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期中檢討會議紀錄

中華民國103年09月22日台種鈞字第833號函

一、時間:103年9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

二、地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樓821會議室

     台北市南海路37號

三、主持人:王忠恕科長(陳培梅技士代理)           紀錄:劉桂柱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簿)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王忠恕科長(請假)、陳培梅技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顏念慈研究員

  中央畜產會;林欽德課長(林正祥專員代理)

  台灣大學:林恩仲副教授

  中國文化大學:羅玲玲副教授

  農業科技研究院:郭士逢研究員

  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陳鈞銘理事長

  台灣區種豬產業協會:劉桂柱秘書長

 

五、報告事項:

  案由一:103年第一次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種豬拍賣會於8月27日在雲林縣褒忠鄉南聯拍賣場舉辦,計有5家完成場內檢定作業種豬場報名34頭種豬參加拍賣,計有2頭未賣出,賣出32頭,拍賣總金額867,000元,平均每頭賣價27,094元,報請公鑒。

  說明:第一次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種豬拍賣會於8月27日在雲林縣褒忠鄉南聯拍賣場舉辦,計有:福昌、暉煌、王文曲、水波及順安等5家種豬場報名種公豬14頭,種母豬20頭共計34頭參加拍賣。計有2頭未賣出(種公豬1頭、種母豬1頭),賣出32頭,拍賣總金額867,000元,平均每頭賣價27,094元。

  決定:洽悉。

 

  案由二:103年第一次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種豬拍賣會,資料錯誤分類:

     1. 輸入資料有誤:檢定豬隻出生日期、母畜耳號及出生日期、背脂資料均有錯誤。

     2. 輸入資料不完整:母豬耳號及出生日期等資料;

     3. 重複進行超音波測定:暫時以第一次測定資料為準,因第一次測定時體重比較接近標準體重(公豬110公斤;女豬90公斤);

     4. 超音波測定豬隻未經羅老師或郭博士團隊抽樣驗證:需要避免未來此類情況,應建立固定之驗證頻度,可依照各場種母豬頭數及場內檢定規章而訂定之,例如,較少純種母豬之種豬場每月至少一次驗證,較多純種母豬之種豬場則每月至少兩次;

     5. 前面第2 & 4項一起出現:建議嚴格規範避免困擾及造成客戶的不信任;

     6. 檢定資料輸入時間延遲:建議嚴格規範避免困擾及造成客戶的不信任;

     7. 不足檢定體重需求下限(公豬100公斤;女豬80公斤):此次因時間緊迫允許調整為100公斤(實測為98及99公斤),依照規定應等下批次再進行超音波檢測;

  決定:洽悉。

 

六、討論提案:

  案由一:為減少資料輸入錯誤,期使場內檢定資料更具公信力,檢定豬隻出生日期 與父母畜資料應與登錄系統資料(配種、分娩、仔豬等)對照,並應記錄錯誤筆數及錯誤種類,場內檢定委員會可依情節與影響性計點 (或依比例原則),建議每年頒發獎狀以茲鼓勵或停權處分等,另外可提供種豬場評鑑委員會參考或納入評分標準,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於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訂定違規記點制,以建立場內檢定資料之正確性,並請農業委員會對優良場內檢定種豬場頒發獎狀以資鼓勵。

 

  案由二:針對各場之基本/繁殖資料與超音波測定數據驗證的頻度需要固定,讓各場將這些時間點與程序納入其平時場內固定作業流程中,並要求各場經這些驗證之後立即將檢定資料輸入場內檢定系統中,以備協會拍賣或平時出售提供客戶之用,提請討論。

  決議:1.郭士逢研究員每2個月安排一次前往場內檢定豬場驗證,羅玲玲副教授安排每一個月(週六)一次前往場內檢定豬場驗證,惠請於下次會議中提供預定時間表;另有關人力配合問題,農委會再予以調整。  

     2.驗證完後請各參與場內檢定種豬場立即將檢定資料輸入場內檢定系統中,以備提供客戶之用。

 

  案由三:場內檢定拍賣會各場報名品種性別頭數於拍賣日4週之前即已完成,因此該次拍賣所需的各項場內檢定資料應於2週前全部完成(包含測定、驗證、資料輸入及最後彙整等相關作業),讓各項拍賣作業及宣傳得以順利進行,促進客戶對資料與種豬場的信任,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請各參與場內檢定種豬場注意時程。

 

  案由四:建議場內檢定系統內各場之檢定資料若確認已按照場內檢定規章相關之作業程序進行測定、驗證、輸入等步驟,若各場自行出售或協會其他拍賣時需要這些豬隻資料列印及確認,可配合例行之驗證及輸入等作業流程進行確認,並由委員會提供確認手續,提請討論。

  決議:同意各參與場內檢定種豬場已按照場內檢定規章相關之作業程序進行測定、驗證、輸入等步驟所得之檢定資料,若各場要自行出售或協會其他拍賣時需要這些豬隻資料列印及確認,可在所需的各項場內檢定資料全部完成後向委員會申請進行確認手續。

 

  案由五:建議解決年初經費無法使用(台大方面僅允許在計畫簽約或核定日期之後的發票),請畜牧處發函與各主計單位確定此計畫經費可追溯至當年元月一日,提請討論。

  決議:請林委員洽詢農委會會計室單位尋求解決方式。

 

  案由六:擬修訂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種豬拍賣規則第三條:參加拍賣之資格及頭數第5項:報名參加拍賣豬隻之資格,純種公豬、純種母豬日齡之修訂,提請討論。

      

  說明:

     1.原條文:

報名參加拍賣豬隻之資格

日齡

純種公豬

300天 至 270天之間

純種母豬

250天 至 220天之間

體重

純種公豬

不設限

純種母豬

 

     2.103年8月27日第一次場內檢定種豬拍賣會後,參加種豬場之反應,為使第二次場內檢定種豬拍賣能增加頭數,應放寬純種公豬、母豬之日齡,擬修訂日齡如下。

報名參加拍賣豬隻之資格

日齡

純種公豬

300天 至 240天之間

純種母豬

250天 至 190天之間

體重

純種公豬

不設限

純種母豬

  決議:照案通過,參加場內檢定拍賣之純種公、母豬日齡資格自103年12月24日(第2次場內檢定種豬拍賣會)起開始實施。

 

七、臨時動議:

  台灣種豬場場內檢定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定於10月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30分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種原中心2樓會議室召開。

 

八、散會。同日下午1時30分。