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登錄執行要點與登錄豬多性狀選拔指數改進會議第二次會議會議紀錄

2017年02月06日畜試育字第1062410012號函

 

壹、時間:2017年1月25日(星期三)上午10時

貳、開會地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種豬拍賣館

叁、主持人:吳明哲組長                      紀錄:顏念慈

肆、出列席人員:(職稱敬略)

  宋永義委員

  王佑桓委員 (林正祥代理)

  劉桂柱委員

  黃存后委員 (請假)

  黃鈺嘉委員

  謝明學委員

  種豬登錄場28家(最近三年):

   水波種畜場 蕭伯翰、蕭君倪

   台糖畜殖部新厝育種場 陳炳昌

   順安種畜場  張清龍

   暉煌種豬畜牧場 陳鈞銘

   福冠畜牧場 廖大幅

   發昌企業福昌豬場  陳松發、楊杰、楊正宏

   中央檢定站 林正祥

   本所產業組二股 吳鈴彩

   臺東種畜繁殖場 請假

   高雄種畜繁殖場 請假

   遺傳育種組 賴永裕、曹全偉、方馨婕

   現代養豬雜誌社 李陵芳

 

伍、討論事項:

案由:種豬登錄執行要點如何改進,提請討論。

說明:

  一、種豬登錄種類及其合格要件詳如附件一。

  二、依據上次會議(2016/12/17)之決議事項「因須考量種公豬個體檢定之繁殖能力登錄有關條文,下次會議再商訂。」(附件二)

擬辦:本次會議繼續研商種豬登錄執行要點之種豬登錄合格要件有關條文。

決議:種豬登錄執行要點修正後對照表如附件三,俟下次會議定案後,建請種豬產業效率提升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陸、臨時動議:無。

柒、散會時間:同日下午12 時10分。


 

附件一、種豬登錄種類及其合格要件(2012年版)

 

種公豬

種母豬

繁殖能力登錄

經交配三頭不同之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第十六條)

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規定,經檢定合格者。(第十六條)

產肉能力登錄

1.經中央畜產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2. 種公豬後裔檢定:        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母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第十八條)

1.經中央畜產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2. 種母豬後裔檢定:       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公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第十八條)

高等繁殖能力登錄

經與三頭不同種母豬交配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十二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第二十條)

於分娩後十五個月內經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合格三次者,或經與三頭不同種公豬交配所生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第二十條)

高等產肉能力登錄

1.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經與二頭不同之種公/母豬交配,其後裔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2. 種公豬後裔檢定:       兼有種公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公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第二十二條)

1. 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經與二頭不同之種公/母豬交配,其後裔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2. 種母豬後裔檢定:       兼有種母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母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第二十二條)

梅花獎

經本要點第廿四條取得高等產肉能力登錄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純種登錄豬者,得獲登錄為「梅花獎」。(第二十四條)

 


 

附件二、種豬登錄執行要點第一次修正對照表(2016/12/17修正版)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 二 條:本要點所稱種豬登錄暫定下列各品種豬:

一、藍瑞斯。

二、約克夏。

三、杜洛克。

四、漢布夏。

五、盤克夏。

六、畜試黑豬一號。

七、梅山豬。

八、桃園豬。

九、高畜黑豬。

十、畜試花斑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一、畜試迷彩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二、蘭嶼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三、賓朗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四、農委會命名通過之新品種。(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第 二 條:本要點所稱種豬登錄暫定下列各品種豬:

一、藍瑞斯。

二、約克夏。

三、杜洛克。

四、漢布夏。

五、盤克夏。

六、畜試黑豬一號。(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七、梅山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八、桃園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九、高畜黑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畜試花斑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一、畜試迷彩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二、蘭嶼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三、賓朗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四、農委會命名通過之新品種。(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

第十六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

一、種母豬:

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十)規定,經檢定合格者。

二、種公豬

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三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或種公豬於一歲齡內,經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採精認證三次,其每次採精總精子數均有800億個以上者就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號。

三、所生後裔公豬最少有三頭經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採精認證且拍賣成交者,其雄親或雌親就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號。

第十六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穫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

一、種母豬:

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十)規定,經檢定合格者。

二、種公豬

經交配三頭不同之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增列文字如修正後條文之粗體下標線者。

第十八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

一、個體檢定豬:

經中央畜產會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

其後裔豬有二頭取得檢定站產肉能力登錄者或經場內檢定拍賣至少有三頭成交紀錄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其後裔豬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四、所生後裔豬最少有三頭(公母合計)經場內檢定且拍賣成交者,其雄親或雌親就取得產肉能力登錄號。

第十八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

一、個體檢定豬:

經中央畜產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

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公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母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增列文字如修正後條文之粗體下標線者。

 


 

 

附件三、種豬登錄執行要點修正對照表(2017/1/25修正版)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 二 條:本要點所稱種豬登錄暫定下列各品種豬:

一、藍瑞斯。

二、約克夏。

三、杜洛克。

四、漢布夏。

五、盤克夏。

六、畜試黑豬一號。

七、梅山豬。

八、桃園豬。

九、高畜黑豬。

十、畜試花斑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一、畜試迷彩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二、蘭嶼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三、賓朗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四、農委會命名通過之新品種。(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第 二 條:本要點所稱種豬登錄暫定下列各品種豬:

一、藍瑞斯。

二、約克夏。

三、杜洛克。

四、漢布夏。

五、盤克夏。

六、畜試黑豬一號。(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七、梅山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八、桃園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九、高畜黑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畜試花斑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一、畜試迷彩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二、蘭嶼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三、賓朗豬。(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十四、農委會命名通過之新品種。(僅作純種豬血統登錄)。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

第十六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

一、種母豬:

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十)規定,經檢定合格者。

二、種公豬

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三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或種公豬於一歲齡內,經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採精認證三次,其每次採精總精子數均有800億個以上者。

三、所生後裔公豬最少有三頭經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採精認證且拍賣成交者,其雄親或雌親得獲繁殖能力登錄。

四、所生後裔公豬最少有二頭經中央檢定站拍賣成交者,其雄親或雌親得獲繁殖能力登錄。

第十六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穫登錄為繁殖能力登錄。

一、種母豬:

依本會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實施細則(附錄十)規定,經檢定合格者。

二、種公豬

經交配三頭不同之種母豬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增列文字如修正後條文之粗體下標線者。

第十八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

一、個體檢定豬:

經中央畜產會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二、後裔檢定:

其後裔豬有二頭取得檢定站產肉能力登錄者,其雄親或雌親得獲產肉能力登錄。

三、所生後裔豬最少有三頭(公母合計)經種豬產業協會拍賣成交者,其雄親或雌親得獲產肉能力登錄。

第十八條:登錄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產肉能力登錄。

一、個體檢定豬:

經中央畜產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或本會指定單位辦理之種豬性能檢定合格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

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公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經與三頭以上不同種母豬交配,其後裔豬各有一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增列文字如修正後條文之粗體下標線者。

第二十條:經繁殖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繁殖能力豬。

一、種母豬:

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合格三次者,或所生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二、種公豬

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十二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第二十條:經繁殖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繁殖能力豬。

一、種母豬:

於分娩後十五個月內經種母豬產仔能力檢定合格三次者,或經與三頭不同種公豬交配所生後裔豬中,最少有五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二、種公豬

經與三頭不同種母豬交配所生之後裔豬中最少有十二頭取得繁殖能力登錄者。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增列文字如修正後條文之粗體下標線者。

第廿二條:經產肉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產肉能力豬。

一、個體檢定豬:

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後裔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

兼有種母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母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兼有種公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公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第廿二條:經產肉能力登錄之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高等產肉能力豬。

一、個體檢定豬:

兼有種豬繁殖能力登錄及個體檢定合格為產肉能力登錄豬,經與二頭不同之種公/母豬交配,其後裔頭得有產肉能力登錄者。

二、種母豬後裔檢定:

兼有種母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母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三、種公豬後裔檢定:

兼有種公豬繁殖能力登錄及種公豬後裔檢定產肉能力登錄合格者。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增列文字如修正後條文之粗體下標線者。

第廿四條:種豬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獲登錄為「梅花獎」,並頒予梅花獎牌。

一、經本要點第廿二條取得高等產肉能力登錄,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純種登錄豬者。

二、經本要點第廿條取得高等繁殖能力登錄,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產肉能力登錄豬者。

第廿四條:經本要點第廿四條取得高等產肉能力登錄其祖、親代均為本會之純種登錄豬者,得獲登錄為「梅花獎」,並頒予梅花獎牌。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下標線者;增列文字如修正後條文之粗體下標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