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產業效率提升小組第25次會議暨檢定頭數檢討會議紀錄

2014年7月9日中畜畜字第103200213號

壹、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星期三)上午10時

貳、開會地點:中華農學會2樓會議室(台北市溫州街14號2樓)

參、主 持 人:宋永義教授、王佑桓組長共同主持           紀錄:謝明學

肆、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簿影本。

伍、主席致詞:略

陸、長官及來賓致詞:略

柒、報告事項:

  一、前次(第24次)會議決議事項報請公鑑 。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3年4月14日召開「種豬性能檢定北站業務存廢第二次會議」會議決議事項報請公鑑(如議程如附件1)。

決定:洽悉。

 

捌、討論事項:

案由一:檢討增加本會檢定種豬頭數或期數可行性方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豬性能檢定北站業務存廢第二次會議」討論事項案由三決議三辦理。

  二、本會評估:以現行檢定豬收8期,每期約125頭,年收豬頭數約1,000頭,考量檢定天數、拍賣推廣制度、畜舍、設施使用週轉情況及統進統出之防疫原則,需新建畜舍或修改欄舍以增加檢定期數及頭數。

  三、經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商討,期以不改變畜舍主體建築結構方式規劃。

決議:因應北站關站,為增加送檢豬場可送檢週次,建議在畜舍主體建築結構不變下,以修繕方式增加二期檢定,每期以檢定90〜100頭為目標(以公豬為主)。修繕評估方案提下次會議討論。

 

案由二:有關本會檢定推廣捐款條文修正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102年9月11日檢定站業務檢討會議,送檢業者提議調整拍賣底價以符合「種豬價值」,並決議「自102年3月27日(201209期拍賣)種豬推廣拍賣會起試辦,於試辦期間,種公豬拍賣底價調整為18,000元、種女豬為15,000元;成交價捐款收取部分,種公豬捐款計算方式為(售價-15,000元)×30%及種女豬捐款為(售價-12,000元)×30%」。

  二、現行檢定規章第陸條第二款為:種豬成交後底價歸畜主所有,成交價款若未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則超過底價部份之70%屬畜主所有,其餘30%由畜主捐助本會。成交價款若高於新台幣貳拾萬元,除依前項辦理外,高於貳拾萬元價款之50%屬畜主所有,其餘捐助本會,以利本計畫之延續與發展。

決議:

  一、修正檢定規章第陸條第二款為:「種豬成交後底價歸畜主所有,超過底價部份之70%屬畜主所有,其餘30%由畜主捐助本會,以利本計畫之延續與發展。」,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1。

  二、修正後之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草案(如附件2)送農委會核備後實施。

  三、另應每半年依飼料原料變動等因素檢討檢定飼養成本,並與送檢業者商討以建立收費標準。

 

案由三:將隱睪及脫腸遺傳基因去除納入種豬評選標準乙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養豬協會102年8月30日中豬會冠字第102000197號函辦理。

  二、本建議案提送本小組討論後函復該會。

決議:

  一、依據目前國內外所發表之文獻,影響隱睪及脫腸表現之基因序列多達19對以上,沒有主效基因,且性狀表現與否亦受飼養管理環境等因素影響,目前無法有效以基因篩選方式選拔,豬場於仔豬去勢時應留意場內發生頻率,如單一種豬之後裔發生頻率較高,建議淘汰該種豬。

  二、種豬於登錄時已依登錄執行要點,單睪種豬不予登錄。

  三、未來可建議:進口之種豬及冷凍精液,其出口國應提出未帶有此類隱性基因之證明。

 

案由四:修改檢定規章有關同胎送檢豬隻數量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召開之「精緻農業-網路養豬第35次會議」決議建議本會:將現行「送檢豬隻以同胎(二公或二公一母)為一送檢單位」修改為「送檢豬隻以同胎三至六公或三公一母為送檢單位」。

  二、另多年來為追求遺傳整齊度,已請送檢業者多以同胎四公送檢,並依據近三年檢定登錄結果,同胎四公有超過三頭完檢登錄之比率已超過15%。為增加產仔性能選拔,需增加同胎送檢定數量。

決議:

  一、修正檢定規章第參條第二款為:「送檢豬隻以同胎公豬送檢三至五頭為限,同胎母豬最多送檢一頭。」,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1。

  二、修正後之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草案(如附件2)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案由五:修改有關檢定豬強迫結束檢定日齡案,提請 討論。

說明: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召開「精緻農業-網路養豬第35次會議」建議「修改本會檢定規章之肆、檢定程序及評估:檢定豬若於165±3日齡稱重未達110±3公斤」則強迫完檢,視為不完檢豬。

  二、最近三年,本會檢定站豬隻於165日齡已有90%達到108公斤(女豬98公斤)以上,為縮減檢定期程以因應未來可能增加之檢定期數,全期豬隻強迫結束檢定日齡,有調整必要。

  三、現行檢定規章第肆條第參款為:種豬若於180日齡稱重時未達110±2公斤(女豬100±2公斤),則強迫結束檢定,視為不完檢豬,並予以淘汰(公豬先以藥物注射去勢)價款歸畜主。

決議:

  一、修正檢定規章第肆條第參款為:「種豬若於168日齡稱重時未達107公斤(女豬97公斤),則強迫結束檢定,視為不完檢豬。」,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1。

  二、修正後之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草案(如附件2)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三、由本會統計近三年各期完檢成績,於下次會議報告:季節、檢定成績與修改完檢日齡為168日齡之影響。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散會: 下午13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