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豬產業效率提升小組第26次會議紀錄

2015年7月23日中畜畜字第104200261號

壹、 開會時間:2015年 7 月 15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

貳、 開會地點:本會5 樓502 會議室(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 號 5 樓)

參、 主持人:宋永義教授、王佑桓組長(林正祥代)共同主持    紀錄:謝明學

肆、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如簽到簿影本。

伍、 主席致詞:略

陸、 長官及來賓致詞:略

柒、 報告事項:

 一、 前次(第25 次)會議決議事項,報請公鑒。

 決定:

   (一)修正前(25)次會議討論事項案由三:「將隱睪及脫腸遺傳基因去除納 入種豬評選標準乙案」之決議事項三為:「使用進口種豬或冷凍精液, 如後裔有隱睪及脫腸表現時,建議淘汰該頭種豬或停用該冷凍精 液。」,並增列決議事項四:「檢定豬隻發現隱睪或單睪者,除該豬不 予登錄外,並通知送檢場。亦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配合於 種原資訊網內新增檢定種豬離場原因供各界查詢。」,修正後該討論事 項如附件1。

   (二)餘洽悉。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於本(2015)年 7 月9 日召開「新化 中央檢定南站檢討種豬性能檢定規章會議」相關決議事項略以:

   (一)建議修正檢定規章,受檢仔豬日齡,以17 日齡以前,體重為 7 公斤以下為收檢條件,並自201509 期起限收檢由種豬場假性狂犬病清除輔導委員 會認定屬 PR 陰性種豬場及低陽性種豬場,且全部檢定公豬。

   (二)建議修正檢定規章,增列送檢種豬場違反檢定規章時,應負之權利義務。

   (三)目前檢定站收豬期數為8 期,俟畜產會檢定站完成保育舍及放牧舍修繕後,再將期數增加為10 期,每期收90 頭公豬。

   (四)送檢場之資格於7 月20 日召開「種豬場假性狂犬病(PR)清除委員會」 後訂定。

   以上報請公鑒。

 決定:洽悉。

 

捌、 討論事項:

 案由一:修改檢定規章有關送檢仔豬日齡及體重等受檢規定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依據農委會本年7 月9 日召開「新化中央檢定南站檢討種豬性能檢定 規章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檢定規章第參條第一款「送檢仔豬以 15 日齡~ 21 日齡,體重5.0 公斤~ 9.0 公斤為限。」,擬修訂為「送檢仔豬以14 日齡~ 17 日齡,體重5.0 公斤~ 7.0 公斤為限。」,修訂後之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草稿(如 議程附件2),條文修正對照表(如議程附件 3)。

 三、檢定規章第參條第二款刪除「同胎母豬最多送檢一頭」文字。

 四、 於本年度9 月份(201509 期)收豬開始實施。

 決議:

 一、 建議依說明修訂檢定規章第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並於201509 期開始 執行。

 二、 建議修正後之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草案(如附件2)及條文修正對照表(如附件3)俟完成會內行政程序再送農委會核備後實施。

 

 案由二:有關未來檢定站遭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需清場或停止拍賣, 相關補償措施案,提請討論。

 說明:

 一、201501 期檢定種豬因PR 檢出陽性率近5 成,且長時間混養,為配合 農委會種豬場PR 清除計畫,該期種豬停止拍賣並由本會購入淘汰, 預估本會損失約150 萬元。

 二、 依相關會議研判,病毒可能隨仔豬帶入,於保育階段感染,且未於場 內散佈。

 三、 本會雖已調降送檢仔豬日齡及體重限制,未來也將規範送檢場條件, 但拍賣館與檢定畜舍距離短且為公用空間有外來種 豬拍賣,專家研判 對檢定站疾病管制風險大。雖已採取相關措施,但未來仍可能有疾病 入侵,本會辦理中央檢定業務亦承受不確定風險與壓力。

 決議:

 一、 建議請中央畜產會儘速研提檢定站精進作為計畫報送農委會。並建請 農委會就如:購置收仔豬車輛、畜舍修繕等防疫改善措施,能優先編 列經費協助辦理。

 二、 建議有關送檢種豬場違反檢定規章時,應負之權利義務,請中央畜產 會再與送檢種豬場研議,提下次會議討論。

 

玖、 臨時動議:

 案由一:有關送檢場以非同胎豬送檢相關事宜案,提請討論。(福昌豬場提案) 說 明:依據農委會畜產試驗所對拍賣種豬基因型檢測結果,偶有發現所送仔豬並非來自同胎,違反種豬登錄及檢定相關規定。

 決議:

 一、 建議中央畜產會再次向送檢場重申須符合種豬登錄及檢定相關規定。

 二、 建議自 201509 期,發現有非同胎送檢現象時,於相關網站及會議公布送檢場名單,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拾、 散會:中午12 時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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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草稿)

(2015 年7 月 15 日修訂)

壹、參檢豬場資格

  一、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以下簡稱本會)依畜牧法規定認可之純種豬群。

  二、送檢品種暫定藍瑞斯、約克夏、杜洛克、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高畜黑豬,送檢豬 場之單一品種在養登錄母 豬群需 30 頭以上。

  三、豬群健康良好,並經當地動物防疫機關證明三個月內無法定甲類動物傳染病發生之豬場。 四、新參加之送檢豬場必需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備查,並接受本會查證。

貳、參加辦法

  一、本會將各期檢定時間表公布於網站。(http://www.angrin.tlri.gov.tw/畜產種原資訊網。)

  二、凡具有參檢豬場資格者,可逕向本會指定單位索取種豬性能檢定規章與當期檢定工作進度表(T/1),並填寫檢定工作進度表(T/2)辦理報名登記。

  三、報名登記之純種豬群,得逢機抽樣採血作各種測定。

  四、參加檢定,需於進豬時繳交受檢種豬各別資料表((T/3)、切結書(T/4)、送檢 豬隻健康證明書(T/5),否則不予受理。

  五、本會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種豬資訊庫追蹤資料,建議或指定種豬場可送檢種豬。

參、受檢規定

  一、本會每年預定舉辦性能檢定次數,依設備容量而定,各報名豬群都可提供仔 豬。送檢仔豬以14 日齡~ 17 日齡,體重 5.0 公斤~ 7.0 公斤為限

  二、送檢豬隻以同胎公豬送檢三至五頭為限,同胎母豬最多送檢ㄧ頭

  三、欲參加受檢之仔豬,如同胎內發現有遺傳性赫尼亞、閉肛等缺陷或整胎存活數少於 6 頭時,請勿報名。藍瑞斯與約克夏仔豬每側乳頭數少於7 個,杜洛克仔 豬每側乳頭數少於 6 個者,則 請勿報名。

  四、送檢種豬若無法於二個月內申辦血統登記證明書者退回送檢單位,並依進站飼養日期計繳檢 定費。

  五、藍瑞斯、約克夏、杜洛克、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高畜黑豬之緊迫基因型均需為  AA, 不符者予以淘汰,並計繳檢定費。

  六、杜洛克之肉質基因型必需為HH6 型、HL5 型、HL4 型、HL3 型等四種基因型,不符者予以淘汰, 並計繳檢定費。

肆、檢定程序及評估

  一、檢定站以每一送檢豬隻採個別飼養,豬隻進入檢定站後,給予約10 公斤預備料,然後換飼檢 定料。檢定料與預備料之配方詳見附錄1。

  二、檢疫觀察後,自豬隻個別體重達40±2 公斤開始檢定至 150 日齡完檢,若未達110 公斤(女豬100 公斤),則繼續檢定至110 公斤(女豬100 公斤)結束生長性能檢定。盤克夏、畜試黑豬一號、梅山豬自80 日齡開始檢定,至180 日齡完檢者,即可參與推廣。

  三、種豬若於168 日齡稱重時未達107 公斤(女豬97 公斤),則強迫結束檢定,視為不完檢豬, 並予以淘汰(公豬先以藥物注射去勢)價款歸畜主。

  四、檢定豬任飼粒狀料,並計算飼料消耗量。 五、檢定 豬完檢時測第五肋、最後肋及最後腰椎等三點背脂,依公式計算修正背脂。 六、檢定結束所得三項資料包括平均隻日增重、平均飼料效率及平均背脂厚度,可分析計算得一『性能指數』。各項資料計算及種豬性能評估方式詳見附錄2。

 伍、防疫衛生規定

  一、參加檢定前,仔豬不須經豬瘟及口蹄疫預防注射,其他疫苗注射由各送檢豬場獸醫人員於送 檢時註明防疫計畫。

  二、受檢豬隻入場前需接受消毒與藥浴(外寄生蟲驅蟲藥)。任何人員、車輛、物品、器械未經 許可皆不得進入檢定豬舍。

  三、受檢豬隻於運抵檢定站時,需同時附交『送檢豬隻健康證明書』(T/5),書內一切資料由各 送檢豬場獸醫師確實填妥並簽章證明。

  四、各受檢豬場在法定動物傳染病發生期中,應主動暫停送檢。如有可疑情況,檢定單位有權拒 絕接受送檢豬隻。

  五、檢定站人員發現受檢豬隻有法定動物傳染病即通知畜主與當地防疫機關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 指示處理。

陸、費用繳納

  一、每一期檢定結束時,將該期檢定所耗總飼養費用以頭為單位分攤,經檢定單位計算成本,由本會核價後,分別通知畜主繳納。其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檢定者,按以下規定原則辦理:

    (1)拍賣前死亡之豬隻免繳納檢定費用。

    (2)檢定期間因不符受檢規定,而中止檢定通知畜主領回之豬隻,其達到檢定站已有三個月者, 按一頭計算收費。達兩個月以上而未滿九十天者,按3/4 頭計算收費,低於六十天者以 1/2 頭計算收費。

  二、種豬成交後底價歸畜主所有,超過底價部份之70%屬畜主所有,其餘 30%由畜主捐助本會,以 利本計畫之延續與發展。

  三、合格豬隻如未售出,原畜主可於拍賣結束後半小時內以底價領回該豬隻,未領回者,承購人 得於拍賣結束半小時後以底價購買,若仍未售出者,均由檢定站代為淘汰(公豬先以藥劑注射 去勢),其價款屬原畜主所有。

柒、拍賣

  一、檢定結束後,完檢公豬指數達100 以上者公開拍賣,底價由檢定單位依據本會種 豬育種改良工作推動小組決定之。指數90 以上未達100 者,得通知畜主領回,若畜主不願領回者,與指數未達90 者由檢定站代為淘汰(公豬先以藥劑注射去勢),其價款屬原畜主所有。

  二、拍賣會日程預先排定,並發佈新聞,公開通知。合格種公豬之血統性能資料與照片於拍賣前製作網頁供養豬業者查詢。

  三、本會將印製拍賣目錄寄發養豬場及相關單位。拍賣目錄將詳細列載各受檢豬之資料及拍賣投標細則(細則另訂)。

  四、拍賣出售豬隻若有生殖缺陷(無性慾、無精虫、正常精虫稀少且無法改善),承購人應於該豬十月齡內,以書面向本會申請,協助解決為原則。

  五、經政府發布移動管制時則暫停拍賣。

捌、其他

  一、本規章所定各證、書、表、記錄、證明文件之格式由本會定之。

  二、本規章經本會種豬產業效率提升小組審議後,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種豬性能檢定規章   條文修正對照表

修訂日期:104.7.15

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說明

參、受檢規定

一、送檢豬隻以14 日齡~ 17 日

齡,體重 5.0 公斤 ~ 7.0 公

斤為限

參、受檢規定

一、送檢仔豬以15 日齡~ 21 日

齡,體重 5.0 公斤 ~ 9.0 公

斤為限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

下標線者;增列文字如

修正後條文之下標線

者。

參、受檢規定

二、送檢豬隻以同胎公豬送檢三

至五頭為限。

參、受檢規定

二、送檢豬隻以同胎公豬送檢三

至五頭為限,同胎母豬最多送

檢ㄧ頭

原條文刪除之文字如

雙刪除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