑑之種豬暫以藍瑞斯、約克夏(大白豬)及杜洛克為主,其它品種為次。

六、

種豬場具有下列條件者得參加本評鑑:

 

(一)

參加評鑑之種豬場其登錄之種豬係經本會依據畜牧法辦理登錄之種豬,且全場各申請品種之種公豬須全部經登錄,種母豬須有半數以上登錄。

 

(二)

有指定專人負責執行場內品種改良計劃,並具有場內種公母豬豬隻生長、繁殖及疾病防治紀錄,聘有專任或特約獸醫師者。

 

(三)

申請評鑑之種豬場於前一年度該品種場內登錄頭數至少新增二十頭;前一年度各品種完成檢定頭數或送檢頭數:

 

 

(1)

藍瑞斯完成檢定頭數至少十頭,或送檢頭數達二十頭。

 

 

(2)

杜洛克完成檢定頭數至少十頭,或送檢頭數達二十頭。

 

 

(3)

約克夏完成檢定頭數至少五頭,或送檢頭數達十頭。

七、

參與評鑑之種豬場其評鑑成績計算係以評鑑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基準。

八、

本會辦理評鑑工作時得會請各縣市政府派員會同並不定期查核參加評鑑之種豬場。

九、

種豬場每年評鑑一次,評鑑小組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臺灣動物科技研究所及本會各派代表一人,及由本會聘請育種之學者或專家三人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十、

評鑑評分表另訂之。

十一、

經評鑑結果,得分七十五分以上得核給「核心種豬場」,得分六十至七十四分得核給「優良種豬場」。

十二、

本會應依據參加評鑑種豬場之評鑑成績,公布有效期間一年之「核心種豬場」及「優良種豬場」之種豬場名稱。連續三年以上獲得「核心種豬場」及同年之評鑑成績結果有三個品種以上均獲得「核心種豬場」者,由本會另頒獎狀或獎牌。

十三、

經評鑑列為「核心種豬場」與「優良種豬場」者,本會得酌予獎勵。

十四、

本要點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